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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皇帝喜欢抄家,但规定不能一锅端,有三类财产按例可以保留

 思明居士 2023-03-02 发布于河北

清代从雍正皇帝开始,凡是官员被弹劾犯有贪污、索取贿赂、亏空钱粮等大罪时,在刑部定罪之前,必先抄其家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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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抄家并不像大家所理解的那样,凡是值钱的连同锅碗瓢盆一样不落。而是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程度的保留。这就是文献中所说的“三不抄”

一是分家兄弟、子女不抄

分家子女财产单独管理的概念,不是到了近代才有的,清代时已经十分普遍。法律规定,若官员犯罪被抄家,其子女如果已经成家并各立门户,那么这部分财产就不属于犯官的,不在抄家的行列。

比如乾隆三十六年,内务府员外郎三格因在皇家工程中收受商人贿赂,案发时乾隆亲自指示,著内务府抄其家产并量刑定罪。

三格有兄弟二人、儿子三人,皆在内务府当差,总管大臣为此请示乾隆帝,乾隆谕令:“至伊等兄弟子侄,久经析居者,罪不相及。向来查办重犯家财,尚不牵连同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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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格毕竟是旗人,或许有人认为乾隆会留有余地。实际上汉族官员同样也享受这一待遇。

乾隆四十九年,安徽按察使陈淮因包庇罪被下旨抄家,他的儿子早在数年前就已成家立业,自立门户。地方官在查抄的过程中,也未涉及他的家产。

不过有一种情况是要区别对待的,那就是罪官若是将财产转移至兄弟、子侄的名下,而他们又故意隐瞒,一旦查实的话,其财产一律入官。

二是族产不抄

古代社会尤其注重宗族关系,读书人当了官、商人赚了钱,就必须要为自己的宗族谋福利。尤其在经济方面,要拿出一部分银子充实族产。

族产包括祭田、学田、祠堂等等,这些财产是家族共有的,官府查抄时不能将族产纳入抄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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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乾隆三十七年,盐商同文获罪其家产入官,地方官将其清单呈上,并请示其族产祭田四顷十亩是否要一并查抄。乾隆批示“免其入官”

同样族产不抄也是有前提条件的,如果官员的家族是经商的,且官员在族产中享有股份,那么其应有之股份按例要查抄。比如乾隆四十六年,犯官蒋全迪在族产中占有四分之一的股份,后来这部分也被查抄。

如果读过《红楼梦》的朋友应该有印象,第十三回秦可卿托梦给凤姐说:“趁今日富贵,将祖茔附近多置田庄、房舍、地亩,以备祭祀供给之费……便是有了罪,凡物可入宫,这祭祀产业连官也不入的,便败落下来,子孙回家读书务农,也有各退步,祭祀又可永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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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说明,当时的族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在抄家的范畴之内。

三是御赐之物不抄

这条规定主要针对的是高级官员,毕竟一般的人也没有资格获得皇帝的御赐之物。御赐物品是荣誉甚至是特权的象征,且一般情况下都是价值不菲,但由于是皇帝御赐,不能以价值论,更不能流入市场再交易买卖。

皇帝御赐的物品很多,包括御笔匾额、楹联,实物如意、朝珠等等。高级官员若是因罪被抄家,且家中有御赐之物,官府就得造册请旨。

乾隆四十七年,闽浙总督陈辉祖因在查处王亶望家产时动了手脚,故意隐瞒真实财产据为己有,事发乾隆下旨革职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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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辉祖出身名门,他的父亲是乾隆初期著名的封疆大吏陈大受,其官声人品名著一时,很受乾隆的赏识,曾几度蒙恩赐予朝珠、如意、字画等物品。

湖南巡抚在陈辉祖的老家查出这些御赐物品后,专门造了一本册子叫“御赐陈辉祖之父并陈辉祖物件清单”,上呈乾隆帝备览。

乾隆念及陈大受之功,准其御赐之物仍留陈氏子孙,并规定此后凡是罪官祖上御赐之物,不入抄家的范畴。但是罪官本身的御赐物品,则要收缴内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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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以上介绍的“三不抄”之外,朝廷也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与犯官家属留有余地。

官员虽是社会精英,但他们同样也是上有老下有小,有一大家子人要供养。父母双亡、儿女成年倒还好说,若是父母年老,膝下又有幼子的话,那么家产入官后,让他们如何过活呢?

为此,朝廷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准予留下一部分家产以供家属生计之需。尤其是上有老母,下有襁褓之婴的家庭,更是要采取人性化的抄家,不然的话,皇帝将会背上骂名。

比如乾隆朝四十三年,江南布政司陶易身陷“一柱楼诗文字狱”,论罪革职抄家。后来乾隆得知陶易家中尚有82岁的母亲,于是指示地方官归还一部分财产,以供老人终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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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凡事都不绝对,给不给优待主要还得看官员犯了什么罪,如果是谋逆、大不敬之类的,那么就别指望额外开恩了,恐怕会落得株连九族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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