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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风雨中客1 2023-02-27 发布于甘肃

*********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 定》、《**省内部审计条例》、《**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 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据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主体系公司及公司所属子、分公司的内 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采用一定的程序和 方法,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 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对内部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 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改进,帮助公司持续提高运作效率、改善经 营管理,维护资产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实行自我 约束, 自我监督机制的内部管理程序和规则。

第四条 公司所属子、分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单 位内部审计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内审机构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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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置专业的内部审计 人员,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及公司的规章 制度,独立开展工作,行使内部监督权。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通过规范化的审计监督,帮助公司加强 内部控制,指导公司所属各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会 同公司所属各单位总结公司管理的经验,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意见 和建议,为实现公司管理最优化、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服务。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内部审计业务上帮助公司所属子、分 公司成立内部审计部门或设立内部审计机制,逐步形成公司及公司 所属子、分公司的内部审计网络,共享内部审计资源,提高内部审 计效率。

第九条 内审机构需保持适应审计任务需要的、合理的、稳定 的人员结构,有条件的可以配置审计、财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 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 内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保 护,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审人员执行职务和实行报复 打击。

第十一条 内审人员的素质:内审人员应具备《内部审计人员 基本准则》要求的素质,要有正确的指导思想,过硬的业务能力, 严谨的工作作风,高度的责任心。

第十二条 内审人员应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谦逊谨慎,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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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内审人员应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与被审单位和对 象不应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内审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承办审计业务的内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 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 () 有一定的审计或者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 具有较高的审计技能,包括正确运用内部审计程序、方 法和专业知识的能力,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 的能力。 () 内部审计机构应重视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 更新知识,开展研讨活动及经验交流,提高内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 业务能力。

第三章 内审机构及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 内审机构及人员的职责: () 拟订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拟订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董事长批准后予以实 施; () 组织开展对公司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公司所属单位负 责人及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

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 组织开展对公司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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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并予以评价。 () 组织开展对在建项目的过程审计及对完工项目的经济 效益审计,并予以评价。 () 组织开展和落实审计后续管理工作,提升审计结果的运 用水平。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整改;涉及责任追究的,

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将审计情况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处理。 ()完成董事会或公司主要负责人布置的其他事项。 ()年度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

第十六条 内审机构及人员的权限: () 内审机构在公司内部控制流程、风险管控中,享有知情 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 根据内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 会计报表、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 审核被审计单位凭证、帐表、预、决算,检查资金和 现场勘察有关资产的使用、管理,查阅有关合同、协议、董事会决 议等有关经营活动方面的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资料, ()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和个人进行调查,索取有关文 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有权及时 向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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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 报表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后可暂时封 存; ()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提供虚假信息、或拒绝提 供有关资料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 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 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 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第四章 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 审计范围:公司、公司子、分公司、各项目部。

第十八条 审计内容

(一)公司子、分公司

1)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有关制度规定情况,集 团公司各项制度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公司有 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是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效果及被审 计单位负责人应负的经济责任;

2)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和经营管理活动及经济效益情况;

3)会计资料和经济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情况;

4)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质量及其运用的合理性、有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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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内部管理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合理、有效及执行;

6)任期内经营目标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 各年度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公司董事会安排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 审计事项。 (二)项目部

1)项目对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执行,主要包括:费用开支 范围及标准、合同管理、薪酬管理、结算支付、资金管理、备用金 管理等制度;

2)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3)材料验收、领用、盘点、摊销等实物管理环节的控制, 账与账、账与实物一致性的核对;

4)外租设备、分包工程结算的及时性及依据;

5)资金支付计划的编制依据及执行,产值依据成本核算台 账统计数据,支付比例依据合同,实际支付依据计划审批数;

6)对上、对下的计量口径,已完工程量施工台账,含合同 内工程量及变更工程量;

7)成本核算管理的效果;

8)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任期经济责任;

9)完工项目经济责任指标完成情况。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一节 计划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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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年度审计计划

年初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管理部署,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 送公司董事会审定。 第二十条 单项审计计划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 确定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在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基本情况 的基础上,制定项目审计计划及审计方案,做好审计准备。经内审 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具体步骤如下: (一)一般审计项目

1)公司分支机构每三年安排进行一次负责人任中审计,在建 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项审计。2)在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时间后的一周内,内审机构组织调 查和了解审计事项的基本情况、相关信息。 (3) 编制审计计划及程序,确定审计范围、重点、方法和步骤, 报分管领导审批。 (4) 下发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前,内审机构提前五个工作日 书面通知被审单位,并提出需要配合审计的工作条件和提供有关资 料,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5) 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 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为内审人员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等。

(二)完工审计项目

1)项目主体工程结束 3个月内进入完工初审资料准备阶段。 准备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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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结,总结主要内容应包括:质量、工期、安全、成本、 债权债务确认及变更索赔执行完成情况,取得成果及荣誉,经验教 训分析。

·交工验收证明单

·与甲方终期结算清单、竣工图纸

·分包工程合同、终期结算单、分包工程汇总台帐。

·材料明细帐、材料用量及费用汇总表、分包队用主材明细表。

·周转材料统计台账、外租周转材料合同、外租周转材料终期 结算单和汇总表。

·外租设备合同、终期结算单、汇总台帐。

·财务明细帐、会计凭证、会计报表。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提供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证明材料。

·公司项目管理部提供工程工期证明材料

2)内部审计机构审核项目报送的审计资料,资料合格项目准 备实施完工初审,不合格项目退回重新准备,准备时间不得超出主 体工程结束 3 个月。

3)项目取得第三方审计定案表及相应工程量清单, 一个月内 进行完工终审。

第二节 审计实施阶段

第二十一条 一般审计项目,通过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 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并采用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 取得必要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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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完工项目审计,具体实施以下审计

1)核实应收工程款 、预收账款。

2)核实其他应收款。

3)核实各分包单位结算额、应扣款项和累计付款。

4)核实材料采购总量和累计付款。

5)核实分析材料总支出(主材、外租周转材料、其他材料、 低值易耗品等耗用总额)。

6)核实外租设备结算额和累计付款。

7)核实其他直接费各项支出。

8)核实间接费用各项支出。

9)核实各项税费支出。

第二十三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 提出意见和建议。如发现重大问题,还应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和授 权人口头报告或出具审计过程中的期中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查证、取证工作结束后,对已发现的重大事 项,可告知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并将管理层的有关意见形成工作底 稿。

第三节 审计完成阶段

第二十五条 内审人员在审计实施结束后,对审计工作底稿归 集整理,以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 征求意见稿,向被审单位、个人和公司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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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在收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提出书面 意见,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内审人员予以 注明。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收到被审单位的意见后,形成正式的内审 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意见一起报送授权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后,报 公司董事长签发,并负责对报告内容做出解释。

第二十八条 审计项目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审计报告可直接由 内部审计机构报送公司董事长。

第二十九条 经签发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抄 送被审计单位、主要管理层人员和公司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公司所属单位可根据审计报告建议 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按照被审计单位章程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 实施。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应根据审计建议和经过批准的 处理意见落实和整改,并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授权人及内部审计机构 报告处理意见的执行结果和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或部门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审计项 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无法协调时,应当将审计 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意见一并报董事会协调处理。

第四节 后续事项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公司董事长、分管领导、公 司所属各单位负责人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后续审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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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回访,检查被审企业的整改情况和总结审计效果,并由各所属 单位负责整改的日常跟踪监督。如发现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不采取纠 正措施,应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章 内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编制审计业务的规范程序,并按 照规范操作。当审计环境发生变化时,相应调整业务规范。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工作的具体情况,建立 审计质量控制机制,加强对审计质量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对审计中 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材料进行分类整理,按相关法规的要求归档、管 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注重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

不断提高内审效率和质量;重视经济信息和审计信息,加强宣传工 作。

第七章 违反规定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内部审计机构将 依照情节轻重,建议公司给予行政和经济处分。 () 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 料的。 () 阻挠内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 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事实真相的。 () 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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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击报复内审人员或举报人的。 () 完工项目未按规定时间送审的。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审人员,根据情节轻 重,给予行政处分。 () 泄漏机密,以权谋私的。 ()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 玩忽职守,给国家或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八章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核算审计部制定,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印发后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核算审计部负责解释。核算审计部根据 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并报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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