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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随时通知员工不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并不再给补偿,是否有效?| 劳动法典

 金律师的图书馆 2023-03-06 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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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王二娃2013年3月21日入职被告深圳市YT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工作岗位:机械工程师。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形式:部分银行转账,部分现金发放。

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原告履行竞业禁止义务期间由被告每月补偿人民币500元;被告可随时放弃要求原告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并不再给原告补偿。2015年12月29日双方协商一致离职。被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原告发出解除竞业限制通知书,原告亦确认收到上述通知。

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竞业限制补偿金90000元。

仲裁处理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员工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差额9273.88元。

法院观点

宝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原告履行竞业禁止义务期间由被告每月补偿人民币500元;被告可随时放弃要求原告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并不再给原告补偿。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

因此,原被告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明显低于规定标准,应根据原告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予以调整。被告主张双方一直在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确认存在迟延支付2016年1月、2月补偿费的情形。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竞业限制补偿费应当在员工离开企业后按月支付。用人单位未按月支付的,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因此,原告在规定期限内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未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尚未产生的补偿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另,本案《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被告可随时行使解除权,且被告已于2016年4月28日向原告发出解除竞业限制通知书,原告亦确认收到上述通知。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使竞业限制协议解除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被告主张双方竞业限制协议已经于2016年4月28日解除,本院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现被告要求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理应额外支付原告三个月即2016年5月至2016年7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处理结果:法院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2016年1月至2016年7月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人民币22972.38元(6849.25元/月X0.5X7个月-1000元)。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

第二十五条竞业限制补偿费应当在员工离开企业后按月支付。用人单位未按月支付的,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第二十六条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使竞业限制协议解除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号:(2016)粤0306民初8411号,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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