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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渊源效力位阶问题的思考//法律位阶的概念、同一位阶的法律渊源之间的效力

 余文唐 2023-03-04 发布于福建

原创 Leon IPLawyerGao 2020-03-22 12:36

这是个有段时间一直困扰我的问题,索性稍微梳理一下吧。目前我国的正式法律渊源是制定法,而制定法渊源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这些法律渊源之间的效力位阶如何?本文着眼主要的法律渊源,即宪法、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一、法律渊源位阶

根据《立法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宪法、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这些我国主要法律渊源的效力位阶关系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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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图所示,效力位阶自上而下降低。几点说明:

  • “宪法—法律(基本法律+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属于国家层面。

  • 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原则上同属于“法律”这一位阶,效力无高低之分,只有规定事项的区别,如基本法律多规定如刑事、民事、国家机构这样的国之根本事项。

  •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系统内的法律文件,大体类似普通地方行政区划的规定,不再细数,以免混淆。

  • 国务院部门规章与各级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同等效力,只有规定内容之分,国务院和各地方政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制定相应规章。但在省级及以下系统内的规章之间有效力高低,上级政府的规章效力高于下级。

二、最高院司法解释效力问题

建国至今,我国最高院发布了海量的司法解释。但从上文也可以看到,“司法解释”并不属于我国法律渊源中的一种。那其在我国整个法律渊源体系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

1. 权力来源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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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列举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以下几点结论:

  • 法律解释权只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权力理应源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

  • 最高院只能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作出解释,这是最高院法律解释权力的界限。

2. 效力位阶的个人观点

《立法法》(2015修订)第5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这一条清楚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和其解释的法律效力等同,在效力上属于“法律”这一位阶。但《立法法》并未对最高院作出的司法解释的效力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07发布)第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该条只是说司法解释有法律效力,并非规定司法解释的效力位阶。而且由最高院自己发布的这份文件来规定自己作出的司法解释的效力位阶并不符合逻辑。

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结合《立法法》第50条确立的原则可以推断,司法解释应与其所解释的具体法律条文具有同等效力,位于同一位阶。鉴于目前我国司法解释存在混乱之处,不宜认为某一整部司法解释与相应整部法律具有同等效力,而只能具体条文适用上述规则。


法律位阶的概念、同一位阶的法律渊源之间的效力

我国的各种法律渊源形成了一个由上至下、处于不同位阶、具有不同效力的体系,即法律渊源体系。1.法的效力位阶,是指不同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渊源体系中所处的效力位置和等级。在法的位阶中处于不同或相同的位置和等级,其效力也是不同或相同的;据此,可以分为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上位法是指相对于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法的位阶中处于较高效力位置和等级的那些规范性文件。下位法,是指相对于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法的位阶中处于较低效力位置和等级的那些规范性文件。同位法,是指在法的位阶中处于同一效力位置和等级的那些规范性文件。我国《立法法》根据法的效力原理规定了法的位阶问题,详细规定了属于不同位阶的上位法与下位法和属于同一位阶的同位法之间的效力关系。即: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同位法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立法法》第78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法法》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见,这些法律渊源之间属于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立法法》第82条还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也就是说,这些法律渊源之间属于同位法的关系。2.一般法与特别法、新法与旧法的效力在一般法和特别法的效力问题方面,法理上适用的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新法和旧法的效力问题方面,法理上适用的是“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我国《立法法》根据法的效力原理和法理的原则,具体规定了一般法和特别法、新法和旧法的效力关系。《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对于由同一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而不是一般规定,是因为:一般规定是对普遍的、通常的问题进行规定的,而特别规定是对具体的特定的问题进行规定,有明确的针对性,所以当它们处于同一位阶时,当然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对于由同一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优先适用新的规定而不是旧的规定,是因为:当同一机关就同一问题进行了新的规定,也就意味着对旧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或补充,当然应当适用新法。3.法的效力的裁决《立法法》还对各种规范性文件之间出现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规定了效力的裁决程序。《立法法》第85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法/律教-育网|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立法法》第86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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