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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罪名综述及法律裁判依据

 夏日windy 2023-02-28 发布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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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案件刑事律师

叶峻廷:广强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案件研究与辩护中心研究员

【目录】
一、妨害公务罪的概念
二、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三、妨害公务罪的认定
四、妨害公务罪的刑事处罚
五、妨害公务罪的主要法律法规汇总

一、妨害公务罪的概念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同理,以以暴力、威胁方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按妨害公务罪论处。
原《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经《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单独认定为袭警罪。

二、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务活动。犯罪对象为各级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各级人大代表,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依法履行职责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及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分别表现为:1.行为人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2.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各级人大代表;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犯罪嫌疑人逃脱、证据灭失、赃款赃物被隐匿、转移等)。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包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的人身或其物品,具体包括对其身体实施暴力殴打、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打砸用于执行职务物品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身体造成损害的可能性极大,从而阻碍其无法正常甚至不能依法执行职务,但不以造成轻微伤以上为构成要件。
此外,阻碍行为必须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且其执行职务的行为系其职权范围内的活动,具有合法性。
(三)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等,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或对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使其不能执行职务。

三、妨害公务罪的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1.行为人仅采取轻微手段(包括辱骂、纠缠、拉扯等),阻碍、对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执行职务的行为,没有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2.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等,不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没有执行职务行为,或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阻碍其活动均不构成本罪。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实施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不具有合法性),或者存在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和社会、个人利益等程序上严重违法行为,受到他人阻止的,不构成本罪。
5.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造成严重后果,即未导致犯罪嫌疑人逃脱、赃款赃物被转移、证据灭失等情况,不应构成本罪。
(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针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等,后者为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依法执行职务,侧重体现在“阻碍”。后者表现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使其不能或严重影响正常执法活动,针对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性,使用“暴力”的程度也更大,更多体现了“故意伤害”。
2.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1)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务活动。后者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权。
(2)客观要件不同,前者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后者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3)主观故意不同,前者在主观上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等,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便其不能执行职务。后者是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的危害结果而仍为之。
在实践中,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容易发生牵连,重点应当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对方是否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是否在依法执行职务,客观上实施的暴力、阻碍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的伤害程度大小,以及情节是否严重。

四、妨害公务罪的刑事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
(十六)妨害公务罪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单处罚金的,根据妨害公务的手段、危害后果、造成的人身伤害以及财物毁损情况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综合考虑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人身伤害、财物的毁损及社会影响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五、妨害公务罪的主要法律法规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二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
第四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
第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
 第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二百七十七条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
刑法二百七十七条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处置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的,依照刑法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3〕15号)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7]29号)
二、对下列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依照刑法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一)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二)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三、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三百一十三条和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分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论处。

《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00]25号)
(二)要充分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做好对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工作,注意方式、方法,慎用警械、武器,避免激化矛盾,防止出现围攻执法人员、聚众阻碍解救等突发事件。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以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对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立案侦查。其他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参与者,以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有义务协助执行单位拒不协助予以罚款后又拒不执行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款(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据生效判决、裁定,通知有关银行协助执行划拨被告在银行的存款,而银行拒不划拨的,人民法院可对该银行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并可向同级政府的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被处罚人拒不履行罚款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执行中,被处罚人如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二条一款(五)项、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可对被处罚人或对有上述行为的被处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文献参考】
1.《刑法学》作者:张明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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