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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的认定

 李冠0731 2023-03-03 发布于辽宁

法律分析:串通投标行为:(一)几个投标人同属于一个母公司或者一个母公司和他所属的几个子公司全部参加了投标;(二)同一人携带两家及以上企业资料参与投标报名的;(三)中标人同时以“协作费”或“协调费”的名义分别转出相同数额的款项给予相关的几个投标人;(四)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转账凭证中发现几个投标人转账凭证上的付款单位与其中某一投标人的单位名称相同,且是同一银行账号的;(五)不同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属同一单位的(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六)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或招标人(招标代理)为投标人制作投标资料的;(七)招标人(招标代理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之间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以费用补偿的;(八)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结果的;(九)依法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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