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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10)商业保险

 魏春田 2023-02-26 发布于陕西

保险公司为了盈利开发的商业保险种类繁多,有医疗的,有养老的,有财产损失的。一些企业为了提高职工工作的积极性,或者为了奖励优秀员工,会给员工购买一些商业保险。

购买商业保险是一种企业行为,税务机关当然无权干涉。但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看,购买商业保险必然涉及到税的问题。

其基本逻辑是,企业给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相当于员工取得了一笔收入。既然员工取得了收入,那么自然就存在对取得的该笔收入是否征税,以及以什么税目征税的问题。

税收法定是税务机关一惯坚持的原则,对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是否征税,怎么征税,要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

首先,对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只要没有免税的规定,就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次,要按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

第四,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企业向保险公司支付费用时。在支付费用时,将支付的费用并入当期企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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