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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起的鸟儿有虫吃?首封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万益说法 2023-03-01 发布于广西



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通常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在债权人申请法院保全的财产要处置变现时,作为债权人自然都想来分一杯羹。但俗话说:“早起的鸟儿有虫吃。”作为付出时间、精力、金钱成本的首封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或者说,能多分一杯羹吗?下面,万益执行律师将通过相关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图片来源:Unsplash.com



案例一

 案件索引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械施工公司、钟山县建筑工程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8)桂民终503号

 案情简介 



涉执案件情况

(一)申请执行人钟山县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钟山建筑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防城华侨义和贸易公司(以下简称防城义和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135.26万元及相关利息,申请执行债权为普通债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钟山建筑公司首先申请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防城义和公司享有的一块海域使用权。(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械施工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区施工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防城义和公司返还工程信誉金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80万元及相关利息,申请执行债权为普通债权,广西区施工公司没有申请查封上述海域使用权。

两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均向执行法院明确表示不同意将该案移送破产。



执行款分配情况

法院拍卖上述海域权后,产生执行相关费用15万元,可分配执行款101万元。对于如何分配该101万元执行款的问题,申请执行人钟山建筑公司认为,应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债务,钟山建筑公司应分配款项91万元,可分配给广西区施工公司10万元;申请执行人广西区施工公司认为,应当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钟山建筑公司应分配得款61万元,广西区施工公司应分配得款40万元。因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分配方案为,钟山建筑公司为第一顺序受偿的债权人,受偿91万元,广西区施工公司受偿10万元。广西区施工公司分配方案提出异议,钟山建筑公司对广西区施工公司的异议提出反对意见,遂产生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审判观点

(一)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备注:现为五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故对查封前述海域使用权的执行回款,在钟山建筑公司与广西区施工公司未能自行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按执行查封财产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钟山建筑公司是先申请查封的债权人,应在钟山建筑公司的债权获得清偿后,再清偿广西区施工公司的债权。由于钟山建筑公司同意将执行款中的10万元分配给广西区施工公司,该院执行局制定的分配方案将执行款项中的91万元分配给钟山建筑公司,10万元分配给广西区施工公司,并无不妥。因此,该院执行局制定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

(二)二审法院认为

因本案被执行人防城义和公司是企业法人,各方当事人均不同意本案移送破产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备注:现为五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的规定,一审法院在执行债权人钟山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防城义和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首先查封了防城义和公司的前述海域使用权,广西区施工公司未向法院申请查封。故对查封前述海域使用权的执行回款,在钟山建筑公司与广西区施工公司未能自行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按执行查封财产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

钟山建筑公司是先申请查封的债权人,应在钟山建筑公司的债权获得清偿后,再清偿广西区施工公司的债权。本案可分配执行款项为101万元,尚不足以清偿钟山建筑公司的全部债权。钟山建筑公司同意将执行款中的10万元分配给广西区施工公司,系钟山建筑公司对其合法权益的处分,因此,一审法院制定的分配方案将执行款项中的涉案执行款91万元分配给钟山建筑公司,10万元分配给广西区施工公司,并无不妥。因此,该院执行局制定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二

 案件索引 

《卢加成、陆俊波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粤51民终254号

 案情简介 



涉执案件情况

(一)卢某申请执行苏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标的额60万元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债权为普通债权,卢某在保全阶段最先采取保全措施查封了被执行人苏某名下了2宗不动产;(二)陆某申请执行苏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标的额180万及利息,申请执行债权为普通债权;(三)某小额贷款公司与苏某民间借贷纠纷案70万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债权为普通债权。



执行款分配情况

法院拍卖了被执行人苏某名下2宗不动产,作出分配方案为,扣除案件执行费、司法拍卖辅助服务费及该房产原有的抵押贷款后,剩余款项优先清偿了首封债权人卢某的全部债权,后再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债权人陆某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认为卢某不应优先受偿,而是和其他普通债权按比例分配。卢某提出反对意见,遂引起了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审判观点

(一)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卢加成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最先采取执行措施,是否据此对执行款享有先行受偿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备注:现为第五百零八条)的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本案中被执行人是公民,卢加成作为普通债权人,虽然最先采取执行措施,但并不能对执行款享有先行受偿的权利。

(二)二审法院认为

卢加成申请执行的债权仅为普通债权,应与其他普通债权人按债权的数额比例参与分配(观点基本与一审法院一致)。


律师解析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

一、对于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如果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债权后,首封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对于被执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债权后,首封债权人原则上没有优先受偿权,而是按比例分配。对此,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原则上”按比例受偿,但是并未禁止在例外情况下作出调整,现国内有部分地区高院规定可视情况适当提高首封债权人的受偿比例。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0条规定,首封债权可以适当提高分配比例,但原则上不超过其他债权比例分配时应分得款项的20%;2013年8月15日至16日,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第五次会议)纪要上,明确首封债权视具体情况优先予以适当补偿,但补偿额度不得超过其未受偿债权金额的20%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立案和审判中兼顾案件执行问题座谈会纪要明确,首封债权可适当多分,但最高不得超过20%。



首封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研判确定,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明确规定“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但不少地区在实践中仍采用给予首封债权人一定程度的优先受偿权益的做法。在执行案件中,争取首封对于债权人仍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建议债权人在诉讼程序中对财产保全予以重视。如您在这方面有疑问的,敬请联系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我们将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五百零六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八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END


作者简介

黄文柳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部长

擅长领域:案件执行、法律顾问、婚姻家事。

吕奇文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案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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