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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2万9拍得股权,要求股东出资1千万,法院怎么判?

 杨喆律师 2023-03-01 发布于上海

微信公众号:上海股权律师杨喆

一、写在前面

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公司股东有法定的出资义务,即便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股东的出资义务也须全部加速到期。

那么,如果公司股权进入拍卖程序,外部投资人拍卖购入股权后,是否可以要求股东缴纳全部出资呢?

今天来看看这样一类不良资产投资案,法院会如何裁判?

二、股东出资义务的请求权基础

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实施

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6.1实施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三、司法实践:2万9竞拍股权,要求发起人股东履行1000万出资义务?

无棣顺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亦国等股东出资纠纷 (2022)鲁16民终2247号

【基本案情】

1、顺旨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设立,张亦国、张彬为顺旨公司的发起人,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比例分别为950万元、95%50万元、5%,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161014日。20161019日,顺旨公司的股东由张亦国、张彬变更为伟峰公司,伟峰公司的认缴出资额为1000万元,认缴出资比例为100%,认缴出资时间为2016118日。

2、因案外人高善祝与伟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滨城区法院作出(2017)鲁1602民初462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伟峰公司偿还高善祝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因伟峰公司未按上述判决履行给付义务,高善祝向滨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阶段,滨城区法院将伟峰公司持有的顺旨公司100%股权在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

3、淘宝网司法拍卖标的物介绍处载明:拍品名称为顺旨公司100%股权价值,

因为公司无完善的账簿资料,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主要为公司名下的实物资产-办公家具,承诺由评估机构以现有申报资产情况作为公司仅有资产进行评估,无任何其他资产、负债及他项权利情况,评估总价为1150元。2021年5月30日,盛元公司在上述司法拍卖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价29090元竞买成交。

4、2021年7月15日,盛元公司出具股东决定书,决定解散顺旨公司并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为盛元公司、天津正本清算事务有限公司。2021年7月23日,顺旨公司发布清算组备案信息,该备案信息显示清算组成立日期为2021年7月19日,注销原因为决议解散,请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5、随后,顺旨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历届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张亦国、张彬、伟峰公司履行股东出资义务。

【裁判观点】

1、一审法院认为:盛元公司竞买顺旨公司股权时,明知顺旨公司的股权项下仅有办公家具少量资产(价值为1150元),无应收债权、负债等情况下,以29090元竞买该公司股权,此时股权的权利应与拍卖中被评估的财产权利相对应。在盛元公司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如支持顺旨公司要求三被告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时,权利责任收益明显不对等。

第二,盛元公司竞买股权后,在当天就决定解散顺旨公司,对顺旨公司进行清算,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也与其竞买股权的目的相符合。根据顺旨公司的陈述,其要求三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非为了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实质是为了股东的个人利益,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提起本案诉讼。

第三,顺旨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提出本案诉讼请求,但该规定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和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赋予公司或股东请求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权利,而非本案原告提起诉讼所依据的事实。顺旨公司的主张严重背离了法律的本意。

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盛元公司为了谋取投资收益竞买伟峰公司的股权投资额29090元与本案中其要求前股东履行出资额1000万元及利息相比显著不匹配,有悖于公平原则。为了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顺旨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顺旨公司成立时间为2016年10月14日,张亦国、张彬为顺旨公司的发起人,认缴出资时间分别为2016年10月14日。张亦国、张彬在顺旨公司成立后5日后,即2016年10月19日,即转让所有顺旨公司股权于伟峰公司,此时公司并未实际经营,无债权人利益需要保护。虽然张亦国、张彬在认缴期限到期后均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但伟峰公司变更认缴时间为2016年11月8日,股东与公司之间达成了新的出资期限的协议,顺旨公司无权要求张亦国、张彬承担履行出资义务。

顺旨公司自2016年10月14日成立,并未实际经营。2021年7月15日,滨城区法院作出裁定将伟峰公司持有的顺旨公司100%股权过户到盛元公司名下,同日,盛元公司即决议解散顺旨公司并成立清算组。故,本案中,顺旨公司主张伟峰公司承担出资义务并非基于资本维持生产经营所需。上述法律规定的立法目的系为维持公司资本,保持公司偿债能力和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维护交易安全。本案中伟峰公司虽未履行到期出资义务,但顺旨公司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主张伟峰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与上述法律规定的立法目的相悖,不应予以支持。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顺旨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注册资本认缴额为1000万元,实缴额未显示任何信息,盛元公司在竞得顺旨公司股权前理应查询公司出资情况,且司法拍卖时特别事项说明中明确载明因顺旨公司无完整账册,纳入评估范围的主要为公司名下的实务资产办公家具,无任何其他资产、负债和他项权利情况,注册资金为1000万的顺旨公司100%股权起拍价仅为1150元,故盛元公司对于张亦国、张彬、伟峰公司未按期出资的情况知道或应当知道,且其支付的股权对价亦与顺旨公司现有资产价值相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败诉原因总结

综合一审、二审法院观点,不支持竞拍股权后的公司反过来要求原始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主要基于以下几类观点:

1、盛元公司明知拍卖公告上顺旨公司名下资产仅有少量办公家具,价值1150元,无资产、负债,因此股权的权利应当与拍卖财产权利向对应。由于盛元公司没有履行出资义务,也不应享有拍卖财产价值之外的出资追索权。

2、盛元公司竞拍股权的目的并非从事经营,而是为了解散清算。因此,要求三股东履行出资义务非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是为了股东个人利益,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笔者持保留意见,不能以主观目的猜测来否定法律行为的正当性,竞拍股权本身是法律行为,竞拍之后不管是为了继续经营还是解散清算,这过程中均有权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3、《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股东出资义务条款,法院认为是为了公司利益和债权人利益,本案不符合相关利益背景。笔者持保留意见,新股东、老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提起出资义务纠纷之诉)

4、依据《民法典》的第六条规定,即一般性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盛元公司为了谋取投资收益,企图用29090元股权竞拍款获得1000万元前股东的出资,显著不匹配,有悖于公平原则。(笔者持保留意见,在法律有明确的特别规定前提下,基于法理学原则,法律裁判解释不应避开特别规定而向一般条款逃逸,本案系商事纠纷,应当优先适用《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特别规定)。

总体来说,笔者也是倾向于不支持原告--盛元公司的诉讼请求的,因为拍卖公告上已经写明:“公司无其他资产、负债”。严格来说,这篇拍卖公告也是有些瑕疵的。因为根据前两任股东的出资实际情况,的确均存在到期未履行出资的情形,因此,公司实际上是附有向股东追索出资的权利的,即应收债权。如果把这部分应收债权价值评估上,那么本案股权评估价值远远不止1150元。

现盛元公司在认可公司不存在对原股东有应收债权的基础上,又反过来要求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很明显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因此,不应当予以支持

每个不同的公司法案由都需要设计明确、可实现的诉讼请求,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请求权基础,一一提供证据,从法律事实过渡到法律适用。杨喆律师新书正在发售中,欢迎关注当当网APP,当当网微信小程序,搜索公司股权纠纷请求权基础与实务指南》杨喆 著,【长按】识别下图二维码购买,期待收货点评中看到您的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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