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公司一个项目在投标报价时把一项钢筋量为60KG的清单分项的单位“Kg”看成“吨”,报价时报成了8千多一公斤,投标时此分项的合价为55万左右。 为了接近标底中标,又因为没看清这一项的单价,只能调低其他分项的单价来调整总价接近标底。 投标报价是经过招标评审会评审通过后中标的,但是所有人都没有看出来这一分项的失误而如约签了施工合同。 合同明确规定,合同为清单单价合同,结算时工程量按图如实计算,合同清单单价不做调整。 由于该工程是水利灌溉工程,必须在插秧前施工完成,所以他们紧赶慢赶的在规定工期内完成了任务。 过程中拿了两次进度款,且那一项钢筋分项也是按合同单价及合同工程量申报的金额,甲方支付进度款也是按此支付的。 工程完工后,他们就按时报了结算,因为8千一公斤的那个钢筋分项实际工程量比招标清单工程量多了6倍(即400多公斤),则该分项结算合价就为300多万,结算总价直接多出了300多万。 直到结算书报给甲方后,甲方看到结算总价偏离投标价很多,才发现了这个分项的单价有问题。这时,甲方要求他们调成公斤的单价,即8元多一公斤,他们不同意,因为他们没有违反合同规则,所以该项目的结算一直拖着无法定案。 其实朋友知道这个单价从一开始就是错的,但是经过了这么多轮各方人员都没有采取方式纠正,作为施工单位造价的他只能按合同办事。 朋友说,如果甲方要推翻此分项的单价,为了公平起见,他认为只能重新调整招标时其他合同单价,用招标清单量调整新的投标总价与原投标总价一致,再来做结算。 但是该行为的一切损失后果都应由甲方来承担,涉及的问题也很多,不知道他们是否愿意承担了,目前他们只能等甲方商量给予答复。 朋友说,这不是他们的错,若甲方一直拖着,他们又要以合同结算时间的规定为由向甲方讨要工程款了,若不给他们得走法律渠道了。 那么问题来了,这个问题到底是谁的错呢,到底这个清单单价该不该调整? 若是我审核我觉得施工方没有错,但我也不敢认这个价,因为这个价是严重偏离了市场价的,是不合理的。 现在唯一的办法,只有甲方与施工方协商解决了,其他人谁也不敢做主定8千一公斤的钢筋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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