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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纠纷

 丫胖子 2023-03-14 发布于上海
隐私权纠纷之一个人信息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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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适用要点

【释义】

个人信息纠纷是因自然人个人信息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纠纷。个人 信息的范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 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 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 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管辖】

个人信息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 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 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应注意的问题】

侵害个人信息的本质必须具有违法性。侵害个人信息的 表现行为类型大致可分为:非法获取个人信息、非法出售个人信息、非法向 他人提供个人信息、非法泄露个人信息、非法篡改个人信息、非法毁损、丢 失个人信息等。

本案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新增。在适用本案由时,应注意个人信息 中的私密信息受到侵害的,应适用隐私权纠纷。个人信息权益与隐私权的区 别在于,个人信息权益主要是对个人信息的支配与自主决定,而隐私权主要 在于防范个人秘密不被非法披露。①隐私信息只属于个人信息的一部分,隐私 信息一旦被披露就不再是隐私,只能适用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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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基础规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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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 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 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 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_)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 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 公开等。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 民事责任:

①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理解与适 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367页。

(-)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 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 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 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 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 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 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 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 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 部门报告。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 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

第九十二条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确保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安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不 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 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 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 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 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釆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 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 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 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 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 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 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 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 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11号2014年8月21 0)

第十二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 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 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

(一)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

(三) 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 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

(四) 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五) 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

(六)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公 开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个人信息,或者公开该信息侵害权利人值得保 护的重大利益,权利人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公开个人信息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七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 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 规定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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