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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期结婚有多爽?姐妹一起娶,试婚仨月,感情不合娘家包接回

 丘山三也君 2023-03-04 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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娣媵婚是一种特殊的多妻制。“娣”是指妹妹;“媵”本义是送,用在婚姻上则是从嫁的意思。

而所谓“娣媵”,则是妹妹跟从姊姊一并嫁给新郎,这也就是人类学上所谓的“姊妹共夫制”的一种;惟在春秋时代,也有新娘的侄女从嫁的例子,所以又叫做“侄娣媵”。

娣媵制行于周代诺侯(或其继承人)及大夫阶级。但到秦汉时却消失了。

1、见诸史书的娣媵婚

关于周代娣媵婚实例的记载,以《诗经·大雅·韩奕》篇所记的“韩候娶妻,汾王之甥…诸娣从之,祁祁如云”为最早。

《毛传》:“《韩奕》,尹吉甫美宣王也”;是《韩奕》所咏乃西周晚期的情形。

惟记载最多的则是《春秋》三传。

但春秋时候的娣媵婚,显然已非原始面貌。例如《春秋经》成公九年二月“伯姬归于宋”,而成公八年的“卫人来媵”及九年的“晋人来媵”,三传皆认为就是来媵伯姬之归于宋。

但成公十年义记“齐人来媵”,《公羊传》认为齐人这次来媵,也是为伯姬归于宋故。

然而《公羊传》接着又说:“三国来媵,非礼也。”这话当然是指齐国而言。因为当时的礼俗,“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而且是“同姓媵之,异姓则否”。

鲁、卫、晋皆姬姓,齐则姜姓。姓异而从媵,跟传统的礼俗不合。

所以《公羊传》说“非礼也”。然而,鲁国并没有拒绝齐国的媵女。

可见这是娣媵制在春秋时候发生的一种变化。

前人研究中国古代的娣媵制,往往疏忽了它的变化,使人误以为这一制度自产生到消失内容都是一样。

据推测,娣媵制的本来面貌,只是一种单纯的姊妹共夫制。其所以要把姊妹多人嫁给一人,根本作用在于使娶方增加获得子嗣的机会,即《谷梁传》所谓的“侄娣者,不孤子之意也,一人有子,三人缓带”(见文公十八年)。

由于嫁方为娶我方之获得子嗣尽了能尽之责,所以对娶方也有所限制,要娶方不再娶别的女子,即《公羊传》所谓的“诸侯一聘九女,诸侯不再娶”(庄公十九年),以使婚姻双方保持“合两姓之好”(见《礼记·昏义》及《谷梁传》桓公三年)的单纯性,免因争宠失和而导致严重的国际冲突。

当然,所谓不再娶,应只是对婚后已得子嗣者的限制:其未得子嗣者当可不受此限。

卫庄公娶庄姜无子而再娶于陈,即属这种情形。

总之,“嫁方使娶方增加获得子嗣的机会的责任感,”以及“娶方不再娶别的女子的限制”,是中国古代娣媵制中两项早期的基本要素。

2、娣媵婚的春秋时期演变

娣媵婚的原始面貌既然只是一种单纯的姊妹共夫制,则所谓“诸侯一聘九女”中的“九女”之数,所谓“两国媵之”,以及侄之从媵(按,辈分已不同)等等,都是后来娣媵婚随环境的变化而新添的内容。所谓环境的变化。

主要是指周朝经历了厉、幽丧国及平王东迁等灾变后,王权衰落,诸侯们普遍失去了政治安全感。于是乃各利用婚姻来作为拉拢邦交,广结外援的手段。

致使娣媵婚的本来面貌发生急剧的变化。

于是乃有两国从贱之俗;进而有“九女”之数(按,嫁女之国及两从媵国各三女,共九女);进而有侄之从媵以凑三或九女之数。

至于异姓国之从媵,则似是春秋中期以后新起的变化。

还有最值得注意,而影响也最大的一项变化则是“诸侯不再娶”的限制也在春秋时候由于政治的原因而遭到破坏。

例如《左传》隐公七年记郑公子忽(即后来的郑昭公)在王所,有宠,政治前途看好,所以“陈候请妻之”,郑伯同意了这门亲事,次年如陈迎妇妫归。九年后“齐侯欲以文姜妻太子忽”。

另外,晋献公则更是再三地娶,《左传》庄公二十八年:

晋献公娶于贾,无子,系于齐姜,生秦穆夫人及太子申生。又娶二女于我,犬戎狐姬生重耳,小戎子生夷吾。晋伐骊戎,骊戎男女以福姬,归生奚齐,其娣生卓子。

后来他的儿子重耳(即后来的晋文公),在逃亡外国期间,也是一娶再娶。先是在狄纳狄人所俘廧咎如二女叔槐、季槐(按,叔槐被重耳转送给了赵衰);在齐又纳齐宗女姜氏;在秦又纳秦伯(穆公)五女,这些违背“诸侯不再娶”的传统的事例,显然都是基于政治的因素发生的。

重耳之一娶再娶虽为被动,但诸侯之为政治目的而不重视传统限制则是一样。这一限制一经破坏,遂使嫁方对于保障娶方获得子嗣的责任感逐渐丧失。

而且自东迁以来,诸侯各国君统已逐渐脱离宗统;嫡长制也逐渐遭到破坏。

当时国际盟约中之所以要强调“毋易树子,毋以妾为妻”,就是因为这类事件很多且往往导致政治纷争的缘故。在这种情势下,娣媵制遂从根本上动摇。

秦统一后,废封建,行郡县,无世袭诸侯,于是娣媵制无所附丽而顿然消失。汉初虽局部恢复了封建制,但诸侯王不仅有废立之权,且可选妃嫔。这样自然没有再行娣滕的必要了,所以娣媵“制”仍没有恢复。

3、春秋时期的试婚流程

从先秦经典中我们可以看到,娣媵婚有一套特殊的礼俗,称为“庙见”、“反马”、“致女”。

从这套礼裕中我们又可以明显地看出,娣媵婚兼含有“言行试婚”的成分。

(一)庙见

这是娣媵婚中男家肯定这桩婚事的一项最重要的礼仪,于迎娶后三个月举行。

《礼记·曾子问》:

孔子曰:“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独,思相离也;取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三月而庙见,称来妇也。择日而祭于祢,成妇之义也。”
曾子问曰:“女未庙见而死则知之何?”
孔子曰:“不迁于祖,不祔于皇姑;不杖,不菲,不次;归葬于女氏之党,示未成妇也。”

上面这段记载,虽未必是孔子与曾子的实际对话,但所问所答之事当非凭空捏造。

而其用假定与答问的方式表现,则又显示跟娣媵婚有关的一些礼俗正被社会逐渐淡忘。

引文中,由“取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句,可以着出娶方对婚事之能获得子嗣有极高的期盼,因为娶妇的核心意义就是在“嗣亲”。

按:

所谓“三日”,应是自新娘入门那天算起:所谓“嗣亲”,即今之所谓“续香火”、“传宗接代”。

文中另外值得注意的还有三件事,一是庙见,二是祭祢,三是女未庙见而死则如之何。

庙见是指祖庙,祢是父庙。庶民无庙,所以这些礼俗只限于贵族间的婚姻才有。

对于这段记载中的庙见与祭祢,历来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以贾逵与服虔为代表,认为庙见与祭祢是两回事,凡大夫以上,无论舅姑(新娘对新郎父母的称谓)存殁,都要在迎娶后三个月才举行庙见之礼(祭祖庙),然后才算完成了婚姻的程序,于是始可同房;若新郎的父母已殁,则还要在庙见之后另选吉日去拜祭祢庙,婚姻的程序也要延到这时候才算完成。

另一种意见是郑玄首先提出的,认为庙见与祭祢以及《仪礼·士昏礼》的奠菜,都是一回事,所以只有新郎的父母已亡故的才举行;如果新郎的父母尚在,则从天子以下至士,皆于迎娶当夕成婚(同房),次日起新娘对新郎父母行盥馈之礼,根本无庙见之事。

据分析,贾、服等人的说法不仅较合于《曾子问》的本义,而且跟其它记载也比较相符。《曾子问》原文已明说“择日而祭于祢”,可见祭祢是指庙见之后“择日”举行的另一场祭祀。

在这种情形下,当然是有祢庙则祭;无祢庙则不祭,而于迎娶次日起行盥馈之礼,借以观察新娘的言行、教养。

《仪礼·士昏礼》有“妇人三月,然后祭行”,意思是说,女子出嫁到男家,要等到三个月以后才能参加男家的祭祀。

这也以三个月为期,显然就是指庙见,但并没有“若舅姑既殁”之类的条件。可见庙见之礼跟舅姑存殁无关。

另外还有许多礼俗,也是以迎娶后三月为期才举行,而且也都与舅姑存殁无关。

所以贾、服等人的说法可信(贾逵东汉中期人,早于郑玄约一个世纪)。郑玄一派之所以并庙见与祭祢为一,可能是由于他们根本不相信古时候贵族间普遍有迎娶后三月庙见,庙见后始行同房的礼俗。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曾子问》中对“女未庙见而死”的处置办法,这特别显示了“庙见”之礼在整个婚姻过程中的重要性。

如果新娘在庙见之前就亡故,则不但男家祖庙中不立她的神主牌位,新郎不为她服为夫者应服之丧,而且还要把她的尸体运回女家去埋葬。理由是她还没有获得确定的为人妇的名分,她还不是男家的一分子。可见“庙见”是确定夫妇名分的一项礼仪。

(二)反马

反马是庙见之后的一项礼俗。先是女子出嫁的时候,娘家特备马一匹,随新娘送到男家。庙见之后,须将此马送还女家,谓之“反马”。

《春秋经》宣公五年:

秋九月,齐高固来逆叔姬…冬,齐高固及子叔姬来。

这年的秋季九月,齐国的大夫高固亲自到鲁国去迎娶鲁国的公主叔姬。到了冬季,高固与叔姬夫妇两人又来到鲁国。他们到鲁国来是做什么?

《左传》说:

秋九月,齐高国来逆女,自为也,故书曰逆叔姬,即自逆也。冬,来,“反马”也。

《左传》认为他们是来反马的。

反马是什么意思呢?

杜预注:

礼送女,留其送马,谦不敢自安。三月庙见,遣使反马,高固遂与叔姬俱宁。故《经》、《传》具见以示讥。

示讥是讥什么?

孔颖达疏:

礼送女适于夫氏,留其所送之马,谦不敢自安于夫。若被出弃,则将乘之以归,故留之也。至三月庙见,夫妇之情既固,则夫家遣使反其所留之马,以示与之偕老,不复归也。法当遣使,不合亲行。高固因淑姬归宁,遂亲自反马,与之俱来,故《经》、《传》具见其塞,以示讥也…

《士昏礼》又称,若不亲迎,则妇入三月然后婿见于妻之父母。此高固亲迎,则不须更见,故讥其亲反马也。

可见在庙见之前,婚姻尚是在一种未确定的状态中,随时都还可能出问题。

高固与叔姬相偕“反马”,可见他们举行过了庙见之礼,是肯定了的婚姻。

不过,高固不依礼行事,也反映了这一礼俗跟庙见之礼一样,在春秋时代已渐渐失去了它的严肃性。

(三)致女

反马之礼举行过后,女家遂也派人到男家去行“致女”之礼,笃示婚姻之好。

《春秋经》成公九年:

二月,伯姬归于宋。夏,季孙行父如宋致女。

《左传》补充说:

二月,伯姬归于宋…夏,季文子如宋致女,复命,公享之,赋《韩奕》之五章。(《诗·韩奕》所咏即娣媵婚)致女之礼,《春秋》经传上有时记作“聘”。

《春秋经》桓公三年:

九月,齐侯送姜氏于欢。公会齐侯于欢。夫人姜氏至自齐。冬,齐侯使其弟年来聘。

《左传》解释说:

冬,齐仲年来聘,致夫人也。

杜预注《左传》说:

在鲁商出则曰致女,在他国而来则总曰聘,故传以夫人释之。

从正面看,这显示“致女”在整个婚姻过程中是女家肯定“合两姓之好”婚事的一种礼仪;从反面看,是否含有女方还可以毁婚的意义?有可能。

春秋时期,诸侯间的婚姻都跟邦交活动有密切关系。

前面曾经说过,伯姬之归于宋,有卫、晋、齐三国来媵。可见由庙见到致女的这一套礼俗,也是娣媵婚所要遵行的。

鲁桓公娶姜氏,三月后齐侯使弟致女,也然。

可见这套礼俗在春秋时候虽有人不遵守,但大体上还相当盛行。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从迎娶到庙见的这三个月期间,婚姻尚在一种未确定的状态中。

在这期间,任何一方对这门亲事不满意,婚姻便可轻易终止,新娘即乘自备的马(或马车)返回娘家。

如果在这期间新娘不幸亡故,则男家不但不在庙中为她立神主牌位,不为她服丧,而且还要把她的尸体运回女家去埋葬。

这是什么意思?

《曾子问》说是“示未成妇也”,也即婚姻当事人的夫妇名分还没有确定。

用我们现在的话来说就是,在庙见以前男女当事人尚是处在试婚的状态中。所以婚姻关系的肯定,须另有仪式,而婚姻进程之终止则不须任何仪式(由“归葬于女氏之党”可以窥见)。

自迎娶到庙见是新娘在新郎家的试婚期,在这期间男女当事人不得同房。

而所试则是以言行表现的好坏为成败的标准;行盥馈礼时即可观察新娘的教养。

当然,日常起居习惯及应对,也都在观察范围之内。待“致女”之礼行过后,整套婚姻程序才算完成。

总之,从这套礼俗上,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周代的娣媵婚同时也兼含自“迎娶”到“同房”的一套三个月的言行试婚期。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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