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还是先来分析《起诉书》的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宋某某因争抢落地油发生争执,2001年3月12日下午,李某某纠集被告人李某亮、被告人姬某某、李某峰(在逃)、聂某某(另案处理)等十余人,由李某某准备砍刀、镐把等作案工具,统一乘坐车辆到xx县xx镇xx村宋某某家中,持械随意殴打宋某某等人。” 【起诉书存在的问题】 但就《起诉书》所做的指控,我们很容易得出的结论是李某某纠集多人持凶器,到宋某某家中殴打宋某某等多人的结论。但是,案发原因(被害人有无过错)、打架经过等详情却无法得知。通过阅卷和会见,笔者得知:被害人宋某某偷窃在先,李某某到宋某某家中是为了索要被偷走的落地油,在争执中被宋某某的同村人围殴。 我们来分析该案庭审时的笔录,从中总结辩护律师应该如何揭示案件事实,并且通过补充发问的方式,来帮助被告人申辩对自己不利的情节。 【公诉人的讯问过程】 审:就起诉书指控组织内犯罪中寻衅滋事罪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公诉人有无需要讯问的? 公:这一起犯罪事实指控的被告人是李某某、李某亮、姬某某。被告人李某某,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否属实? 被1:属实。 (笔者评析:公诉人所问的这个问题,通常会给被告人制造很大压力,被告人在回答后面的问题的时候就不只要回忆案发过程,还要努力回想自己在侦查阶段所做笔录时是怎样回答问题的。) 公:你为什么和宋某某产生矛盾? 被1:我们弄得落地油他偷跑了。 公:到九十六户村找宋某某是你组织的吗? 被1:不是,我们一起商量去的。 公:你和谁一起商量的? 被1:我和李某亮、聂某某。 公:是以你为主吗? 被1:我们合伙。 公:李某亮、姬某某是否参与该起事实? 被1:是。 公:携带的工具是不是你准备的? 被1:不是。 公:你们是否携带工具? 被1:没有。 公:有镐耙和砍刀吗? 被1:没有。 公:审判长,发问完毕。 (笔者评析:公诉人问题的核心,是为了证明第一被告李某某是共同犯罪行为的组织者) 【辩护人的发问过程】 审: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有无发问? 辩1:什么是落地油? 被1:采油队上管线坏了跑出来的油,还有排污水排出来的油。 (问题阐释:笔者的这个问题,是让被告人自己说明所谓的“落地油”,其实是管线跑冒出来的垃圾油。他们收集落地油的行为既不属于盗窃犯罪,也并不违法。) 辩1:你们争的落地油在哪个位置? 被1:不是争抢,是我们从污水池捞出来放在那里,他偷跑了。 辩1:你之前认识宋某某吗? 被1:不认识。 辩1:当时争执是怎么发生的? 被1:当时没见到他人,知道他偷跑了去找的他。 辩1:这个事情警方有没有出警? 被1:出警了,抓了我们。 辩1:最终处理的结果是什么? 被1:我们取保了。 辩1:取保以后呢? 被1:赔偿的钱就完事了。 辩1:有没有再处理你? 被1:没有。 (问题阐释:笔者的发问是想强调该案在2001年,已经被警方处理过了。当时警方并没有作为违法犯罪行为予以立案。对该起事实的起诉属于对同一案件的重复处理,违反一事不再审的刑罚基本原则。) 辩1:你和李某亮、姬某某是怎样的合作关系? 被1:一块弄油挣的钱一块分。 辩1:是你负责安排他们吗? 被1:没有。 (问题阐释:上述问题是为了反驳公诉人关于李某某是组织者的讯问) 辩1:你说划拉落地油,划拉是什么意思? 被1:不是井上放的。 辩1:你们是等到夜深人静没人看到的时候去划拉,还是有了落地油就去划拉? 被1:有了就去。 辩1:一般是白天干还是晚上干? 被1:白天。 辩1:白天不怕被人发现吗? 被1:那些油是没人要的,又不是偷的。 辩1:你们不认为这是偷对吗? 被1:我不认为是。 辩1:当时划拉落地油的除了你其他村民也有干的吗? 被1:有很多干的。 (问题阐释:笔者的上述发问,是为了证明“划拉”划拉落地油的行为并不违法;而且具有相当大的普遍性。) 辩1:你和宋某某是怎么发生争执的? 被1:我装袋子里放在沟里的油被他偷走了,别人跟我们说我们就去找他了。 辩1:你划拉完了不马上运走吗? 被1:因为没人要,放在路边有人买就直接卖掉。 (问题阐释:这两个问题依然是为了强调:落地油并不是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物品。包括辩护人在内的绝大多数局外人,很容易把“落地油”直接联想到成“石油”。其实二者差异很大。这也是笔者通过网络查询并且询问当地人后才知道的真相。) 辩1:他是怎么偷的? 被1:开车拉跑了。 辩1:是别人告诉你他把油拉跑了吗? 被1:是。 辩1:因为这事起了争执对吗? 被1:对。 辩1:2001年这个时间对吗? 被1:对。 辩1:你们划拉落地油总共多长时间? 被1:不到一年。 辩1:发生这件事情后你是继续干还是不再干了? 被1:不再干了。 辩1:审判长,发问完毕。 (问题阐释:无论起因如何,李某某带人到宋某某家中去索要落地油的行为,都不是解决问题的理性方式。所以,笔者并没有针对后续经过进行发问。) 【审判长的讯问和辩护人补充发问的必要性】 审: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合议庭对你讯问,希望你实事求是的回答。 审:本案案发时都有谁去了? 被1:李某亮、姬某某、聂某某,别的忘了。 审:是谁叫的李某亮、姬某某、聂某某等人去的? 被1:我们一起商量去的。 审:是谁发现落地油这个情况的? 被1:别人发现告诉我们的。 审:告诉的谁? 被1:我们在一块他告诉我们的。 审: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否属实? 被1:属实。 审:你们是怎么和宋某某发生争执的? 被1:我们去找他,然后打起来了。 审:你们是怎么去的? 被1:坐面包车去的。 审:车是你们的吗? 被1:不是。 审:车是哪来的? 被1:在路上租的。 审:当时你全程在案发现场吗? 被1:对。 审:案发现场在哪里? 被1:在他村里。 审:在宋某某家里吗? 被1:在他家外面。 审:你们是否使用工具? 被1:没有,我们被打了,他们已经找了很多人等着我们了,用手打他们了 审:没有使用工具吗? 被1:没有。 审:你们是否对宋某某进行过赔偿? 被1:赔了。 审:赔了多少钱? 被1:具体忘了,刑警队那边做的。 审:你们把钱给谁了? 被1:给刑警队了。 审:赔偿给宋某某的钱给刑警队了吗? 被1:对。 审:姬某某有没有其他称呼? 被1:王某强。 (笔者评析:审判长的发问重点围绕李某某带人,到宋某某家中殴打宋某某这一情节。通过让被告人承认“用手打他们了”“赔钱了”来强化被告人一方的过错。这种情况下,辩护人就应该通过补充发问的方式,来弱化审判长所问问题带来的负面效果。) 【辩护人的补充发问】 辩1:审判长,补充发问。 审:可以发问。 辩1:宋某某偷你的油的时候是他一个人还是很多人? 被1:很多人。 (问题阐释:揭示对方人数众多,暗示被告人一方多人参与有一定合理性) 辩1:事件发生后是怎么结束的? 被1:他们很多人在家里等着我们,报了警,公安去抓的我们。 辩1:宋某某那边有多少人? 被1:三十多个人。 辩1:他们那边的人怎么来的? 被1:宋某某叫去的。 辩1:当时人都在家中吗? 被1:对。 辩1:家中有三十多人? 被1:在家门口截住我们了。 辩1:村里的喇叭喊过吗? 被1:喊过 辩1:喊的内容是什么? 被1:逮住我们不让我们走。 辩1:审判长,发问完毕。 【综合述评】 被告人一方存在违法是不容置疑的,辩护律师的发言应当有法有据,而不能违背事实本身,去“为辩而辩”。所以,笔者发问的核心,除了揭示“落地油”不能等同于“石油”,并且被害人一方对案件起因存在一定的过错之外。重点围绕以下事实展开:该起指控发生在17年前,并且当时已经有公安机关处警,而且促使双方达成了赔偿和解。 等到辩论阶段笔者就会强调:该案再次被提起刑事指控,第一,违反了一事不再审的刑罚原则;第二,单就寻衅滋事这一起行为而言,早已过了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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