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旧兼从轻”原则,最简单的理解就是“依法有利于当事人利益”的原则,其内容包括: 第一,划分。即以行政机关在法定追责期限内发现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之日起为界限对新旧法进行划分; 第二,旧法。即当事人实施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施行; 第三,新法。即行政机关发现当事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时,当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被修改或者废止,新的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施行; 第四,适用。当事人实施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存在且未被修改或者废止,当行政机关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时,旧的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被修改或者废止,新的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施行。此时,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时,应当先考虑“旧法”,再比较“新法”,哪部法律规定处罚的轻就适用哪部法律。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用读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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