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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房企预重整操作流程

 昵称51284690 2023-02-28 发布于江苏

根据刘涛律师在2023年第一期(第27期)中原破产法实务沙龙上现场分享演讲整理文稿。


房企预重整操作流程


各位下午好!
我从2005年开始做破产案件,一直到现在。我的搭档郝建礼做的时间更长,1998年就开始了,亚细亚五彩购物广场他有参与,这是题外话。

说到现在的预重整,尤其是房企的预重整,其实大家都很清楚,刚才王老师授课的时候已经提到了,目前房企的预重整,严格意义上来讲绝大部分都不是预重整。只是为了解决当前实务上的社会难题,不得不采用这种方式。将这样的困境房企纳入到正式的破产程序里面,法院也受不了,所以说我们得理解。那么怎么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之内,实现预重整的目标,其实是考验辅助机构每一位工作人员的智慧。
 我们团队为了整理完善预重整方面的规制,去年5月份团队收集了全国将近70份有关预重整制度的样本文件。经过对这些样本的分析,就目前国内预重整的操作方面,我归纳下来有两个特点:

第一,

大部分(预重整)都是由法院启动进入司法程序。刚才王艳华老师讲到的这一块

第二,

整个流程的操作,基本上是参照重整程序进行的。

针对第一个特点:

虽然大部分法院采取司法审判的方式启动预重整程序,但是这里面也有不同。其中大部分法院采取出具决定书的方式进入预重整。那么预重整是不是必须由申请人申请,规定也不统一,我就不再细说了。

另外还有一种是备案制,像重庆市第五中院,预重整要由申请人申请,法院采取预重整备案制,不下决定书。到目前为止,我个人认为,重庆第五中院出具的预重整指引性的文件,在我搜集的这些样本里面是最好的。据说是王欣新教授做的业务指导。大家有机会可以收集这个文件,看一看。

另外还有一种,刚才高法官已经提到了,我们省的平顶山很具有代表性。平顶山中院在专门出具的房企预重整操作指引里面明确提到,预重整就是庭外重组的一种形式之一,由属地政府控制风险,法院业务指导。所以说平顶山在房企进入正式重整程序之前,都是由政府主导做的。

这是简单说一下预重整的启动,刚才王艳华老师已经提到了这个方面,我也就简单说一下。

针对第二个特点:

具体实务方面的东西,基本上这个流程是参照重整程序进行的。为了便于案件的操作,我们团队对主要的事项列了流程图。别看密密麻麻这么多,在整个实际工作过程中,里面细节性的东西还是非常多的。我简单说几个问题:

一、接管

预重整和正式的重整接管不太一样。一般情况下我们不接管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自己保管;第二,我们一般情况下不保管他的财务资料。审计结束之后,财务人员自己拿走。这是简单说一下情况。(会上没有说明白,在这里补充一下:考虑到预重整期间,部分法院并未赋予临时管理人接管财产及财务资料等职责,若债务人尚具备相应的保管能力,临时管理人不做强制性接管。但我们也遇到部分债务人实际已经不再具备保管相应财产及财务资料的能力,这种情况下,我们肯定也是要接管的。)

二、尽职调查

一是资产状况的调查,这个在重整程序里面、正式的破产程序里面都是有的,我不再说了。

二是开发项目的手续办理情况。这个很关键,对于后期,这个房企是不是具备重整价值,尤其关键。

三是针对财务状况的调查,这里面一般情况下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做审计,通过整个审计工作,来调查债务人整个财务状况。

四是我将债权的申报、审核放到这一项,就是负债类的调查,这项调查是非常非常关键,里面有几个点需要提醒:

1.只有管理人出初审意见。在预重整程序里面,这种初审的意见不上债权人会议核查。若是让核查,正式的破产程序里面有15天的异议期,但是预重整程序中没有,核查完之后怎么办?即便给他异议期,他没法起诉,要起诉的话,按确认之诉走还是给付之诉走,是很麻烦的。
2.利息截止到什么时间,这也是个问题。
3.还要提醒的一点是,管理人初审结果出具之后,要及时地通知债权申报人,用书面的形式通知。同时,对方如果有异议的话,临时管理人必须有详细的书面回复。

三、根据前期的尽调结果出具相应的尽调报告

在这个尽调报告的基础之上,决定是不是还往下走。因为到这个阶段也是很关键的,有可能尽调结束之后发现,债务人压根不具备重整价值。这时候我们必须当机立断,抓紧时间终结案件。我们也处理过这样的事情,去年有一个案件,在鹤壁,三个月结束发现这个企业压根重整不成,当即给法院递交了报告,终结了预重整程序。

 当然,这里面还有一个情况,就是配合债务人进行复工续建。在调查基础之上,去完善债务人的项目开发手续。就需要和相应的政府职能部门沟通,对缺失的审批手续予以完善,这是在这个基础上需要做的工作。如果认为这个企业还有一定的重整价值,就往下走,招募投资人。但是有人要问了,招募不过来怎么办?招募不过来不一定预重整失败,因为本身来说预重整就是债务人的自救行为,我们可以去找债务人原有的股东,他们也许有办法筹措资金,在相应司法制度保障的情况下,也许这个企业就能活。投资人如果能找过来,我们去谈判协商,根据谈判的结果制作预重整草案;要么就是招不来投资人,去找债务人本身,也就是原股东,他们如果也有兴趣,那这个项目还可以继续往下走。

四、通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财务状况

该项内容主要是通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债务人是不是具备重整价值的分析报告意见等等。不再细说了。

五、编制预重整草案,开始筹备债权人会议

接下来,这些所有的工作结束之后,我们是要编制预重整草案,开始筹备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大致上分几项,通报整体工作情况、债权初步审查结果以及重整申请受理后债权发生变动规则等(预重整程序中利息止息日是个问题,一旦法院受理了申请,利息是要发生变化的。在给债权人发的通知中,会注明截止到什么时间债权金额是多少,利息计算标准是什么)。

最关键的一个,表决预重整草案。当然了,在我们对将近70份样本文件分析的过程中也发现,有部分法院其实没有这一项表决程序的,里边只是提到了和主要债权人签订重组协议就行了。但是重组协议的标准是什么,跟哪些债权人签,这也是问题,里面太概括了,没有说到。
郑州中院的预重整文件中就明确指出,预重整草案必须上会表决,表决通过了才会形成预重整方案。但是里面有个问题,什么样的标准才算通过?因为债权金额不确定,这就是实务里面存在的问题。最后,我们在考虑这个问题的时候,确定了一个原则,只要债权初审获得认定,债权人就有表决权;涉及债权金额就按照初审的金额来定。在实务中,我们也会对债权可能发生的变动做一个预判,基本上大致能确定出来,即便是利息发生变动,将来也不会对整个表决结果产生太大的影响。我们去年刚刚做的一件房企预重整,就是预重整草案上会表决,最后通过,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

虽然说大部分房企预重整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预重整,但是对解决现实房企里面的困境是有实质性意义的,我们还必须要坚持,按照最高院讲的“探索”精神来做。

最后,我再说几点:

第一,如果预重整失败,债务人并不当然进入破产清算。我也听到有同仁给我说,实在不行的话直接进入破产程序,宣告破产。这种理念是错误的。预重整是单独的程序,结束了就结束了。如果符合破产原因,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即便预重整失败,若债权人或债务人认为房企具备重整价值,也不影响相应的申请主体向法院重新提起重整申请。这一点要注意。
第二,按道理说预重整期间应该设置,进入法院的案件没有时间限制肯定不行。但是刚才我也说了,房企的预重整很特殊,一个方面,债权人人数太多;第二方面,债权性质太复杂;第三方面,开发手续的完善是需要行政职能部门配合的。各类社会问题、审批手续问题掺杂在一起,危困房地产企业就是一个综合问题包,任何一个问题解决不了就没有办法往下走。所以在现在特殊的情况下,既然房企预重整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预重整,作为实务界人士,我们希望法院能够在这个方面适当放宽一下。针对有重整价值,又有可行性的这一类房企,放宽一下时间,也是有必要的。事实上,我们做的房企预重整都没有在短期内做完的,除了鹤壁那个,三个月到期发现不行了,就给法院递报告结束。其他房企一旦被发现有重整价值,又有可行性,肯定是要往后延期的。如果贸然让它进入重整程序,法院又受不了了。对于虽有重整价值,但没有可行性的,要当机立断,抓紧时间结束预重整程序。作为中介机构来讲,没有必要顾及将来的报酬而继续耗在那个地方,这是资源的浪费。最后,一旦发现这个企业压根不具备重整价值,别犹豫,抓紧结束。
最后我想说的一点是,预重整立法依据缺失,但也说明这是一个相对“自由空间”,是一个考验我们辅助机构专业能力和智慧的空间,那就充分发挥我们的自由判断力,充分去体现企业家精神,尽可能将预重整的最终结果做到完美。
 我的发言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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