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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办案总结:二、主体

 隐遁B 2023-03-07 发布于广东

二、主体

(一)审查要点:

1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出卖人是否存在无权处分的情形。

《民法典》

第五百零三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 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 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 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买卖合同纠纷中,合同签订方与实际履行方不一致情形下,是否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认定合同实际履行方为合同当事人?

1目前有两种观点。

1)合同具有相对性,只能约束买卖双方。合同签订方与实际履行方不一致情形下,不应认定合同实际履行方为合同当事人。

2)满足特定条件下,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认定合同实际履行方为合同当事人。

2倾向性意见。

1)处理买卖合同纠纷的一般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原则及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根据合同签订主体及合同的履行等基本事实,认定合同当事人。

2在合同实际履行方未参与签订合同,却实质履行了合同主要条款的特殊情形下,可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之规定,视为当事人之间以实际履行行为作出了意思表示,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失效]: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认定合同实际履行方为合同当事人,一般情况下,至少要满足下要件:

合同实际履行方全程参与了合同的实质履行。比如,在买卖合同案件中,合同实际履行方不仅接受合同卖方交付的货物,而且履行了作为合同买方的主要或部分付款义务,且将对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以己方名义入账、抵扣税金,合同实际履行方参与合同实质履行的行为能够构成完整证据链

原合同签订方除了作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未参与任何合同的实质履行,甚至有的当事人在明显不具备履约能力的情形下,仍积 极主张由己方承担法律责任。

现有证据无法直接认定合同实际履行方和原合同签订方之间存在法律上代理关系,或者其它的关联关系。

)买卖合同纠纷中,合同签订方与实际履行方不一致情形下,原合同签订方的法律地位及已经签订的书面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1、目前有两种观点。

1)合同实际履行方以接受货物、支付货款、将对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以己方名义入账、抵扣税金等具体的行为,加入到已经签订的书面合同中,成为合同的主体之一。由于合同实际履行方已经以自己的行为履行了已经签订的书面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认定该实际履行方接受合同的全部内容,包括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由于实际履行方的加入,合同原签订方则与实际履行方共同承担支付货款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2)按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合同实际履 行人与卖方之间形成独立的合同关系,但合同内容同已签订的书面 合同一致,而且合同的主要条款也由实际履行人履行,如果实际履行人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按照书面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由实际履行人承担。

2、倾向性意见。

合同是依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订立,当有书面合同时,合同文本是判断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基础证据。

书面合同的主体与实际履行人不一致时,合同相对人主张实际履行人应为合同主体时,应当由其举证证明其与实际履行人已经由事实履行达成了新的合意、形成了新的合同关系,即合同相对人应有证据证明其有理由相信实际履行人的履行行为系作为合同主体加入合同,才应视为实际履行人为合同一方主体。而书面合同的签订人如主张免除合同义务,应当由其举证证明合同相对人与书面合同签订人已经就书面合同的解除或变更达成了新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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