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自幼家庭条件优越,从不为吃穿发愁,他非花花公子不学无术,唯一嗜好就是饮酒作乐。平时喝酒没有影响到他在单位的正常工作,可有一次他在家饮酒过量突发疾病需要在家静养二个月。除了无法饮酒的苦恼,还有让他生气的是单位工资也不给他发,用人单位称高某虽然在本单位工作有五年,但因其是自身不良嗜好原因导致的疾病,不应该发工资,且假期也远远超过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若生病用人单位就停发任何工资对劳动者而言是极不公平,但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非因工负伤或职业病的情况下,让用人单位来完全承担职工因自身原因而无法上班期间的正常工资,用人单位也会心不甘情不愿。折衷的做法是在劳动者非因工负伤时,用人单位可以给以一定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于本案而言,用人单位应该在医疗期内向高某支付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上限没有要求。劳动者在为单位谋利益的同时,用人单位应该给以适当的回报,不能因为劳动者自己生病而弃之不顾或不闻不问,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有人单位对劳动者给以人性化的关怀,这也是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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