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九条规定了“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实践中,大多数劳动者因无法提供证据,在法律程序上操作不当,导致其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诉求被驳回。因此,劳动者应该做好以下证据收集,并在专业人士指导下进行: 1、注意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尤其是在刚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认真查看用人单位对加班工资基数是否进行约定,如约定且约定过低时,可以拒签并要求修改。
2、保存好在日常加班过程中的一些能够证明加班事实的证据,如考勤记录、用人单位事先的加班通知、加班后公司盖章或相关有权限的人员签字追认的凭证等。
3、保存好相应的工资条、工资发放支付凭证,检查是否按工资标准发放;注意工资条加班工资一栏的填写情况,以免在未收到加班工资的前提下却“签收”加班工资。
4、及时维权,以免耽误仲裁时效,丧失胜诉的权利。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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