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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看小视频也违法?21年前,延安夫妻在家看黄碟,被警察抓走!

 WAERTER 2023-02-28 发布于吉林

在夜深人静的夜晚,躺在床上,偷偷地刷小视频,相信很多人都干过。在你享受刷小视频所带来的视觉的刺激的时候,不知道你是否有这样的担心,自己偷偷地刷小视频,会不会被警察顺着网线找来,将自己抓走?相信有这种顾虑的人并不会少数。

在21年前,也就是2002年,在陕西延安,就有一对新婚的小夫妻,因为在家里面看“小视频”,而被警察破门而入,强制抓走,甚至还被刑事拘留。当然,这里的“小视频”指的是广义上的,因为毕竟那个年代网络并不发达,还没有智能手机上随处可见的“小视频”,这里的“小视频”指的是与小视频性质相似的“黄碟”。

2002年,在陕西西安,张先生和李女士是一对小夫妻。结婚不久,两人在李女士所在的村里开了一家小诊所,白天,两人在小诊所上班,到了晚上,就关上门,直接在里面休息。

两人恩爱有加,勤勤恳恳共同经营着自己的小诊所,日子过得积极向上而有奔头。但是,2002年8月的一天,两人平静的生活被打破。

2002年8月18日晚上,两人在忙碌了一天之后,将小诊所关上了大门,然后两人在房间里在一起看了一张黄碟。有句话叫“隔墙有耳”,这对“小夫妻”关起门来看黄碟的事情,不知道怎么回事,被别人知道了,并且向公安局进行了举报。

在接到举报之后,当地的公安机关迅速出击,派出4名民警前往诊所调查。当晚11点钟左右,几名民警来到小诊所,以看病为借口,敲开了大门,并迅速闯入小夫妻的房间,警察进入房间之后此时的电视机已经关闭,并没有播放内容。

面对突然闯入的四名大汉,夫妻两人错愕不已,在两人还没弄明白怎么回事之际,几名民警便要求两人交出“黄碟”,夫妻两拒绝交出,双方产生争执,进而发生肢体冲突。

夫妻两人毕竟难敌四名民警,张先生被警察摁倒在床上。之后,警察以妨碍公务为由将张先生带到了派出所进行调查,并且还将现场搜出的“黄碟”,连同电视机、影碟机,一起带到了派出所。

第二天,张先生在交纳了1000元之后,被放回了家。

本以为事情会这么结束,但是没想到,时隔两个月之后,也就是2002年10月21日,张先生被宝塔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带走,随后以涉嫌“妨害公务”被刑事拘留。

2002年10月28日,宝塔公安分局向当地检察院提交材料,申请批准逮捕张先生。2022年11月4日,监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了公安分局补充侦查;

2002年11月5日,张先生被取保候审,但是,回到家之后的张先生精神状态出现异常;

2002年11月6日,张先生被家人带到医院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并伴有精神障碍”;

2002年12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决定撤销此案。

此事经过相关媒体报道之后,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来自北京的向阳律师了解到此案之后,主动联系张先生一家,表示愿意提供法律帮助。

于是,在案件被撤销之后,张先生夫妇委托向阳律师对公安机关提出了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负面影响、处理相关人员的要求。

2002年12月31日,双方达成补偿协议,约定:宝塔公安分局一次性补偿张某29137元;公安宝塔分局有关领导向张某夫妇赔礼道歉;处分有关责任人。

虽然,张先生夫妇被证明无罪,证明了自己的清白,同时也让相关人员受到了处分。但是,此事,对张先生夫妻的影响远远没有结束,此事引发全国广泛关注,村里面的人更是对张先生夫妇指指点点,二人不得不外出打工。

此案,被称为“陕西黄碟案”,虽然已经过了21年,但是仍然不时被提起。关于本案,在法律上有以下两点问题值得我们探讨:

1、在家看黄碟是否违法?

在行政法上,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是“法无授权即禁止”,而对于公民来说则是“法无禁止即可为”。我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公民在家观看黄碟是犯法行为,所以即使是公安局接到举报称有人在家里看黄碟,因为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因此,公安机关无权以此为由直接来到公民家里进行调查。

说到这里,可能有人会产生疑问了,张先生和妻子是在诊所里面看黄碟,诊所应该属于“公共场所”,两人在诊所里面看黄碟,会不会涉及到淫秽物品的传播呢?但是,在这里需要我们注意的是,虽然白天诊所是经营场所,但是晚上,两人将门一关,进行休息,那么在这个时候,诊所已经具有“家”的性质,因此并不涉及到传播的问题。

当然,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家关起门来偷偷看小视频不会涉及到违法问题,但是如果不满足于自己观看,还要将视频分享给别人观看,那么则涉及到传播淫秽物品的问题了,轻则会受到行政处罚,那么严重的则涉嫌到刑事犯罪了。所以说,可不要一直坚持“独乐乐不如众乐乐”,什么东西都要分享。此外,要注意播放的声音,避免打扰到别人,引发不必要的冲突。

2、张先生是否涉及到妨碍公务?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所以说,妨害公务的前提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如果相关人员执法存在违法之处,如果公民进行反抗,那么则应该属于自卫,并不应该被纳入妨害公务的范围。

在本案中,张先生夫妇在家中观看黄碟的行为,并没有触犯法律,公安机关不应为此专门闯入夫妻两人的房间进行搜查,因此,在本案中,公安机关执法并没有法律依据,自然不属于“依法”执行职务,即使是张先生与警察发生冲突,那么也不应该被归入妨害公务的范畴。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办案民警在未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直接闯入张先生的房间,进行强制搜查,也是属于违法的行为。

所以说,在本案中,张先生被以“妨害公务”为由予以刑事拘留是完全错误的。

我们讲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行政执法,不仅要有事实依据,同时还要按照法定的程序,不能任性而为,对于法律没有规定为违法的行为,那么则不应该过多干预,将行政机关的“法无授权即禁止”以及公民的“法无禁止即自由”规范在合理的范围。

发布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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