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离婚后,将唯一住房赠与给女儿,但仍住在里面。万万没想到,6年后,女儿想卖掉这套房子,多次要将他赶出房屋。驱逐失败后,女儿又将房屋半价卖掉,条件是买家要自行将男子赶出去。 当初,这套是岳先生用外公的拆迁款和银行贷款买的,但是因为考虑到岳先生的单位可能有福利分房,为避免影响到他的购房资格,一家人商量以后,把房子落在了岳先生的岳父名下。之后,岳先生就住进了这套房子,一住就是20多年。 2013年,岳先生和前妻闹离婚,在分割财产时,为免纠纷,两人商量好,把房子送给女儿,但岳先生仍然可以住在里面。之后,房子被过户到女儿小岳名下,这个过程中,小岳连过户费都没付一分钱。 6年后,小岳怀孕,母亲又得了癌症,经济压力有点大,就把主意打到了这套房子上。她觉得,这房子现在是自己的,而父亲有固定工作,有存款,完全可以另找个住处。就开始以房主的名义,多次赶父亲走,还起诉到法院,要让父亲搬离。 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她又以低于市场价120万元的价格,把房子卖给了金某,合同上特别约定金某自行劝退岳先生。 房子被过户给金某后,金某把岳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岳先生搬离。而岳先生也把金某和小岳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两人的合同无效。 都说女儿是父亲的小棉袄,但这个小棉袄这样做,肯定让父亲寒心了。这样的案子,就是考验法律的时候了。 一、小岳能不能获得房屋的处分权? 这套房子,当初是岳先生付的钱,只是在离婚的时候,他与前妻为免就这套房子产生过大的争议,选择了一个比较迂回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就是把房子过户给女儿——反正将来这房子也是要由女儿继承的。 这个过户行为属于赠与。赠与行为属于一种无偿行为,一方要赠与,另一方接受,赠与合同就达成了。 而当房屋被过户到小岳名下的时候,赠与行为就履行完毕,小岳基于赠与合同,就已经获得了所有权,岳先生也不能再要回房子。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小岳作为所有权人,对这套房子当然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小岳可以要求父亲搬走吗? 但是,《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小岳在行使房屋的所有权时,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在这个案件里,小岳获得房屋的所有权是基于岳先生的赠与,岳先生的赠与行为是基于两人之间的父女关系,没有其他意图。 而岳先生在赠与完成以后,没有其他住处,一直住在这套房屋里。基于这种背景,如果小岳以自己是所有权人,就要求岳先生搬走,这显然违背了公序良俗。 所以,小岳对房屋的所有权基于公序良俗,受到了相应的限制,既不能强行要求岳先生搬离,也不能在岳先生未搬离的情况下,就强行将房屋出售。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小岳将房屋出售给金某的行为也属于无效法律行为,不产生房屋买卖的合同效力。 三、金某能否要求岳先生搬离房屋? 但是,小岳与金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不代表金某一定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如果符合下列条件时,就算买卖合同无效,买受人仍然可以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这个案件里,房子已经过户到了金某名下,如果金某不知道小岳与岳先生之间的事情,买房子的价格也是市场价,则他可以基于善意获得房子的所有权,也有权基于所有权要求岳先生搬离。岳先生只能在搬离以后,要求小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事实上,从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来看,金某在买房时是知道小岳与岳先生之间纠纷的,而且他买房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所以他主观上不具有善意,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也不能因此获得房屋所有权,在他与小岳的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需要将房屋再过户回小岳名下。 最终,一审判决金某与小岳的合同无效。小岳等人对此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金某等人又向高院申请再审,也被驳回。 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本案例来源于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文中姓名为化名) —— @家子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男子将房屋赠给女儿后遭恶意驱离# #科学婚恋指南# 头条热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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