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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贾女士花了520万元买了一辆劳斯莱斯,在一次修车中,贾女士

 坚持最后5分钟 2023-03-11 发布于广东
北京的贾女士花了520万元买了一辆劳斯莱斯,在一次修车中,贾女士意外发现,花高价买的豪车竟然是一辆二手车。贾女士将店方告上法庭,索赔1381万元。

贾女士通过朋友介绍在某店买了一辆价值520万元的豪车。车子一年才开了1767公里。

这一天,贾女士突然发现,车子的仪表盘黑屏了,于是她便将车子送入维修店进行检修。维修店表示车子有点问题。贾女士想知道自己的车子到底有什么问题。

店员告诉贾女士,她的车子里面有明显拆装的痕迹。除了这些痕迹,车子的里程数也不对,贾女士的里程数是一千多公里,但是经过检查,车子的实际公里数是5100公里。

贾女士的车子曾经被修改过里程公里数。好好的一辆车子,为什么要修改里程?答案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卖方将开过的车当新车卖。

@雷神看法

520万买了一辆二手车,贾女士肯定不能接受。并且修理店还表示,车子由于是二手车,已经脱保,维修都需要贾女士自己承担费用。

贾女士和卖车的店取得联系,想要一个说法,但是店方却一直推脱。最终贾女士起诉了该店,要求店方进行退一赔三的赔偿。

那么,对于贾女士的诉求,法院将会如何审理呢?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双方都应当为自己的结论提供真实有力的证据。

在一审过程中,贾女士提供了一些买车时的手续和当时在店内进行协商的一些视频等证据,包括修理店的一些维修证据。

法庭经过审理以后认为,贾女士提供的这些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店方卖给她的就是一辆二手车,更不能证明就是店方调了车子的里程数。

由于双方的证据都不够充分,再加上涉案金额较大,法庭希望双方能够在庭下进行调解,因此驳回了贾女士的诉讼请求。

二、然而,一审结束以后,该店根本就没有打算和解的意思,他们大概认为贾女士是没有证据表明这辆车是二手车,更不能证明里程数是他们修改的。

事实证明,该店真的太轻视贾女士了,一位能买得起五百多万豪车的顾客,其实并不那么好糊弄的。贾女士用实际行动,证明了这一切。

店方的态度让贾女士非常气愤,她下定决心,要搞清楚车子的问题。于是她又提起了二审,并且向法庭申请了调查令,要求查清车子的来源等详细情况。

经过调查得知,原来这辆车子的来源还真不简单。该车本来是宝马公司买来以后准备自用的,在开了一段时间以后,有个一店想要买这辆车子。

不过在一店买到这辆车以后,自己并没有留着卖给顾客,而是又转手卖给了另外一家店,也就是卖车给贾女士的二店。也就是说,贾女士买到的这辆豪车,其实已经被转卖两次了。

三、在二审中,贾女士将这辆车子的全部信息全部递交至法庭,要求撤销和二店的销售合同,并对她进行退一赔三。

而二店辩称,这辆豪车卖给贾女士的时候,比原价要便宜了一百多万。贾女士也是生意人,怎么会不明白为什么会便宜这么多呢?因此贾女士是知道这是一辆旧车。

然而,对于自己的说法,二店并没有任何证据或者合同来证明贾女士是知道车子有5000多公里的里程数,更无法证明她知道自己花五百多万买到的是一辆旧车。

1、二审认为,在一审中,二店一直坚称卖给贾女士的是一辆新车,而贾女士则表示,店方从来没有告知她,这是一辆行驶了5000多公里的所谓新车。

结合一审中二店的说法,再加上该辆车的几次转售记录,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可以判定,贾女士不知道自己买的是旧车这一说法,是成立的。

意思就是,二店对该车的里程数进行修改一事,存在高度可能性,存在向贾女士隐瞒车辆真实情况的行为,侵害了贾女士作为消费者的权益。

2、作为顾客,贾女士有权知道车子的真实情况,包括车子的里程数等信息。二店通过修改数据有意对贾女士进行隐瞒,侵犯了贾女士的知悉权和选择权。

虽然说二店卖车的时候便宜了一些,但是能买豪车的贾女士肯定不差钱,如果一开始就知道这是一辆二手车,她肯定不会将这辆车子买下来。

3、《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贾女士认为自己受到了二店的欺骗,因此要求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贾女士认为,二店将开了5000多公里的车当新车卖给她,属于欺诈行为,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

5、二审经过审理认定,二店向贾女士隐瞒了车辆的情况,构成了欺诈行为。二审判定贾女士和二店的销售合同撤销,并且以三倍的价格赔偿贾女士,共计1381多万元。

既然这辆车是二店从一店那里买来的,那一店是否对二店欺瞒了车辆信息呢?如果一店确实对二店隐瞒了车子的情况,那二店可以对一店提起诉讼,要求追偿损失。

对于本案,你有什么看法?#315全民季# #媒体人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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