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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甲与抗战时期浙江的粮食生产与征收

 阿里巴巴yht 2023-03-12 发布于河南

【摘 要】1937年杭嘉湖等重要产粮区相继沦陷后,浙江大后方各县面临粮荒。为了确保军粮、公粮和民食的基本供应,省政府利用保甲组织在大后方实施粮食管制,积极开展扩大粮食生产和粮食节约运动,并对田赋制度加以改革,加大征粮、借粮和购粮的力度。粮食增产运动使后方各县的粮食耕种面积扩大,粮食种类和粮食产量也有所增加,一定程度确保了战时军粮和公粮的供应。在粮食增产、粮食征收中,保甲组织与乡镇保甲人员扮演了重要角色,成为战时粮食生产与管制的重要力量。然而,过度的征粮、借粮和购粮则侵占了民众的基本口粮,造成了饥荒,使民众对政府的不满与日俱增,并将这种不满转移到乡镇保甲人员的身上。

【关键词】抗战时期;保甲;国统区;粮食生产;粮食征收


抗战前,浙江省的粮食生产虽不能完全自给自足,但通过粮食进口和粮食贸易基本能确保粮食价格的相对稳定。然而,抗战时期,浙江的粮食生产遭到严重的破坏,粮食进口和粮食贸易也遭受严重冲击。加上日军对沦陷区粮食的抢掠和对游击区粮食的高价竞购,致使浙江省面临严峻的粮食危机。为了确保军粮、公粮和民食的基本供应,浙江省政府要求各县积极开展粮食增产与粮食节约运动,1939年开始实施粮食管制,19411月田赋改征米折,成为全国田赋征实的试点省份之一。粮食增产运动使后方各县的粮食耕种面积扩大,粮食种类和粮食产量也有所增加,一定程度确保了战时军粮和公粮的供应。学术界对抗战时期国统区粮食生产与征收已有不少研究成果,但对粮食增产、粮食征收中的保甲组织与乡镇保甲人员的作用较少论及。浙江在1930年就开始试办保甲,利用保甲组织推行地方自治。1934年内政部长黄绍竑出任浙江省主席后,浙江保甲在兴修水利、开辟荒地、实行造产、整理财政、开发交通、推行合作事业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本文主要以抗战时期浙江龙泉县为个案,对政府利用保甲组织与乡镇保甲人员扩大粮食生产,实施粮食管制和粮食征收方面的作用作一简要的考察与分析。

一、保甲组织与粮食增产、节约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粮食问题攸关抗战的前途命运。浙江在抗战前即为缺粮省份之一,每年不敷约二百余万担。1937年底,杭嘉湖等重要产粮区相继沦陷,海上粮道又遭封锁,浙江大后方各县面临严重的粮荒。扩大粮食生产,已成为省政府十分迫切的任务。为了解决战时粮食问题,1938年浙江省政府将稻麦改良场、土地肥料研究所、林场、昆虫局、水利局、蚕桑改良场等机构紧缩裁并,成立浙江省农业改进所和粮食增产督导办事处,专门负责全省农业和粮食生产。同时,在基层主要利用乡镇保甲人员、保民大会、保合作社等保甲组织力量实施粮食增产与粮食节约运动。

1938年7月,浙江省颁布《战时开垦荒地暂行办法》,要求各县利用保甲组织发动农民,大力开垦荒山荒地,扩充生产面积,种植杂粮。为了鼓励开垦荒地,规定代垦的私荒地,在3年内一切收益归承垦人所有,期满后享有永佃权;承垦的公荒地,在抗战时期免交赋租,战争结束后,可继续承佃。办理以来,成效显著,其中龙泉、遂昌、云和、景宁、丽水、青田、庆元等县开垦7万多亩。据统计,自1938年至1945年,全省共开垦荒地382 567亩。

在开垦荒地的同时,鼓励农民扩大冬种,利用冬季休闲田地与劳力增加粮产。1938年,浙江省农改所派出76名技术人员,前往各县督导,共扩种面积约135万亩。之后,浙江省颁布《浙江省二十八年办理扩种冬季作物人员奖惩办法》和《浙江省二十八年农户扩种冬季作物奖惩办法》,要求各县利用闲田及公私荒地,扩大冬季作物之种植。1939年,浙江省进一步推广冬种,扩种面积超过315万亩。1940年,龙泉、松阳等32县利用保甲组织推广冬种,扩种300余万亩,实际增产小麦、豆类等210万余担,占全省年粮食产量的3%左右。1941年,临海、黄岩、温岭、天台、仙居等县扩种冬耕面积达772 445亩,其中大麦扩种面积达162 478亩,小麦为484 009亩,豆类26 498亩,甘薯99 460亩,全年收获扩种冬季作物1 079 672担。

龙泉县位于浙江省西南山区,山多田少,粮食素来不敷。抗战爆发后,省会及其他县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南迁,龙泉成为浙江抗战的大后方,人口激增,粮食更加紧缺。据龙泉县政府统计,1938年全县人口达16.5万人,每人每年平均消耗大米300斤,共需4 950万斤大米,全县缺粮2406万斤,除杂粮抵补499万斤外,尚缺1907万斤。1939年缺粮1151万斤。为了解决粮食问题,龙泉县根据省政府的要求,设立了县中心农场和经济试验区,重点负责调查各区荒山荒地情况,宣传垦荒,督导农民垦殖,推广优良品种。1940126日,龙泉县政府颁布《龙泉县政府指导垦殖荒地计划大纲》,认为本县每年粮食生产不敷甚巨,补救之道莫过于运用保甲机构及合作社组织,垦殖荒地,增加粮食生产。大纲要求各保由保民大会推选59人组成公垦经营管理委员会,对本保公有荒地进行开垦,种植粟谷杂粮。各乡镇合作社每社至少垦殖50亩,每保至少垦殖10亩,各区派指导员进行技术巡回指导。自19402月至19412月,全县各合作社及所有保甲机构,至少垦殖预定计划的二分之一,即2600亩。对于保有荒山,县政府要求各保组织国民工役,广泛种植油桐,其中城区要求500亩,八都区500亩,道泰区600亩,安仁区200亩,小梅区200亩。为鼓励和支持农民扩种粮食,龙泉县政府利用合作金库以低息甚至无息的方式向农民发放农贷,提供农业生产最基本的资金。凡农户需要冬耕生产放款,除城区由县农会办理外,其余均归各乡镇保合作社负责转贷,冬耕生产放款利息由政府负责。自1939年至1941年底,累计放款3 732 199.62元。从表1不难看出,在保甲组织和合作社的推动下,自1938年到1941年,龙泉县主要农作物的耕种面积除水稻外,逐年都有较大的增长。



在扩大粮食生产的同时,政府还号召民众开展节约消费。1938年,省政府颁发了《节约运动大纲》,号召民众为增加抗战力量而节约,为充实建国力量而节约,为养成国民勤俭风气而节约。省主席黄绍竑提出,在民食问题极度严重之今日,必须一面增加生产,一面厉行节约,“不但粮食不足县份,应该切实节制,就是多余县份亦应如此”,“我们平素吃米的习惯,应渐养成食杂粮的习惯,使减少米的需要。同时每顿吃三碗的可改吃二碗,吃二碗的可改吃一碗,自动的来限制食量”。1940年,浙江省颁发了《浙江省粮食节约运动纲要》,提出粮食节约运动之目标:1.限制不必要及不正当之粮食消耗,包括限制酿酒、制糖、制糕点,限制种植糯稻,限制饲养牲畜,防止虫害霉烂。2.倡导人们自动厉行节约,即改食糙米,间食杂粮,减餐节食。并要求各县利用国民月会、保民大会及各种集会普遍宣传粮食节约运动之意义。

1939年16日,龙泉县成立了由县长唐巽泽、县党部书记何景元、地方法院院长金平淼、树范中学主任赵载梁、商会主席刘子明、乡绅吴梓培、养真小学校长郭肃清等人组成的战时节约运动委员会。委员会先后制定了《龙泉县各界战时节约运动初步方案》和《龙泉县厉行战时节约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日常生活中粮食等物资的节约,并在城区和各乡镇保设立了劝导团,广泛宣传督导。其中,成效最大的就是禁止将稻谷制成精白米,要求民众改食糙米。因谷之碾米,精白者最多6成,而糙米可达8成。仅此一项,1940年全县节约粮食410万斤。为了鼓励大家吃糙米,乡镇保甲人员向民众宣传:“糙米含有多量的维他命,吃糙米不但可以调剂粮食、节省粮食,还可以促进我们的健康。”

二、乡镇保甲人员与粮食调查

为了稳定粮食价格,确保军粮民食的基本供应,浙江省严厉实施战时粮食统制政策。19393月,浙江省组设战时粮食管理委员会,负责战时粮食生产、消费、仓储、价格、运输、贸易、统制。19403月,又成立浙江省粮食管理处,由省主席黄绍竑兼任处长。粮食管理处按照“统一收购、统一运输、统一分配”的原则,全面调节和管制战时粮食,即粮食收购、运输、分配、生产及消费等各方面均由政府统一管理,粮食已不能视为自由买卖之商品。同年45日,浙江省颁布《浙江粮食管理办法》,规定各县粮食管理处或县政府应随时办理粮食之调查统计,并应每年举行粮食总调查,粮商住户如不接受粮食调查或有藏匿不报者得依法处罚。粮食管理须厉行生产与节约消费,以期达到全省自给自足,督促各县实施冬耕开垦荒地,限制不必要之作物,禁止或限制主要粮食造酒、制糖、饲畜及其他不必要之消费。

根据粮食管理办法的规定,每年必须实施一次粮食总调查,194089日,浙江省公布《浙江省粮食总调查办法》,规定各县成立粮食管理委员会,在每届秋收后举行粮食总调查一次。各县粮食总调查以户为单位,每户人口消费量、存粮数量及来年秋收前杂粮收获量均应切实调查,以计算每户全年盈余数额。每户以每人每日消费米1市斤为标准,各种杂粮均折为米计算。粮食总调查,应利用乡镇保甲组织,发动县属各机关团体、学校人员参加,以总动员的方式办理。以乡镇为单位,由乡镇公所负责编队,分别携带空白粮食调查清册,挨户实施调查,详细填列。

根据省政府的要求,龙泉县于1941年开展第一次粮食总调查。为此,在县设立了督察员,由县政府从各机关抽派24人,各区选派3人,共计34人,分别派往各乡镇督查。在督察员的指导下,乡镇设立调查员,每保选派12人,由各保的保长、校长、教员、保队附、甲长、干事等人员组成。“上项调选人员务须特别慎重,多用纯洁青年,以期减少弊端而免再陷以往敷衍之恶习。”1017日,小梅区剑池乡召开第八次乡务会议,选定汤丕顺、汤丕远、周荣根、祝宪、曾建新、华必荣等人为各保粮食调查员。这些调查员“均系素洁青年,平日热心地方公务,堪可充任”。从剑池乡粮食调查员的情况来看(见表2),保长、保队附等乡镇保甲人员在调查员中占多数,成为粮食总调查的主力。

1941年粮食总调查自1019日起,至123日完毕。调查的内容包括甲数、户数、人口数、全年所需粮食总额、田亩总数、本年粮食收获数、历年存粮数等各项内容,并制成表格,汇总送乡镇,由乡镇汇总转送区和县政府备案。

从龙泉县金田乡的粮食调查来看(见表3),农民还有一定数量的存粮。然而,抗战时期,粮食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一般民众往往不愿如实申报自己的存粮,对粮食调查颇为抵触,甚至有民众谎报和匿粮。为此,龙泉县规定对于匿粮者,经人检举,查明属实,将悉数没收。并责令乡镇保长加强调查力度。由于负责粮食调查的乡镇保甲人员对当地民众的生产与消费较为清楚,他们的确查出了不少匿粮案。梧垟乡第六保第三甲住民徐隆甫,将家中多余稻谷藏匿到大丘田对面尖顶山上。后经人检举,调查人员从山上搜出匿藏的粮食,共计359斛,全部予以没收。八都区共查获46户陈报不实,其中匿藏稻谷13 000斤,大米200斤。小梅区共查获匿粮案件59起,涉案稻谷2199斤,大米809斤。这些被查获的粮食,一律没收充公,由交易公店以稻谷13斤、大米12斤的价格出售给壮丁家属和贫困户。




在粮食调查的基础上,实施粮食管制,限制粮食流通。1940517日,浙江省颁布《浙江省违反粮食管理办法紧急取缔暂行规则》,明确规定粮食资敌、私运囤积居奇、扰乱价格及其他违法情事者将予以惩处。粮食管制以乡镇为单位,粮食种类分为谷米、小麦、面粉三种,各乡镇住户、商户、宗祠、学校、会社,应将存粮实数一律遵照规定向保长报告登记,由保长造册送乡镇公所转报县粮食管理处备查。县与县之间粮食流通,每人每次不得超过15斤。乡镇与乡镇间粮食,以自由流通为原则。如有偷运粮食出境者,扣送乡镇公所转送县粮食管理处法办。并在县境内重要地点,设立粮食检查站,检查人员由县自卫团队、警察及乡镇保甲人员担任。乡镇粮食之采购,以自由买卖为原则,由各乡镇统筹办理,各保甲长负责协助。

除限制粮食流通外,政府还严厉打击粮商囤积居奇和走私。对囤积居奇的粮商,除由县政府没收粮食外,还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科以所得利益13倍的罚金。1943年,浙江省制定了《浙江省管制粮价实施办法》,规定除游击区外,各县粮食一律实施限价,限价种类以稻谷、大米、小麦、面粉为主。1944年,龙泉县规定,本县食米关系民生,糙米每石1100元,谷每石550元,小麦每石688元,面粉每担614元,不得超过限价,违者严处。为了防止粮食走私,各县均设立检查关卡,规定水陆运载出境之粮食,必须持有县粮食管理委员会或县政府及上级机关凭证文件,否则一概作私运论处。对走私米粮者,由县政府没收,平价出售。龙泉县小梅乡粮商陈介夫偷运大宗粮食出境,被县政府查获,没收大米76包,交由粮食公店平价出售。

三、乡镇保甲长与催粮、征粮

政府利用保甲组织推行粮食增产运动,实施粮食管制,主要是为了保证战时军粮、田赋、公粮的征收、征购和民食的基本供应。然而,随着战局的扩大,浙江省杭嘉湖等地相继沦陷后,各县粮食紧张,粮食价格高涨,不仅使军粮和公粮的购买成本增加,有时还出现无粮可购的局面。为了保证军粮、田赋和公粮的征实、征购,1940年浙江省开始筹划将原有的田赋征收改征实物及米折。19411月,浙江省政府颁布《浙江省田赋征收实物及米折办法》和《浙江省田赋征收实物及米折办法施行细则》,将田赋按原有各田、地、山、塘应征上下期田赋,以及省正附税、比照田赋标准或按亩征收之税费、带征之公费,依照1936年平均米价折算改征米额,征率按原额每元征稻谷2市斗。由此,浙江省继山西、福建之后成为第三个田赋征实省份。1942年,按原额每元征稻谷3市斗,另加公粮每元1市斗,并随赋征借每元1市斗5升。

为了完成粮食征实、征购和征借的任务,政府主要利用保甲组织和乡镇保甲长进行催粮与征粮。1937年,浙江省政府就颁布《保甲催征赋税办法》,规定各乡镇长及保甲长负责直接向粮户催征赋税。保甲长协同催收所,会同所在地乡镇长查明各保甲号数,编入征粮户册,以此作为催征的依据。编造好的征粮户册由县政府发交各乡镇长,再分发给各保甲长,按册挨户催征。各乡镇长负责督促各保甲长催缴,各保甲长负责向各粮户催缴。《保甲催征赋税办法》使乡镇保甲长成了战时粮食征收的主要执行者。

首先,乡镇保甲长成为田赋“三征”的主要宣传者。为了宣传田赋“三征”,各级政府都会制定各种相关的宣传标语,逐层下发,最终由乡镇保甲长负实际的宣传责任,尤其是各保甲长要挨户动员。1941年,龙泉县制定了统一的宣传标语,如“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有粮出粮,为每个国民应尽之天职”,“田赋征实、征购,目的在充实军糈、调济民食”,“本年征实、征购稻谷,限开征后三个月内,一次清完,早完是光荣的,迟纳要处罚的”,“乡镇保甲长应该切实协助征实征购”,“经征人员如有浮收勒索情事,粮户可以随时检举”等。1120日,兰渠乡在本乡第五保英力村国民学校举行1941年度粮食总调查及田赋改征实物会议,各保长会同调查员组成田赋临时事务员讲习会。县府派督导员张乃权莅乡指导,规定十五日内办完,并令各保长返保后立即召开保民大会,宣传调查食粮及田赋改征实的意义,且限一星期内将调查结果由保甲长造具调查清册及统计表,送乡汇转。与此同时,龙泉县还刊发了《纳粮歌》和《田赋征实三字经》,要求各乡镇保广为宣传。

其次,为了提高征实的成效,政府规定乡镇保甲长必须负田赋“三征”的连带责任。根据《浙江省各县乡镇保甲长协助催征赋税办法》的规定,乡镇保甲长在田赋“三征”中负有重要职责:1.各乡镇保甲长对于该管区域内各种粮户应纳土地赋税,负协助经征机关共同催征之责。必要时,乡镇保甲长并得向粮户检查粮串,查缉隐匿。2.各保甲长于每年新赋开征时,应将当年赋税应征标准通知各粮户,并负责散发田赋通知单,领导粮户纳粮。3.各保甲长如查有欠缴赋税各户迭催不完,得报由县政府或县田粮处派员催追。4.欠粮业户经县田粮处指派员警严追后倘仍抗不完纳,应由各该保甲长调查欠户财产,开单报由县田粮处依法处理。5.各乡镇保甲长如对欠赋业户有故意徇纵、扶隐等情事者将由县严加惩处。6.各乡镇保甲长协助催征赋税由县田粮处切实考查成绩酌予奖惩。1944年,龙泉县长徐渊若训令各乡镇保甲长:“田赋为我国正课收入,关系军粮民食,至为深巨,各乡镇保甲长,对于下乡征实人员均应竭诚协助,以赴事功”,“各乡镇保甲长并负有妥善保管责任,至征实人员下乡征收,如有舞弊扰民情事,各乡镇保甲长应即率先检举。”同年,福源乡各保甲长因未能有效协同征收人员办理粮食征收,县长徐渊若对该乡乡长周仁生予以训诫,并责令其转饬各保甲长切实负责协同办理,“毋再视同具文,致干惩处”。

政府利用保甲组和保甲长催粮、征粮和购粮,对于确保军粮供应和田赋“三征”起了重要作用。1941年田赋收归中央后,军粮由中央统一配额征收。1942年,浙江省军粮配额24万大包(每包200市斤),其中派定田赋征收军粮10万大包,预备抢购军粮14万大包。1943年,浙江省在征实、征购项下配额军粮37万大包,后经第三战区军粮会议商议,增购6万大包,合计配额为43万大包。1944年,配额为32万大包。自1941年至1944年,浙江省军粮实际拨交为1 382 130大包。龙泉作为战时浙江的大后方,其驻军和过境部队平均每月有5000人左右,每月需蔬菜副食品津贴26万元,每月军粮配额200大包。此外,还有临时的征购,194276日第三战区兵站总监通过省政府令龙泉县政府征购大米3000包,合计6万斤。而过境部队甚至擅自开仓,强借粮食。1942828日,陆军暂编第九军某部强行开仓提去赋谷2145斤。

田赋征实前,公粮主要依靠各级粮管机关采购余粮,田赋征实后,省级公粮在赋谷项下拨发,县级公粮主要随赋带征。1941年至1944年,浙江省田赋征实共计5 821 070石,随赋征借1 416 242石。1941年以前,龙泉县田赋征收以179 787.9亩为标准折征正附税。1937年至1938年每亩征正附税0.7238元,1939年每亩征正附税0.7864元,1940年为0.7968元。1941年改征实物后,每亩田科正税0.1881元,附税每亩0.5917元,正附税合计为每亩0.7798元,应征总额为140 198.604元,并以每元征糙谷2市斗,共计28 039.72石。1942年,根据国民政府粮食部的规定,浙江省又将征实标准提高到每元3市斗稻谷。同时,龙泉县也对全县土地重新编查,田亩数有所增加。根据新的征实标准和田亩数,1942年龙泉县应征稻谷增加为54 877.5石,1943年为57 589.248石,1944年为55 735.826石。与1941年相比,田赋数几乎增加了一倍之多。由于民众不堪负担,征收难度逐渐加大。从表4看,1941年后,基本只能完成五成。



政府利用乡镇保甲长催粮、征粮和购粮,对于提高田赋征实成效,防止民众囤积居奇和匿藏余粮起了重要作用。然而,乡镇保甲长参与田赋征实也带来了许多流弊。主要表现在:一是贪污和侵占。1941年月6月,岱垟乡第二保保民吴公利等人向县政府控告保长徐敬周非法征收,侵占公款。7月,龙溪乡第一保保民周承齐等人控诉该保长吴邦本贪污和侵占乡级公粮。后经县府派员调查,发现该保长所收乡级公粮2364斤未开收据,侵占周宗薰、周宗林二户缴纳的302斤赋谷,折合法币9075元。八都镇第十三保保民陈树生也向县府控告:“镇长、保长近向各户征收物品与款项均不发给收据”,“以权势威胁,稍忤即指为抗捐,如日前征募征属公宴费,历年均发给收据,本年则不发收据,若公告则更谈不上”,“当此抗战时期,人民出力出钱,但求有益于抗战,保甲人员应开诚布公,以昭大信,以奠法治之基础”。二是乡镇保甲长利用征实之机乱收费用,而自己则尽量逃税或少交。19447月,小梅镇第五保保长骆世忠、骆世豪兄弟借征实之机,采取欺诈手段,违法向保民征收劳役代金等费用,从而遭到副保长叶才勤、第五甲长叶良清、镇民代表张卓如等人的联名控告。三溪乡第二保保长胡永寿所种之田土,全收稻谷,老少皆知,但每年却以旱地之名缴纳赋税,以减少其赋谷。对于乡镇保长在征实中的流弊,时人曾讽刺说:“乡镇长买田砌屋,保长们吃鱼吃肉,老百姓抱头大哭。”由于乡镇保长是政府政策的执行者,如不是乡镇保长过于肆意妄为,政府对于乡民的控告案往往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不少被控案件都不能及时回复处理,甚至故意拖延。

战时田赋征实、征购、征借,虽然一定程度保障了军粮和公粮,但却减少了民食,不少乡村因此发生粮荒,甚至出现饿死人的现象。1941年龙泉遭遇大旱,又逢改征实物,致使各地出现严重饥荒,是年龙溪乡一共饿死180人,第七保多达40余人,全乡逃荒80多户;兰巨乡第十保也饿死50多人,逃荒10余户。据龙泉县志记载,在1941年的饥荒期间,该县的济川桥上一天死七八人。19446月,龙溪乡再次发生粮荒。乡长呈文县府称:“本乡山多田少,全年收获仅足供二三月之需,其余月数悉赖经营香菇及树木购买粮食,以资接济。今年菇月凋敝,树木不销,农村经济除完纳人民应尽之捐税外,早已罗掘殆尽,粮食顿起恐慌。”同年7月,福泽乡也向县府报告:“居民十室九空,欲米无钱,饥贫交迫,借贷无门。掘草根、采树皮和粮而食者,日有所闻。”屏南乡则呈报,全乡有无粮充饥者582人。

民众缺粮使抗捐抗赋的行为时有发生。1945年,福泽乡乡长张强呈文县长:“敝乡第十保保长张时俊报告称,该保应派地方捐献经费尚未收清,日前县府派张指导员莅保催收,职当即通知各甲长催收,奈因银根紧迫,本保甲长等全不能征收。该保地方捐献应派25 350元,除征收9200元外,尚欠16 150元,俯赐准予派警协助征收实。”同年,民权乡乡长任观通呈请县府派警催征:“本月奉钧令征收乡级公粮,展期至10月底收足。惟第一保地接城市,民情刁滑,1944年乡级公粮,虽认派50余担,实收不满10担。迭派员前往催征,各公粮户不但不缴,而且避而不见。第一保捐派,认而不派,派而不收,收而不缴,保长欠缴达10万元之多,职经报乞核在案。此次避缴公粮,是保民惯技,若不严厉取缔,则该保成为独立保,准赐派警严厉催征,带案追缴或准展期征收。”过度的征粮,不仅造成乡村饥荒,也加剧了官民之间的对立关系。

结语

全面抗战爆发后,国统区的粮食生产、粮食进口和粮食贸易遭受严重冲击。加上日军对沦陷区粮食的抢掠和对游击区粮食的高价竞购,致使国统区面临严峻的粮食危机。为了确保军粮、公粮和民食的基本供应,政府在国统区实施粮食管制,要求各县乡镇保积极开展粮食节约和扩大生产运动。龙泉县作为浙江抗战的大后方,是浙江省推行粮食节约与扩大生产运动的重要县份。1938年,浙江省政府任命省合作事业室主任、建设厅第二科科长唐巽泽为龙泉县长,利用保甲组织、乡镇保合作社,全力开垦荒地,扩大粮食生产,推行粮食节约运动,从而使龙泉县的粮食耕种面积得到扩大,粮食种类和粮食产量也有所增加,一定程度缓解了粮荒现象。1941年田赋征实后,军粮和公粮虽然一定程度得到保障,但民食却大为减少。过度的征粮、借粮和购粮则进一步侵占了民众的基本口粮,造成了严重的饥荒,出现饿死人的现象,不少民众为此拖欠,甚至抗缴公粮。然而,在战时粮食增产有限、“军粮优先”的情形下,侵占民食是必然的,也是无奈的选择。为加大征粮、借粮和购粮的力度,政府不得不苛责于乡镇保长。乡镇保长的参与虽然提高了政府推行田赋“三征”的成效,但也给田赋“三征”带来了种种流弊。乡镇保长殴打、谩骂乡民时有发生。同样,乡镇保长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也会遇到抗捐抗赋的乡民,他们删改户口册,伪造图记,甚至对乡镇保长进行殴打、诬告。两者之间的诉讼屡见不鲜,冲突不断。


注释:

[1]代表性的成果有:张培刚、廖丹青:《二十世纪中国粮食经济》(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侯坤宏著:《抗日战争时期粮食供求问题研究》(团结出版社20156月版),何友良:《抗战时期江西粮食征供情况考察》(《抗日战争研究》1993年第2),金普森、李分建:《论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的粮食管理政策》(《抗日战争研究》1996年第2),霍新宾:《市场机制与政府行为——抗战时期广东国统区粮食市场管理的个案考察》(《抗日战争研究》2004年第2),汤水清:《抗战时期国民党政府军队的粮食供给——以湖南省和第九战区为例》(《军事历史研究》2004年第3),唐佳娟:《抗战时期国统区的粮荒与地方政府的因应——以浙江省为例》(杭州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3)等。

[2]浙江省的保甲与豫、鄂、皖、闽、赣等省份的保甲在功能上有所不同。豫、鄂、皖、闽、赣各省保甲目的在于“剿匪”,强调“自治与自卫分开,先谋自卫之完成,再作自治之推进”。而浙江则将保甲纳入地方自治,利用保甲办理地方自治事业。见《浙江省办理保甲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内政部档案,档案号:十二(2)/1549

[3]孙晓村:《浙江粮食调查》,上海社会经济调查所1935年印,第3页。

[4]浙江省农会编:《战时农民运动法规方案汇编》,1939年,第88-89页。

[5]戚志远:《浙江之粮食增产工作》,《浙江经济》第3卷第2期,1947年,第15页。

[6]浙江省政府建设厅编:《抗战期间浙江省建设事业概括》,1938年,第14页。

[7]《各省粮食增产之检讨》,浙江省档案馆藏,档案号:L33-2-82

[8]《七区专署卅年中心工作报告提要》,浙江省档案馆藏,档案号:L37-00-51

[9]《呈送粮食统计表》,《卅年度粮食总调查法令卷》,龙泉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4-4-159

[10]《龙泉县政府指导垦殖荒地计划大纲》,《龙泉县各合作社举办公垦实施办法》,龙泉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4-4-204

[11]《龙泉县合作金库》,浙江省档案馆藏,档案号:L073-000-0140

[12]据龙泉县统计,各类农作物产量平均每亩稻300斤,大麦100斤,小麦90斤,大豆50斤,玉蜀黍150斤,甘薯1000斤。1941年龙泉遭遇大旱,产量更低。《各项调查统计表卷》,龙泉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0-1-156

[13]黄绍竑:《解决当前粮食问题之对策》,《浙江之粮食管理》,1940年,第8页。

[14]浙江省粮食管理处编:《浙江省粮食节约运动纲要》,《浙江省粮食管理规章汇编》,1940年,第65页。

[15]龙泉市档案局编:《龙泉:浙江抗战大后方》,第95页。

[16]龙泉市档案局编:《龙泉民国档案辑要》,中国档案出版社2010年版,第237页。

[17]浙江省粮食管理处编:《浙江省粮食管理规章汇编》,1940年,第15页。

[18]浙江省粮食管理处编:《浙江省粮食管理规章汇编》,1940年,第25-26页。

[19]《小梅区署为奉电遴选胡曦陈振华周传沿三人为粮食总调查督查员祈核委由》,《卅年度粮食总调查法令卷》,龙泉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4-4-159

[20]《龙泉县小梅区剑湖乡公所呈文》,《卅年度粮食总调查法令卷》,龙泉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4-4-159

[21]《龙泉县上剑池乡粮食调查员名册》,《卅年度粮食总调查法令卷》,龙泉市档案馆藏,档号:14-4-159

[22]《粮食总调查报告》,《卅年度粮食总调查法令卷》,龙泉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4-4-159

[23]浙江省粮食管理处编:《浙江省粮食管理规章汇编》,1940年,第23页。

[24]龙泉市档案局编:《龙泉民国档案辑要》,第221页。

[25]龙泉市档案局编:《龙泉民国档案辑要》,第162页。

[26]浙江省银行经济研究室:《浙江经济年鉴》,1948年,第182页。

[27]《提倡保甲催征赋税办法》,《浙江财政月刊》,1937年第10卷第2-3期。

[28]《龙泉田赋粮食管理处卅三年度田赋征实宣传报告表》,《征实宣传卷》,龙泉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5-8-280

[29]《浙江省三十二年度田赋征实及带购粮食宣传标语》,《征实宣传卷》,龙泉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5-8-280

[30]《龙泉县兰渠乡举行三十年度粮食总调查及田赋改征实物召开会议纪录》,《卅年度粮食税调查法令卷》,龙泉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4-4-159

[31]《浙江省各县乡镇保甲长协助催征赋税办法》,《欠赋法令卷》,龙泉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5-5-64

[32]《县长谕令》,《征实宣传卷》,龙泉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5-8-280

[33]《县长训令福源乡乡长转饬所属各保甲长切实负责协助征收屠宰税》,《地方捐献卷》,龙泉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6-6-28

[34]《战时浙江省历年军粮配额及拨交数统计表》,浙江省档案馆藏,档案号:L37-00-50

[35]龙泉市档案局编:《龙泉民国档案辑要》,第252页。

[36]《浙江田赋粮食管理处卅四年份施政报告》,浙江省档案馆藏,档案号:L29-2-96

[37]《龙泉县各则土地赋税应征额调查表》《田赋征集卷》,龙泉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6-6-1

[38]龙泉市档案局编:《龙泉民国档案辑要》,第208页。

[39]龙泉县志编纂委员会:《龙泉县志》,汉语大辞典出版社1994年版,第122-123页。

[40]《岱垟二保民控保长徐叔周非法征收侵吞公款令前往查复》,《乡镇保甲人员涉嫌贪污卷》,龙泉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0-1-521

[41]《安仁区署呈复县长饬查龙溪乡第一保保长吴邦本多收田赋情形》,《乡镇保甲人员涉嫌贪污卷》,龙泉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0-1-521

[42]《八都乡民呈诉》,《杂卷》,龙泉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0-1-560

[43]《小梅镇第五保叶才勤等为保长骆世忠骆世豪兄弟违法征收劳役代金呈县长》,《接运稻谷卷》,龙泉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3-3-408

[44]《三溪乡第二保保长胡永寿舞弊减少赋谷》,《地方捐献卷》,龙泉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6-6-28

[45]《为民食问题敬告各位乡镇长》,《时事公报》,194395日,第2版。

[46]《龙泉县饬查未复控告案件清单》,《上级机关饬查案卷》,档案号:10-1-24

[47]龙泉市档案局编:《龙泉:浙江抗战大后方》,第87页。

[48]龙泉县志编纂委员会:《龙泉县志》,第53页。

[49]龙泉市档案局编:《龙泉民国档案辑要》,第154页。

[50]《福泽乡为转请准予派警协助十保征收地方捐献呈县长》,《地方捐献卷》,龙泉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6-6-28

[51]《民权乡公所为第一保公粮户抗不缴纳故违政令造具册报仰祈派警严厉催征带案追缴或赐展期征收呈县长》,《乡镇公粮卷》,龙泉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6-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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