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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最新政策大全(二)

 文明苑 2023-03-03 发布于山西

导语:

应网友的要求,我对全国各地关于宅基地审批面积、层数和层高等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和汇总。相关资料皆从网络所得,有所出入和疏漏敬请谅解,以本地实际规定为准。

河南

根据《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 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各地要以县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少于667平方米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山区、丘陵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要在村庄规划中对村民自建住房标准作出统一安排,原则上以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为主,不规划建设三层以上的住房。确需建设三层以上住房的,要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村级组织)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同意后,纳入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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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根据《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房屋 (含附属设施)宅基地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全部使用未利用地或者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湖南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规定:

农村村民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涉及占用耕地的,最高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最高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全部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原有宅基地的,最高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标准范围内制定宅基地户的认定及具体使用标准。

建筑层数和高度具体以当地政府的规定为准,建筑层数一般不超过3层。

广东

根据《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

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八十平方米,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山区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平方米。

广西

根据《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规定:

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农房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和山区农房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新增农房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新建农房要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农房建筑面积和建筑层数建设,农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且层数应控制在4层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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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规定:

宅基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民族地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适当增加,具体标准由自治州或者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贵州

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

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宅基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70平方米;宅基地不涉及占用耕地的,宅基地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

根据《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农村住宅原则上不超过3层,底层层高原则上不超过3.6米,标准层层高原则不超过3.3米,每户建筑面积应控制在320平方米以内,可采取独栋、联排建的方式建设。风景名胜区周边、乡村旅游示范点、文化旅游产业聚集区等区域,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可制定相关规定,适当放宽上述区域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面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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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根据《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

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人均耕地较少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在上述标准内从严控制;山区、半山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执行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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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根据《重庆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三)山地丘陵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陕西

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

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城市郊区、平原每户不超过一百三十三平方米,川地、塬地每户不超过二百平方米,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二百六十七平方米。

宁夏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规定:

宅基地面积(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使用水浇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二百七十平方米; (二)使用平川旱作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四百平方米; (三)使用山坡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五百四十平方米。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用地限额内制定宅基地具体标准。

新疆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

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人均耕地0.04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0.04公顷以上0.07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三)人均耕地0.07公顷以上0.1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 (四)人均耕地0.1公顷以上0.14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五)人均耕地0.14公顷以上0.34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600平方米; (六)人均耕地0.34公顷以上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800平方米。

人均耕地以县为单位,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标准内,具体规定各乡(镇)、村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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