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伴们大家好~又是一周合规干货学习时间,本周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独立财务顾问需要发表意见的各类事项,供大家参考学习! 开始学习之前,小编有一个问题想要问大家,“独立财务顾问”和“财务顾问”的区别是什么? 简单地说,“独立财务顾问”是上市公司聘请的,而“财务顾问”是交易对方聘请的。而就收购事项而言,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独立董事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不得同时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或者与收购人的财务顾问存在关联关系。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根据委托进行尽职调查,对当次收购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发表专业意见。 除此之外,(独立)财务顾问需要提出意见的情形还有:
沪深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独立财务顾问需要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以上是财务顾问需要发表意见和出具报告的一些事项汇总,可能存在遗漏的地方,欢迎大家补充留言~ 接下来让我们看看本周的合规问答! 问 答 精 选 Q A 问题君 ![]() ![]() 易董君 01 问题君:【创业板】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需要走什么程序? 需要经董事会审议,并有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参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6.3.5 (点击查看大图) ![]() 02 问题君:小额快速必须要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吗? 需要,参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 (点击查看大图) ![]() 03 问题君:财务顾问的年度持续督导报告最迟在年报披露后的什么时候披露? ![]() 披露后15日内,参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七十一条 (点击图片查看大图) ![]() ![]() 04 问题君:股权激励草案需要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吗? ![]() 答:若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的定价原则,而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参考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二十三、二十九、三十六条。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