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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魂拷问国资委对融资性贸易的界定标准!融资性贸易与贸易、与供应链业务到底有什么区别?

 大汉m5udi8ooga 2023-03-03 发布于重庆

融资性贸易,这五个字,就像斯摩达克利剑一样,悬在每个国企供应链公司的头上,不知道哪天就会掉下来砸到自己。

不干,业绩有要求,想干,哪天出问题咋办?

我一直在深度关注国家各个部门对融资性贸易政策、意见和态度的变化,因为融资性贸易,五个字对于国企供应链公司影响实在是太大了,现在中国的供应链市场,国企的比例和提供的价值越来越大了。

把国企供应链公司给搞死,一定会大伤整个供应链行业,甚至是伤害整个中国的经济。

一谈到供应链业务,为什么非得提到资金呢?只干物流不行嘛?只干纯采购或者纯销售不行嘛?

说这话的人,一定不懂供应链,不懂贸易,更不懂真正的企业经营。

现在的B2B交易,有多少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你自己强势的就对上游应付,对下游要求预付,你弱势了,就得接受强势方主体的预付或者赊销。

不接受行不行?当然不行,不接受你就没有生意做!

没有生意做,哪里来的利润?天天等着政府财政拨款?等着靠金融机构不断拆东墙补西墙嘛?

靠金融机构拆东墙补西墙,没有利润,也得需要营收啊!

什么是供应链服务?

供应链管理服务是指基于现代信息技术对供应链中的物流、商流、信息流和资金流进行设计、规划、控制和优化,将单一、分散的订单管理、采购执行、报关退税、物流管理、资金融通、数据管理、贸易商务、结算等进行一体化整合的服务。

供应链服务里面,如果国企供应链公司不投入资金,纯靠服务挣钱嘛?

肯定不行啊!

别说供应链服务了,就是那些国企的建筑总包,不给业主垫资,能拿来业务嘛?

肯定也不行!

现在的交易,基本上都具有一定的金融属性,预付、预收、应收、应付,基本都是B2B交易的常态了。

前几天,看了中央纪委和监委网站公布了广西查处融资性贸易腐败,我也特意的写了一篇文章,得到了很多国企的认可。

昨天,我看网上又传出来,国资委答复网友关于融资性贸易的定义,所以,我还得出来写一篇,网络虽然大,我看能发声的不多,能客观看待这个问题发声的就更少了。

现在只要国家出各种关于融资性贸易的新闻、规定,我基本上都会站出来从各个角度写一些,不管是否能不能得到国资委的认可,最起码也能让他们看到声音,我们也因此剖析自己的业务,看看如何更加规范安全的做下去。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融资性贸易答复了什么

我亲自到国务院国资委的网站上查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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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是:在2023年2月7日,一位网友问:

目前,融资性贸易在国资监管中的描述为禁止开展“名为贸易实为借贷”的融资性贸易,没有查询到详细的界定标准。在各级地方国资监管部门和国有企业执行时,标准不一,争议不断。贸易大多有回款账期存在资金实质性占用,如何与正常的贸易流通或供应链业务区分?

国资委的答复是:

《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资财管〔2017〕652号)规定,融资性贸易业务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其表现形式多样,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主要特征有:一是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二是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三是贸易标的由对方实质控制;四是直接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资委回复的四个特征还不够详细

表面上看,国资委回复的一个概念和四个特征,已经让很多人大概明白了融资性贸易,但其实因为不够详细,不够具体,在工作中,仍然不知道融资性贸易与贸易的区别,与供应链业务的区别。

我们一条一条的看看:

其一、是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

关于虚构贸易的意思,相信大家都比较明白,就是贸易假的,双方不以买卖货物为目的,虚构合同、虚开发票、没有货物流转等。但其实也不能完全这么理解。

现在的贸易,要比过去计划经济时代更加复杂和多元,目的呢,也非常多。已经不仅仅局限与为了买货卖货,还有转移风险、融资的目的。

我们不能说所有解决企业融资的行为,都是金融行为。例如企业缺钱了,把自己的货物或者设备卖了,获得了资金,不可能说买方给企业融资融资了吧?

虚构贸易这东西,我觉得也非常难易认定,到底什么是虚构贸易?虚构贸易到底需要符合什么条件,这些应该加以明确。

还有就是,虚构贸易发生在哪个阶段,是发生在卖方与国企之间,还是发生在国企与买方之间,还是发生在买卖方之间?还是都包括?

关于人为增加交易环节的问题,如何认定人为增加交易环节呢?及认定的标准是什么呢?

因为交易产生价值,每次交易都会产生利润、产生税收。贸易实现的功能有很多种,为货物、为质量、为担保、为融资、为物流、为成本、为效率,即使买卖双方认识,为这些为,也是需要增加交易环节的。

我们不可能要取代贸易商,让工厂直接对工厂,然后工厂直接对个人、对政府吧?

这不又回到了计划经济时代了嘛?

其二是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

对于这条,其实我倒是没有多大的疑虑。如果国企上游供应商与下游客户均为同一控制人控制,而中间又没有什么特殊的价值,只为了提供融资,确实是有问题。

但是如果上游供应商或者下游客户是跨国的、中间经过不同国家的海关及多式联运或者其股权比较分散的话,是不是可以认定其除了融资价值外,有其他价值呢?

这一点,我觉得还需要进行细化。

关于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什么是特定利益关系呢?

之前我们经常用关联方这个词比较多一些,然后也会把会计准则等标准来定义关联方,其实我觉得把特定利益关系改成关联方可能更好理解,也更好界定。

其三是贸易标的由对方实质控制;

对方是指谁?上游供应商,还是下游客户,还是第三方物流公司?如何界定是对方实质控制呢?需要细化和具体!

这个问题,其实国资委提的挺好的。

实践中,确实发现,有些国有供应链公司,当甩手掌柜,所有的事情包括仓储、运输、谈判、货物验收等重要贸易环节交由外部完成,特别是交给上下游企业,自己只负责签订合同盖章,结果产生了很大的风险。

我也在很多的文章里,写到建议国企供应链公司要深度参与贸易中去,掌控供应链,控制风险,创造更多的价值。

其四是直接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

这条,相信很多国企保理公司会产生很大的争议和不理解,因为商业保理公司,是由银保监会下发文件,地方金融管理局审批的地方金融组织,按理说是可以对外提供基于应收账款转让的融资服务的,为啥说办理保理业务,是融资性贸易呢?

其实之前国务院国资委委托北京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做过一个关于融资性贸易的研究,里面就有把保理业务当成融资性贸易。

当时,我就非常的不解,到现在看了这个回复,我仍然一头雾水。

关于这条,希望国资委能够具体的解释一下,是什么为什么,要不然国企成立保理公司都不行了。

政府出台文件,可能会考虑制定太具体了,不具有灵活性,有人会钻空子,灵活性高更有利于治理!现实生活中因素也比较多,也不可能一次把所有东西说完,只能抽象化。

我对这个持不同的看法!

不管政府出台什么样的规范性文件,都需要明确、具体,给文件规范者予以确定的预期,这样大家才知道哪些是对的哪些是错的! 

只有确定性的东西,才能让我们国企负责人大胆的想为、敢为,才最终有所作为!

我对于融资性贸易的认识

国资委对融资性贸易给出的定义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

我们都知道,贸易的功能有很多,包括信息、成本、效率、风险、物流、资金等,这些功能,有的是分开的,有的是综合的,更多的是综合的。

我理解国资委的意思是,虽然贸易的功能很多,但是不能单独只提供融资功能,加上其他功能是可以的,加的越多越好。

其实加的越多,其风险也越小。

单纯的以贸易的形式提供资金,其实是符合贸易的本质,但是因为怕国企承担过多的风险,普通国企公司又不是金融机构,没有强制监管也没有按照金融机构的标准管理风险,非常容易造成损失。

如果只提供资金服务,还有可能扰乱金融秩序,破坏金融市场公平竞争。

如果从以上角度来看融资性贸易,其实大家会更加的理解融资性贸易的内涵,以及融资性贸易与贸易的区别、与供应链业务的区别。

很多人还会到贸易和供应链业务到底有什么区别?

这两个词,说完全一致吧,其实是有差别,说有差别吧,又不容易分辨。有的人认为贸易是自营,供应链业务是代理。

当然,有很多人认为贸易等于供应链业务!

那自营和代理的区别是什么呢?

有的人认为是否承担贸易风险,有的认为是否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有的人认为是挣货物差价还是代理费、、、

以上的角度其实都有各自的道理。

我认为是否承担贸易风险来区分贸易和供应链业务,是比较合适的。其实是否承担贸易风险,这个也不是特别好区分,因为贸易的风险可以通过合同的形式进行对上下游进行转移。

为了好区别,我们只能说以合同为准了,合同规定不承担贸易风险的叫供应链业务,承担贸易风险的叫贸易。

现实中,贸易和供应链业务不分的,其实是占主流的。现在的企业跟过去企业不一样,只做一种业务,只采取一种经营方式,现在都是综合性的,边界越来越模糊,那种方式挣钱,就采取那种方式。

既要积极应对监管,也要努力做业务

国家对业务进行必要的监管,我觉得是有必要的。特别是国企,不同于民企,钱是国家的,要对国家和人民负责。

在委托代理制度下,如果不加监管和规范,很容易走偏,把好事办成坏事。国企的负责人因为没有管制,也容易受到社会的各种诱惑,最终偏离初心,走上犯罪的道路,害企害国害自己。

对于国资委的监管,我们要积极的应对,深刻领会主管单位对制止融资性贸易背后的原因和动机,检查自己的业务,有哪些不足的地方,尽快进行修改和适应。

这些年,国企做融资性贸易确实出现了很多问题,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其中还掺杂着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这些行为必须要严厉的进行打击和制止。

因为研究供应链的缘故,更因为大批国企进入供应链行业,我平时跟国企供应链公司打交道比较多,也非常多的进入企业去交流,也提供一些咨询和培训等服务,确实看到了国企供应链公司的很多问题,需要规范。

国资委治理融资性贸易,不无道理!

积极应对国资委监管的同时,我们国企供应链公司,也应该努力把供应链业务做实、做透、做强,然后在此基础上做大。

而不是不畏自身资源禀赋、不畏自身组织能力、不畏风险,为了追求短期业绩盲目做大!

俗话说:饭需要一口一口吃,水需要一口一口喝,路需要一步一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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