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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发问的细节(八)通过补充发问揭示案件细节

 昵称43561860 2023-03-08 发布于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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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是先来分析起诉书的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宋某某因争抢落地油发生争执2001312日下午某某纠集被告人李亮、被告人姬某某李某在逃、聂某某另案处理等十余人由李某某准备砍刀、镐把等作案工具统一乘坐车辆到xxxxxx宋某某家中持械随意殴打宋某某等人。

起诉书存在的问题

但就起诉书所做的指控我们很容易得出的结论是李某某纠集多人持凶器到宋某某家中殴打宋某某等多人的结论但是案发原因被害人有无过错)、打架经过等详情却无法得知通过阅卷和会见笔者得知被害人宋某某偷窃在先李某某到宋某某家中是为了索要被偷走的落地油在争执中被宋某某的同村人围殴

我们来分析该案庭审时的笔录从中总结辩护律师应该如何揭示案件事实并且通过补充发问的方式来帮助被告人申辩对自己不利的情节

公诉人的讯问过程

审:就起诉书指控组织内犯罪中寻衅滋事罪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公诉人有无需要讯问的?

公:这一起犯罪事实指控的被告人是李某某李某亮姬某某。被告人李某某,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否属实?

1:属实。

笔者评析公诉人所问的这个问题通常会给被告人制造很大压力被告人在回答后面的问题的时候就不只要回忆案发过程还要努力回想自己在侦查阶段所做笔录时是怎样回答问题的。)

公:你为什么和宋某某产生矛盾?

1:我们弄得落地油他偷跑了。

公:到九十六户村找宋某某是你组织的吗?

1:不是,我们一起商量去的。

公:你和谁一起商量的?

1:我和李某亮聂某某

公:是以你为主吗?

1:我们合伙。

公:李某亮姬某某是否参与该起事实?

1:是。

公:携带的工具是不是你准备的?

1:不是。

公:你们是否携带工具?

1:没有。

公:有镐耙和砍刀吗?

1:没有。

公:审判长,发问完毕。

笔者评析公诉人问题的核心是为了证明第一被告李某某是共同犯罪行为的组织者

辩护人的发问过程

审: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有无发问?

1:什么是落地油?

1:采油队上管线坏了跑出来的油,还有排污水排出来的油。

问题阐释笔者的这个问题是让被告人自己说明所谓的“落地油”其实是管线跑冒出来的垃圾油他们收集落地油的行为既不属于盗窃犯罪也并不违法。)

1:你们争的落地油在哪个位置?

1:不是争抢,是我们从污水池捞出来放在那里,他偷跑了。

1:你之前认识宋某某吗?

1:不认识。

1:当时争执是怎么发生的?

1:当时没见到他人,知道他偷跑了去找的他。

1:这个事情警方有没有出警?

1:出警了,抓了我们。

1:最终处理的结果是什么?

1:我们取保了。

1:取保以后呢?

1:赔偿的钱就完事了。

1:有没有再处理你?

1:没有。

问题阐释笔者的发问是想强调该案在2001已经被警方处理过了当时警方并没有作为违法犯罪行为予以立案对该起事实的起诉属于对同一案件的重复处理违反一事不再审的刑罚基本原则。)

1:你和李某亮姬某某是怎样的合作关系?

1:一块弄油挣的钱一块分。

1:是你负责安排他们吗?

1:没有。

问题阐释上述问题是为了反驳公诉人关于李某某是组织者的讯问

1:你说划拉落地油,划拉是什么意思?

1:不是井上放的。

1:你们是等到夜深人静没人看到的时候去划拉,还是有了落地油就去划拉?

1:有了就去。

1:一般是白天干还是晚上干?

1:白天。

1:白天不怕被人发现吗?

1:那些油是没人要的,又不是偷的。

1:你们不认为这是偷对吗?

1:我不认为是。

1:当时划拉落地油的除了你其他村民也有干的吗?

1:有很多干的。

问题阐释笔者的上述发问是为了证明“划拉”划拉落地油的行为并不违法而且具有相当大的普遍性

1:你和宋某某是怎么发生争执的?

1:我装袋子里放在沟里的油被他偷走了,别人跟我们说我们就去找他了。

1:你划拉完了不马上运走吗?

1:因为没人要,放在路边有人买就直接卖掉。

问题阐释这两个问题依然是为了强调落地油并不是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物品包括辩护人在内的绝大多数局外人很容易把“落地油”直接联想到成“石油”其实二者差异很大这也是笔者通过网络查询并且询问当地人后才知道的真相。)

1:他是怎么偷的?

1:开车拉跑了。

1:是别人告诉你他把油拉跑了吗?

1:是。

1:因为这事起了争执对吗?

1:对。

1:2001年这个时间对吗?

1:对。

1:你们划拉落地油总共多长时间?

1:不到一年。

1:发生这件事情后你是继续干还是不再干了?

1:不再干了。

1:审判长,发问完毕。

问题阐释无论起因如何李某某带人到宋某某家中去索要落地油的行为都不是解决问题的理性方式所以笔者并没有针对后续经过进行发问。)

审判长的讯问和辩护人补充发问的必要性

审: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合议庭对你讯问,希望你实事求是的回答。

审:本案案发时都有谁去了?

1:李某亮姬某某聂某某,别的忘了。

审:是谁叫的李某亮姬某某聂某某等人去的?

1:我们一起商量去的。

审:是谁发现落地油这个情况的?

1:别人发现告诉我们的。

审:告诉的谁?

1:我们在一块他告诉我们的。

审: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否属实?

1:属实。

审:你们是怎么和宋某某发生争执的?

1:我们去找他,然后打起来了。

审:你们是怎么去的?

1:坐面包车去的。

审:车是你们的吗?

1:不是。

审:车是哪来的?

1:在路上租的。

审:当时你全程在案发现场吗?

1:对。

审:案发现场在哪里?

1:在他村里。

审:在宋某某家里吗?

1:在他家外面。

审:你们是否使用工具?

1:没有,我们被打了,他们已经找了很多人等着我们了,用手打他们了

审:没有使用工具吗?

1:没有。

审:你们是否对宋某某进行过赔偿?

1:赔了。

审:赔了多少钱?

1:具体忘了,刑警队那边做的。

审:你们把钱给谁了?

1:给刑警队了。

审:赔偿给宋某某的钱给刑警队了吗?

1:对。

审:姬某某有没有其他称呼?

1:王强。

笔者评析审判长的发问重点围绕李某某带人到宋某某家中殴打宋某某这一情节通过让被告人承认“用手打他们了”“赔钱了”来强化被告人一方的过错这种情况下辩护人就应该通过补充发问的方式来弱化审判长所问问题带来的负面效果

辩护人的补充发问

1:审判长,补充发问。

审:可以发问。

1:宋某某偷你的油的时候是他一个人还是很多人?

1:很多人。

问题阐释揭示对方人数众多暗示被告人一方多人参与有一定合理性

1:事件发生后是怎么结束的?

1:他们很多人在家里等着我们,报了警,公安去抓的我们。

1:宋某某那边有多少人?

1:三十多个人。

1:他们那边的人怎么来的?

1:宋某某叫去的。

1:当时人都在家中吗?

1:对。

1:家中有三十多人?

1:在家门口截住我们了。

1:村里的喇叭喊过吗?

1:喊过

1:喊的内容是什么?

1:逮住我们不让我们走。

1:审判长,发问完毕。

综合述评

被告人一方存在违法是不容置疑的辩护律师的发言应当有法有据而不能违背事实本身“为辩而辩”所以笔者发问的核心除了揭示“落地油”不能等同于“石油”并且被害人一方对案件起因存在一定的过错之外重点围绕以下事实展开该起指控发生在17年前并且当时已经有公安机关处警而且促使双方达成了赔偿和解

等到辩论阶段笔者就会强调该案再次被提起刑事指控第一违反了一事不再审的刑罚原则第二单就寻衅滋事这一起行为而言早已过了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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