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我国从2017年开始相继修订和发布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会计》、《金融工具列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政府补助》、《收入》、《租赁》、《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保险合同》等多项准则,并根据准则的变化不断修订财务报表格式。这使得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间的差异进一步减少,本期技术提示将仍然存在的差异进行总结归类。 由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大多数情况下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可以相互对应。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差异主要产生于: 一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允许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比中国多。IFRS对很多会计事项允许在多种会计处理方法中选择,我国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时,为了提高不同企业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减少了企业对会计政策的选择权,我国统一选择了一种会计处理方法,实现了与IFRS趋同。即IFRS允许在多种方法中任选一种,CAS仅允许一种方法。 二是中国特色的事项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同。例如,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只接受类似权益结合法的方法;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存在不同的可接受的处理方法,如购买法。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单独的具体准则规范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但是《CAS 19——外币折算》及其应用指南中规定了恶性通货膨胀的基本特征以及对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境外经营的财务报告如何进行重述和折算。 确认和计量差异
列报差异
披露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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