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建筑劳务企业税务及账务问题

 雨送黄昏xzj 2023-03-04 发布于四川

从事建筑劳务的公司通常都是分包商。建设单位有一个建筑项目,通常会公开招标找到合适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施工单位中标后,会根据项目工程量大小和工程难度分包给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可以再分包给其他分包单位。以前我会觉得,一个项目这样层层分包下去,工程质量到底能不能得到保证。现在我有些理解这样层层分包的必要性了。毕竟大项目不是随时随地都有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没必要维持一个庞大的施工团队,分包可以提高组织的灵活性,充分利用资源。

建筑劳务分包分两类:清包工分包和纯劳务分包。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基于此规定,建筑劳务分包分两种:清包工分包和纯劳务分包。所谓的“清包工分包”是指施工方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所谓的“纯劳务分包”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包括主材和辅助材料),只提供人工收取人工费用、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因此,实践中提及的“劳务分包合同”实际上是指清包工分包合同和纯劳务分包合同。

采用这两种分包方式的建筑劳务公司即使是一般纳税人,也可以采用简易计税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开具9%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开具发票内容应为建筑服务*劳务费。开具简易计税发票的那部分税额是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劳务公司向劳务分包方开具劳务发票备注栏应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企业取得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税收凭证。

在实际工作中,为了保障农名工的权益,通常是建筑企业总承包方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向农名工代发工资。最终建筑劳务公司到手的钱是少于发票开具的金额的,这就造成了“四流不一致”的问题,可能遭到税务稽查。为了规避这种情况,建筑劳务公司在开具发票时,最好在发票备注栏上注明“含建筑企业总承包方通过农名工专用账户代发农名工工资XX元”,并于建筑企业总承包方签订“劳务公司委托建筑企业总承包方代付农名工工资委托书”。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那么到底是总承包企业还是分承包企业履行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呢?不论农民工工资由谁代发,其所得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均为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简单来说,谁做工资表就由谁代扣代缴。

建筑劳务公司收工程款通常需要预缴增值税、附加税等税种,预缴规则如下:

地域(空间)
收款(时间)
是否预缴
同城
预收
预缴
进度
不预缴
异地
预收
预缴
进度
预缴

预缴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计税方法
税率
预征率
差额计税
预缴增值税计算公式
一般计税
9%
2%
收到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含税)
(收到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简易计税
3%
3%
收到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含税)(收到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跨区域预缴时,企业应先登录本企业的电子税务局账号,填写《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也称外经证)。需要填写的信息主要有本单位的信息,对方单位的信息,还有项目相关信息。完成后,再登录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电子税务局,注册报验户。注册完成后登录,点击“我要办税”,点击“跨区域涉税事项”,再点“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输入开具外经证企业税号,点击'查询“,选择对应的外经证,填入必填信息,核对后提交审核。审核通过后预缴税款。申报增值税时,需填写《税额抵减情况表》第三行“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抵扣预缴税款。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选择简易计税的企业可以差额征税。差额征税不等于可以开差额发票。由于选择简易征收的建筑企业,不管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因此填写申报表的时候需要填写扣除金额,按扣除后的金额缴纳增值税。

外经证有限期一般是一年,到期需延期或注销。注销步骤:跨区域事项办理→事项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表的填写时,需先选择外经证,填写之后有些相关信息会自动填写,带星号的信息是必须要填写的。填写完相关信息之后,会自动计算应补预缴税款金额。

建筑行业的账务处理其实不复杂,麻烦的是某些没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往往要挂靠有资质的企业承接项目。虽然在税法上有引用“挂靠”这个概念,但是在《建筑法》第26条上有明确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通过挂靠承揽工程将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潜在法律风险很多。会计在做账时只能尽量规避风险,但是无论怎样规避,风险都不可能降为零。

基本账务处理原则如下:1.以被挂靠方为会计核算主体,不能以挂靠方为会计核算主体;2.将挂靠方看成是被挂靠方的一个项目部或业务合作方;3.所有的资金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垫付资金遵守“等借等还”的原则;4.建筑成本中的人、材、机和期间费用的比例以工程概算清单中的人、材、机和期间费用占整个项目总造价的比例为准。这要求会计有一定的数据分析能力,能够预估各项费用的大概金额;5.成本费用应当遵循合同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等“四流合一”。

Image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