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山区月浦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队员例行河道巡查时,在潘泾河支流河岸发现一处泡沫彩钢板搭建的简易房,疑似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建。 执法队员开展走访调查后发现,此段河段原先为鱼塘,该建筑物系鱼塘的临时管理用房,用来堆放物资、工具等。在找到原鱼塘负责人后,其主观上仍想保留该建筑物用来堆放杂物,执法队员当即向其宣传保护河道的重要意义;进行法制教育,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构筑物;鱼塘现已恢复为普通河道不再进行水产养殖,故管理用房也无存在的必要。在执法队员耐心细致地引导下,最终该当事人表示愿意配合拆除工作。 此次拆违,有效清理了潘泾河支流河岸违建,改善了河道生态环境,提升了河道环境面貌。月浦镇综合执法队将持续抓好河道常态化管理工作,加强宣传与执法力度,助力宝山“北转型”。 ![]()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三)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市水务执法总队、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水利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讯员:瞿晓秋 编辑:宋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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