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 近日,大兴警方破获一起丢失的银行卡存款被盗案件。 据嫌疑人王某交代,其捡到一张银行卡后,发现背面贴有取款密码,面对金钱诱惑,他便将卡内余额全部取走。目前,王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大兴警方刑事拘留。 1月23日张先生报警称,自己银行卡和身份证在一个月前丢失未及时办理挂失,现在银行卡内33700元被他人分两次从ATM机取出盗走。 经过一天的摸排蹲守,民警在辖区一小区内将嫌疑人王某抓获,在其家中起获被盗现金33700元。 律师解答 1 应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不构成盗窃罪。 2 根据案情描述,“嫌疑人王某交代,其捡到一张银行卡后,发现背面贴有取款密码,面对金钱诱惑,他便将卡内余额全部取走”、“银行卡内33700元被他人分两次从ATM机取出盗走”、“民警在辖区一小区内将嫌疑人王某抓获,在其家中起获被盗现金33700元”。 可以得出以下事实: 银行卡是捡到的,不是偷盗来的。 涉案金额为33700元。 3 根据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即:我们日常使用的银行借记卡属于刑法规定的信用卡。4 《刑法》第196条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但是,本案中的银行卡是男子捡到的,不是偷盗来的,因此不构成盗窃罪。 5 根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本案中,男子在捡到信用卡后,利用密码从ATM机取款,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 ,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6 根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 本案中,涉案金额33700元,符合信用卡诈骗罪起刑点数额要求。 综上,男子拾得银行卡后,利用密码从ATM取款33700元的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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