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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的合伙人制度

 医者易也 2023-03-14 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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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分析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分析

摘要:阿里巴巴成功在美国上市,刷新了美国市场的IPO交易纪录。这次上市举世瞩目,阿里巴巴公司采用的合伙人制度引起了广泛热议。本文试将这种新型合伙人制度与国内外其他类型的公司股权架构进行比较,并对合伙人制度的利弊予以分析。

关键词:合伙人制度;双层股权结构;制度创新

一、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 阿里巴巴在向纽交所递交的招股说明书等有关文件中对合伙人制度作了详细说明:从1999年阿里巴巴公司成立时起,马云等人就以合伙人的精神运营和管理这家公司。2010年7月,为了保持公司的这种合伙人精神,确保公司的使命、愿景和价值观的持续发展,阿里巴巴将这种合伙人协议确立下来,取名“湖畔合伙人”。马云和蔡崇信为永久合伙人,其余合伙人在离开阿里巴巴集团或关联公司时,即从阿里巴巴合伙人中退休。每年合伙人可提名新合伙人,新合伙人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在阿里巴巴或关联公司工作满五年以上,对公司发展有积极贡献,高度认同公司文化,愿为公司使命、愿景和价值观竭尽全力等。担任合伙人期间,每个合伙人都须持有一定比例的公司股份。合伙人的权利包括董事提名权、奖金分配1权。

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与一般意义上的合伙制不同,一般意义上的合伙制是作为商业上的一种组织形式,与其他公司制度相比较而言,更强调合伙人在权利义务与一般公司股东的区别,另在税收方面也存在差别。而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核心在与公司董事会的选任制度。即由合伙人提名董事会的大多数董事人选,而不是按照持有股份比例分配董事提名权。 阿里巴巴的这种合伙人制度无疑是一种更有利于公司管理层取得公司控制权的制度设计,使管理层可以基于较少的股份而获得公司较大的控制权。

二、双层股权结构

阿里巴巴最初选择于香港上市,但由于合伙人制度这种违反香港“同股同权”规则的机制,其不得不转而在美国上市。早在20世纪初,美国就出现了一种打破“同股同权”规则的公司股权结构:双层股权结构。

双层股权结构是一种股权具有不同投票权能的公司股权结构,这种非常规股权结构将普通股划分为A、B股两类:A类股的表决权遵循“同股同权”的原则,B类股具有数倍于A类股的表决权,多由公司的创始人团队或早期投资人拥有,两者投票权差距可达150倍之多。 双层股权结构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和保护,并受到上市公司的欢迎。1995-2002年间的上市公司中有6%的公司具有双层股权结构。21世纪以来,高科技公司与

2互联网公司对双层股权结构的采用更加引人注目,其中的典型有Google、Facebook等。

双层股权结构之所以被如此广泛地采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无疑是对公司创始人股权稀释的防止作用。新兴产业公司在挂牌上市之前需经历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成长期,创始人在此期间为了保护公司运营、扩大公司业务往往需要多次吸引投资者,其股权也相应地被不断稀释,在公司上市时创始人可能已经成为小股东。在上述过程中创始人有可能无法控制公司的发展方向、战略和运营模式。双层股权结构可以很好地避免这一问题的出现,这种股权结构“将具有投票决策能力的股权保留在创始人手中,然后拿没有投票权或具有微弱投票权的股1

2胡正梁,张帆:《“新型合伙人制度”解析》,《山东经济战略研究》,2014年7月。 陈若英:《论双层股权结构的公司实践及制度配套---兼论我国的监管应对》,《证券市场导报》,2014年3月

票去融资,使投资人手中几乎没有决策权,但是有平等的收益权”。

三、合伙人制度对双层股权结构的借鉴及创新 阿里巴巴一直否认其合伙人制度是一种双重股权安排,但就其加强控制权的实际效果来讲,它确实是一种类似双重股权结构的制度安排,但同时又克服了双层股权结构的一些缺陷。

(一)合伙人制度同双层股权结构一样,在保持公司创始人对公司创始人对公司控制权方面的优势显而易见。这会为公司和股东带来以下几点好处:

首先,有利于股东和公司长期利益的最大化。公司股东大致分为三类:创始人股东、机构股东、公众股东。不同股东的各自需求不同。中小股东可能更加注重金融利益,尤其是短期经济利润。让这种类型的股东关心公司管理,且不说其对公司的长远发展是否会产生不利影响,其在实践中首先大多会怠于行使其对公司的权力。若将控制权放在创始人股东手中,公司股东可以按照更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的目标进行公司治理。合伙人制度中的合伙人工作在公司第一线,他们了解市场,了解消费者。让他们提名董事,更为符合公司的利益和发展的长远方向。

其次,提高决策质量。少数人的决策机制比多数人的决策质量更高。对于阿里巴巴这种创新型的企业来说,不断追求创新是其发展壮大的关键条件,创新中最重要的是人力资本。合伙人制度中对合伙人条件的设计即说明阿里巴巴希望以了解公司文化与发展使命的人来推动公司发展,保持公司的生机与活力。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认为:“创新型公司与传统公司最大的不同在于,它取得成功的关键不是靠资本、资产或政策,而是靠创始人独特的梦

4想与远见。” 因而让合适的人作出决策比让更多的人作出决策或许更能获得高质量的发展

方案。投资人之所以选择这类公司投资也往往是看中公司创始人的领导力和决策力,以及更愿意让公司长久发展下去的热情。

最后,防止公司的恶意收购。在双层股权结构中,可以被收购的股权不具有表决权,拥有足够表决权的股权不具有转让性,控制权得以稳定地掌握在现有管理团队手中。对于创新型公司来讲,其价值取向的形成与公司长期目标的实现需要稳定的运营管理团队,认可其价值取向的消费者群体也需要漫长耐心的培养形成,因而防止恶意收购实为必要。

(二)合伙人制度与双层股权结构有类似的同时也存在诸多不同:

首先,双层股权结构以剥夺公众投资者的表决权,对股东利益保护造成风险而为人诟病。持此观点的人认为,现代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之后,股东的投票权被视为是对抗管理层

5的重要工具,而双层股权结构使公众投资者失去了这一工具。前述已说明中小股东在实践

中对公司管理或许并无兴趣,此不赘述。另外,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并未完全剥夺股东的投票权。合伙人制度包含了选举公司董事的双层机制:首先由合伙人提名董事会人选,再由股东会投票表决该人是否通过委任。若股东否决合伙人提名董事人选,合伙人可再另行提名人选,直到最终选出合伙人与股东均同意的人选。这种给股东投票选举董事加以前置程序的制度设计旨在选举出既符合公司价值理念又令股东满意的董事人选,而非暴力剥夺股东的投票权。

其次,由于双层股权结构多由公司创始人持有多数表决权,不少人担忧基于个别管理者的公司治理结构在该管理者离开其岗位时该怎么办。这一忧虑在合伙人制度中得以避免。

合伙人制度对加入合伙人团队的要求是:1公司高管,在公司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2了解公司运营,认同公司文化;3经过四分之三合伙人的同意。几条要求保证了进入合伙人团队的是对公司运营与管理有着充分认识与把握的管理者,且其价值理念、行事作风等均为33马一:《股权稀释过程中公司控制权保持:法律途径与边界—以双层股权结构和马云“中国合伙人制”为研究对象》,《中外法学》,2014年第3期

4参见李小加:“股权结构八问八答”。

5卢文道,王文心:《双层股权结构及其对一股一权规则的背离---阿里上市方案中“合伙人制度”引起的思考》,《证券法苑》,2013年第9卷。

之前的合伙人所认可,保证了公司传统理念的延续,从而避免了创世人去世后公司控制权世袭罔替的不足。

最后,合伙人制度较双层股权结构对股东权更具开放性。合伙人制度并未剥夺股东对独立董事的提名任命权及关联交易批准权等权利。这使得合伙人制度不会造成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交易等方式牟利的风险增大或者弱化监督的后果。

四、结语 通过以上论述,合伙人制度在借鉴双层股权结构优势的基础上又对其进行创新,避免了双层股权结构的一些不足。尽管仍存在公司控制权分配与投资者保护之前的冲突,但大多并非为合伙人制度导致,而是公司治理中的固有矛盾。阿里巴巴这次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创新应当是一次有益的尝试。高科技公司中,创始人想要把握公司发展方向,必须拥有足够控制权,但在其成长过程中又需要天使投资人创投、私募基金等融资,稀释自己的股权。我国现行制度对创新公司治理结构的不认可使高科技公司和互联网公司时刻处在这样一个两难的境地,因此,加大制度的包容性实为必要。

参考文献

[1]胡正梁,张帆.“新型合伙人制度”解析.山东经济战略研究,2014年7月

[2]陈若英.论双层股权结构的公司实践及制度配套---兼论我国的监管应对.证券市场导报,2014年3月

[3]马一.《股权稀释过程中公司控制权保持:法律途径与边界—以双层股权结构和马云“中国合伙人制”为研究对象.中外法学,2014年第3期

[4]卢文道,王文心.双层股权结构及其对一股一权规则的背离---阿里上市方案中“合伙人制度”引起的思考.证券法苑,2013年第9卷

[5]杨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创新问题研究---以阿里巴巴上市为视角.财政金融,2014年2月

[6]叶祥松.中外公司治理结构的比较分析.经济学家,2003年1月

篇二: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研究报告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研究报告

杨来运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以下简称“合伙人制度”)进入大众视野源于其在香港证交所申请上市受挫。那么,合伙人制度究竟是什么制度?为什么阿里巴巴会因此不能在香港上市却能在美国上市?合伙人制度的合伙人与我们通常见到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一回事吗?合伙人制度与谷歌、百度等公司实行的双层股权结构或双重股权制度是什么关系?与香港上市规则不符的合伙人制度为什么在阿里巴巴合法存在了这么多年?它与我国公司法的关系怎么样?对我们公司控制权的架构有什么借鉴意义?下面对这些问题一一展开论述。

一、合伙人制度主要内容

合伙人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目前,阿里巴巴合伙人共有28名成员,包括22名阿里巴巴集团的管理层和6名关联公司及分支机构的管理层。其中马云和蔡崇信为永久合伙人,其余合伙人为暂时合伙人,其任期与任职相关,即在阿里巴巴集团公司或关联公司任职时,是合伙人;一旦离开,即从阿里巴巴合伙人中“退休”。合伙人的人数无最终限制。

2、阿里巴巴每年选一次新合伙人。新合伙人要获得四分之三以上的现任合伙人同意才能当选。合伙人投票实行一人一票。

3、新合伙人需要满足在阿里巴巴或关联公司工作五年以上;对公司发展有积极的贡献;高度认同公司文化,愿意为公司使命、愿景

和价值观竭尽全力等条件。

4、担任合伙人期间,每个合伙

人都必须持有一定比例的公司股份。

5、合伙人的权力包括董事提名权和奖金分配权。阿里巴巴合伙人有权提名阿里巴巴过半数董事,提名董事需经股东会投票过半数支持方可生效。如果股东反对合伙人任何一名提名人选,合伙人毋须股东投票,可指派另外一人选成为“过渡董事”,任期一年。

二、合伙人制度解读

1、合伙人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随着公司的发展和上市,阿里创始人的股份逐渐被稀释,仅凭股权已很难对公司进行控制。如何在因股份被稀释而丧失对公司绝对控股权的情况下能够继续控制公司,成了摆在以马云为首阿里创始人面前的一个现实而迫切的重大问题。经过赴欧美考察,在借鉴高盛、麦肯锡合伙人制度的基础上,马云建立了阿里自己的合伙人制度。

2、合伙人制度的核心特点就是通过拥有董事会过半数董事的提名权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现代公司的治理结构已经由原来的“股东会中心主义”转变为“董事会中心主义”,即现代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不在由股东会决定而是由董事会决定。这样一来,其结果就是谁控制了董事会,谁就控制了公司。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机制,因此,只要能拥有过半数的董事,就能控制董事会,进而就能控制公司。合伙人制度就是通过赋予合伙人过半数董事的提名权来保证合伙人在董事会有过半数的董事,从而实现合伙人对公司的控

制。

3、合伙人的董事提名权是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的,而非根据股权比例分配的。作为资合公司,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权利分配一般遵循资本决原则,即股权的大小取决于股份的多少。具体到董事提名权,按理说,只要是股东,其就享有董事提名权,至于提名的董事是否能获得股东会同意,从而成为董事,那是另外一回事。当然,董事提名权也可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谁股份多,谁就能提名更多的董事。显然,合伙人的董事提名权不是根据股份比例分配的结果,而是依据公司章程直接享有的。因为就目前来看,合伙人持有的股份合计未超过公司股份的10%,但其却享有过半数董事的提名权。通过在公司章程里规定合伙人的董事提名权,合伙人制度保证了合伙人的董事提名权不受合伙人股份比例的影响,也不随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股份变动而变化,从而实现了合伙人对公司的持续控制,直到公司章程被修改。

4、合伙人的董事提名权仅仅是提名权,也就是说,合伙人提名的董事不是当然的董事,要成为真正的董事还需经过股东大会的表决,只有获得了规定的票数,才能当选董事。因此,合伙人制度要真正得到实施,还需要其它安排。

5、合伙人的董事提名权不是一次性权利,而是具有反复性。如前所述,合伙人提名的董事要经过股东大会同意才能成为真正董事,正如人生不如意事常有二三一样,合伙人提名的董事未能获得股东大会同意也时有发生。如果合伙人的董事提名权是一次性权利的话,那么合伙人在董事会的席位就会减少,就会丧失对董事会的控制,从而

达不到合伙人制度的设立目的。为了避免此种不利情况的发生,合伙人制度规定合伙人的董事提名权具有反复性,即如果合伙人提名的董事未在股东大会获得通过,合伙人可以继续提名,直至提名董事当选。

6、合伙人享有“过渡董事”指定权。由于合伙人的董事提名权具有反复性,而股东大会的决议权也不是一次性的,这就可能出现合伙人提名的任何董事人选,股东大会都反对,从而使二者陷入僵局,使合伙人的董事提名权落空。为了保障合伙人的董事提名权真正得到行使,合伙人制度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人享有“过渡董事”指定权,即可以不需股东大会同意,直接指定一名“过渡董事”。过渡董事的任期为一年。

7、合伙人每年选举一次新合伙人。由于合伙人中只有马云和蔡崇信是永久股东,其他合伙人的任期都与其在阿里巴巴的任职相关,因此,会有合伙人因离职而退出,这就需要吸收新的合伙人进来以补位。另一方面,随着公司的持续发展,其会不断拓展新的业务,这也要求合伙人不断补充新鲜血液,以应对形势的发展。于是,就有了每年选举一次新合伙人。

新合伙人要由现任合伙人推荐和四分之三现任合伙人同意才能当选。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公平公正,因为新合伙人是否符合合伙人标准不能由一两个合伙人说了算,否则,会出现任人唯亲和近亲繁殖现象,这对其他潜在合伙人候选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最终也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另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合伙人的最大团结。团结是合伙人发挥作用的前提,难以想象一个内讧不断、四分五裂的合伙人在

控制公司方面能发挥什么作用。为了避免合伙人的团结因新合伙人的加入而受到致命伤害,就需要新合伙人得到绝大多数现任合伙人的认可。

合伙人的人数没有最终限制。限制合伙人的人数既不利于新生力量的不断加盟,也不利于调动员工的努力工作积极性。

合伙人在表决是否接受新合伙人时实行一人一票。合伙人的存在不以合伙人拥有的股权为基础,而已相互间的认同和信任为基础。这决定了合伙人之间应该相互平等。合伙人之间的平等体现在表决上就是一人一票。

8、 合伙人的标准由硬指标和软指标组成。硬指标包括在阿里巴巴或其关联公司工作五年以上,对公司做出过重大贡献。软指标包括高度认同公司文化,愿意为公司使命、愿景和价值观竭尽全力等。一般来说,员工在公司任职达五年以上,说明其有在公司长期工作的打算,是公司的稳定元素,值得吸收为合伙人。对公司做出过重大贡献,一方面说明其才能卓越,另一方面说明其工作努力,态度积极,是德才兼备的优秀员工,应该得到提拔和奖励。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有什么样的思想就有什么样的行动。只有高度认同公司文化,愿意为公司使命、愿景和价值观竭尽全力,才会和公司同呼吸共命运,而非身在曹营心在汉,大难来时各自飞。

9、 合伙人在任职期间须持有一定比例的公司股份有助于合伙人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保持一致,减少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降低委托----代理成本。

篇三: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简析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简析

引言:

2014年9月19日,随之在纽交所登陆,阿里巴巴(以下简称“阿里”)终于完成其举世瞩目的上市历程,从香港转战美国,围绕其合伙人制度的争议也终于尘埃落定。根据其于5月7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美国证监会”)提交的IPO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书”)及其他公开披露的信息,阿里维持15年之久并在2010年正式确立的阿里合伙人制度揭开了神秘的面纱。

一、阿里合伙人制度的法律内容

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又称为湖畔合伙人制度(英文翻译为“Lakeside Partners”),该名称源自15年前马云等创始人创建阿里的地点——湖畔花园。阿里的创始人自1999年起便以合伙人原则管理运营阿里,并于2010年正式确立合伙人制度,取名湖畔合伙人。

仔细阅读阿里合伙人制度的内容,我们不难发现其主旨是通过制度安排,以掌握公司控制权为手段保证核心创始人和管理层的权益并传承他们所代表的企业文化。然而,与其他在美上市的公司做法不同,阿里没有采取双重股权制度实现管理层控制上市公司[1],而是通过设立一层特殊权力机构以对抗其他股东的权利并稳定创始人和管理层现有的控制权,这层机构就是阿里合伙人。因此,阿里合伙人虽然使用了合伙人这一名称,却与《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范定义的合伙人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根据2014年5月阿里向美国证监会递交的招股书,当时阿里合伙人共计28名;而后阿里于2014年6月更新了招股书,阿里合伙人减至27名,其中22人来自管理团队,4人来自阿里小微金融服务集团(其中两人兼任阿里和阿里小微金融服务集团的管理职务),1人来自菜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9月,阿里合伙人再次调整,新增3名合伙人,总人数增至30人(合伙人信息详见附录)。阿里合伙人制度并未固定人数,名额将随着成员变动而改变且无上限,除马云和蔡崇信为永久合伙人外,其余合伙人的地位与其任职有关,一旦离职则退出合伙人关系。根据阿里的招股书、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开资料,阿里合伙人制度的主要规定如下:

1、合伙人的资格要求:(1)合伙人必须在阿里服务满5年;(2)合伙人必须持有公司股份,且有限售要求[2];(3)由在任合伙人向合伙人委员会提名推荐,并由合伙人委员会审核同意其参加选举;(4)在一人一票的基础上,超过75%的合伙人投票同意其加入,合伙人的选举和罢免无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或通过。此外,成为合伙人还要符合两个弹性标准:对公司发展有积极贡献;及,高度认

同公司文化,愿意为公司使命、愿景和价值观竭尽全力。

2、合伙人的提名权和任命权:(1)合伙人拥有提名董事的权利;(2)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占董事会人数一半以上,因任何原因董事会成员中由合伙人提名或任命的董事不足半数时,合伙人有权任命额外的董事以确保其半数以上董事控制权;(3)如果股东不同意选举合伙人提名的董事的,合伙人可以任命新的临时董事,直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3];(4)如果董事因任何原因离职,合伙人有权任命临时董事以填补空缺,直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4]。阿里合伙人的提名权和任命权可视作阿里创始人及管理层与大股东协商的结果,通过这一机制的设定,阿里合伙人拥有了超越其他股东的董事提名权和任免权,控制了董事人选,进而决定了公司的经营运作。

3、合伙人的奖金分配权:阿里每年会向包括公司合伙人在内的公司管理层发放奖金,阿里在招股书中强调,该奖金属于税前列支事项。这意味着合伙人的奖金分配权将区别于股东分红权,股东分红是从税后利润中予以分配,而合伙人的奖金分配将作为管理费用处理。

4、合伙人委员会的构成和职权:合伙人委员会共5名委员[5],负责:(1)审核新合伙人的提名并安排其选举事宜;(2)推荐并提名董事人选;(3)将薪酬委员会分配给合伙人的年度现金红利分配给非执行职务的合伙人。委员会委员实施差额选举[6],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合伙人委员会是阿里合伙人架构中最核心的部门,把握着合伙人的审核及选举事宜。

为确保阿里合伙人制度的长期性和稳定性,阿里还制定(作出)了以下规则和安排:

1、从规则上增加合伙人制度变更的难度

阿里合伙人制度变更需通过董事批注和股东表决两重批准:从董事层面看,任何对于阿里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人关系的宗旨及阿里合伙人董事提名权的修订必须经过多数董事的批注,且该等董事应为纽交所公司管理规则303A中规定的独立董事,对于合伙协议中有关提名董事程序的修改则须取得独立董事的一致同意;从股东层面看,根据上市后修订的公司章程,修改阿里合伙人的提名权和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必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票数95%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2、与大股东协议巩固合伙人控制权

阿里合伙人与软银、雅虎达成了一整套表决权拘束协议以进一步巩固合伙人对公司的控制权。根据阿里的招股书,上市公司董事会共9名成员,阿里合伙人有权提名简单多数(即5人),如软银持有阿里15%及以上的股份,软银有权提名1名董事,其余的3名董事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前述提名董事将在股东大会上由简单多数选举产生。根据前述表决权拘束协议,阿里合伙人、软银和雅虎将在股东大会上以投票互相支持的方式,确保阿里合伙人不仅能够控制董事会,而

且能够基本控制股东大会的投票结果。协议约定:(1)软银承诺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支持阿里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当选,未经马云及蔡祟信同意,软银不会投票反对阿里合伙人的董事提名;(2)软银将其持有的不低于阿里30%的普通股投票权置于投票信托管理之下,并受马云和蔡祟信支配。鉴于软银有一名董事的提名权,因此马云和蔡崇信将在股东大会上用其所拥有和支配的投票权支持软银提名的董事当选;及,(3)雅虎将动用其投票权支持阿里合伙人和软银提名的董事当选。

二、阿里合伙人制度的意义及法律分析

1、阿里选择合伙人制度的长远意义——企业发展和文化

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原型来自两家金融商事企业——投行高盛和咨询公司麦肯锡,这两家企业均采取合伙人的治理架构。马云认为这一制度保证了高盛和麦肯锡稳定快速的发展和独立自主的文化。马云等创始人的理念是仿效高盛和麦肯锡的模式,将管理层分为三个梯度以推进公司运作:新进人员负责具体执行,中层负责战略管理,创始人主要关注人才选拔和企业发展方向。根据该梯度设计及对应职责,必须存在一种机制以确保创始人和管理层被赋予相应的公司控制力,这就是阿里合伙人制度的灵感和动因。为解释这一目的,马云于2013年9月10日发出了一封致全体员工的公开信,信中称合伙人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司运营实现使命传承,以使阿里从一个有组织的商业公司变成一个有生态思想的社会企业;控制这家公司的人,必须是坚守和传承阿里使命文化的合伙人。

合伙人选任制度设计本身也反映了阿里有意识地贯彻着以合伙人治理为核心的统一且发展的企业文化。如,合伙人每年选举制度既填补了因现任合伙人转股或离职等原因可能造成的职务空缺,又为推动公司及时应变、业务拓展和长期发展提供了人事更新的基础和渠道;又如,合伙人人数不设上限,使得合伙人机构的扩张能力与公司发展同步,打通重要员工的上升通道,激发管理层工作热情;再如,候选人经过在任合伙人推荐、合伙人委员会审核及75%的合伙人投票赞成后方可就任新合伙人的选任程序协调了部分合伙人与整个合伙人团队可能产生的矛盾冲突,在任合伙人的推荐可以使人才发现不局限于某几位合伙人的视野范围,确保未来发展的新鲜血液来自公司的各方各面,合伙人委员会的审核不仅反映了对合伙人资格的要求,而且通过对弹性标准[7]的判断也体现了核心合伙人对候选人的认知及价值倾向,确保新任合伙人与核心合伙人利益的一致性,而绝对多数通过制度可以避免因新合伙人的加入所引起的合伙人内部矛盾纠纷,稳定并巩固了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及协作;还如,合伙人选举时一人一票的投票制度,反映了合伙人之间的平等性,选举权不与股份等因素挂钩使得阿里合伙人制度更具人合性的特征。此外,对于合伙人任职期间的持股和限制转股数额的要求可以实现合伙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的绑定,以减少合伙人的道德风险和代理成本。

2、阿里选择合伙人制度的直接意义——保证控制权

阿里合伙人制度最直接和最现实的作用是强化并巩固创始人及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阿里创始人的持股数量已随着阿里的持续融资及上市被逐步稀释,根据招

股书显示,目前软银为阿里的最大股东,持有7.97亿股,持股比例为34.4%,其中4.66亿股为软银直接持有,1500万股由软银下属的SBBM Corporation持有,

3.16亿股由软银下属的SB China Holdings Pte Ltd.持有。第二大股东为雅虎,持股5.24亿股,占比22.6%。在上述两大股东之后才是董事局主席马云,持股数量为2.06亿股,占比8.9%;董事局执行副主席蔡崇信持股8350万股,占比3.6%;阿里CEO 陆兆禧、COO张勇等高管持股比例均未超过1%。从股份分布比例上看,阿里创始人及管理层所持股份合计不超过13.5%,远不及雅虎所持有的股份数额,更不能与软银相提并论,仅凭借持股难以对公司继续实施控制,因此通过公司架构设计以获取超过其股份比例的控制权则至关重要。

根据公司法理论及公司治理的研究结果,对于股份有限公司[8],其资合性特点使其区别于以人合性为主要特征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如果说人合性的经营实体追求股东的权利和意志,那么在资合性实体中,董事会则具有十分显著的地位,董事会作为公司具体经营运作的决策中心和管控者,决定着公司的发展路径和总体规划,而以CEO、总经理等为首的高级管理层则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因此,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部门,直接控制着公司本身,股东则依赖于行使投票权、知情权等权利或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改变或影响董事会,借以实现间接控制公司的效果。在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治理模式下,控制董事会即意味着控制了公司。

控制董事会最主要的方式是取得董事的提名权和任命权,安排自己的代言人进入董事会以管控公司。从实然的角度看,阿里合伙人制度确立了如下两层措施:首先,制度规定阿里合伙人享有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的提名权,且在被否决的情况下可以重新提名己方董事,从而确保了其能够控制多数新任董事候选人,构成了限制其他股东权利的第一道屏障;其次,一旦创始人和管理层与其他股东(特别是大股东)的矛盾加剧,其他股东可能反复动用其投票权在股东大会上否决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因此制度赋予合伙人任命临时董事的权力,即无论股东是否同意,合伙人提名的董事都将进入董事会以保证其超过半数的控制权。通过这一制度设计,股东的否决权实际已被架空,股东大会董事选举的意义实质上仅是安排股东代表作为少数董事参与董事会运作,合伙人成功地通过控制董事会的方式取得了公司控制权;然而从应然的角度看,不少人质疑这样的制度安排违背了同股同权和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因为按照一般公司法理论,狭义的公司治理目标即是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董事的提名权理论上属于每个股东(为了避免股东人数众多及分散性影响所导致的董事提名频繁及混乱问题,不少国家的公司法对提名董事的股东的单一或合计持股比例作出了限制[9]),而董事的选任无论是直线投票制还是累积投票制,其实质都是股东资本多数决的结果。显而易见,阿里合伙人制度所保障的仅是小股东——阿里创始人及管理层的权益,违背了上述原则。既然阿里合伙人制度颠覆了一般公司法理论,因此该制度如要得以长期稳定地执行,必须通过某种方式将该制度固定下来,对此,阿里采取的措施是将创始人及管理层与大股东间达成的关于董事提名和任命的方案写入公司章程,且协议中提名权的修改和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的修订应分别经多数董事的批注和股东大会绝对多数票通过(95%以上),通过公司章程的形式直接对阿里合伙人赋权。这一措施的另一好处是,无论今后其他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如何变动,只要阿里合伙人持有最低比例的公司股份,则合伙人的权利将不会旁落。其实,阿里香港上市的矛

盾焦点就在于香港联交所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对于阿里合伙人制度中关于董事提名权和任命权的规定以及相关措施的接受程度,下文将对此进行专门评述。

当然,阿里管理层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创始人和管理层对董事会的控制(如双重股权制度等),但之所以采取阿里合伙人这一具有创新性的制度,还有其他方面的考量,本文第三点第二小点将对此做进一步分析。

三、阿里赴美上市的制度分析

1、阿里、香港联交所和美国纽交所的博弈

众所周知,香港证监会拒绝接受阿里合伙人制度的“强硬态度”是迫使阿里放弃回归港股计划的重要原因,然而阿里与香港联交所的博弈却并非如此简单。从阿里的初衷来看,由于其B2B业务曾在香港上市,熟悉香港的交易规则,同时美国证券市场对于公司上市后的监管及信息披露要求相对严格,且少数股东的集体诉讼频繁,所以阿里会优选香港上市。从阿里和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的沟通过程来看,联交所亦有过接受阿里合伙人制度的意向,然而由于触犯同股同权原则[10],阿里能否在香港顺利上市的关键取决于其监管者——香港证监会的态度,因此即使阿里和联交所达成协议,也难以说服香港证监会。事实上,香港证监会以及香港联交所的股东香港交易及结算有限公司曾就阿里合伙人在上市后继续提名多数董事及任命临时董事的提案陷入过争议,讨论的结果是上述结构将为其持股合伙人提供控制董事会的权力,违反了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第8.11条的要求,使得合伙人股份所附带的投票权利与其于缴足股款时所应有的股本权益不成比例,从而违背了香港法律遵循的公司股东“一股一票”的同股同权制度,并可能削弱法律的严肃性及香港资本市场的形象。在此情形下,香港联交所与阿里于2013年9月终止了上市谈判。尽管在此前后,香港联交所的不少人士建议改变现行规则,但上述建议未能在阿里赴美上市前取得实质性进展。显而易见的是,香港证券市场的监管态度和政策也无法在短时间内迅速完成调整,但受制于阿里所面临的市场情况及协议安排[11],阿里无法继续在谈判无果的情况下继续等待。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阿里希望保留合伙人制度的要求在2013年10月得到美国纽交所的书面确认,合伙人制度本身不会成为其赴美上市的法律障碍。

2、香港、美国资本市场的法律规定及与阿里合伙人制度的比较分析

如上所述,阿里选择在美国上市的原因系其合伙人制度不被香港证监会认可。然而在倡导公司治理透明、股东意思自治的美国,由于历史原因和公司治理理念[12]的不同,认可了双重或多重股权制度[13],也为阿里的合伙人制度打开了资本市场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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