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子投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投标的IP地址一致,一定能判定围标串标吗? 通常情况下,投标人会做如下解释: 1) 采用了手机热点进行上网投标; 2) 在公共场所,使用了公共网络进行了投标。 根据《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目前在国内所有的互联网IP地址都是经过备案的,备案的信息包括: 1) 备案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备案单位名称、备案单位地址、备案单位性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联系人电子邮件等; 2) 备案单位的IP地址来源信息,包括IP地址来源机构名称、IP地址总量、各IP地址段起止地址码等; 3) 备案单位的IP地址分配使用信息。 同时互联网的IP地址是根据备案单位的地址来区分的,就是说无论是手机热点上网投标还是公共场所上网投标,只要IP地址一致,可以肯定的是在同一个区域,同一个IP地址备案单位,除了特殊情况(在招标采购人自己的办公楼等)外,可以认定为投标人围标串标。此时,需要投标人提出自己实际上网投标的详细地址,招标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在以上地址2个投标人在一起投标的合理性。 法律链接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包括: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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