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件: 执行法院管辖 还是房地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何时可以提起? 问题这样问可能更好: 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件, 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说到析产,往往和家庭财产相关。按照共有的法律规定,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民法典297条】。一般来说,夫妻财产的关系适用共同共有,因为可能存在份额不确定的问题,才会有析产的动因。 析产纠纷中,如果夫妻一方要提起析产,是有严格限制条件的【民法典1066条】。但是为保障债权人利益,不能指望负债一方主动提起析产。为解决这个困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条规定,如果债权人此前已经查封、冻结了相应财产,则可以提起代位析产诉讼,法院应当准许。 涉及到房产时,往往会认为和不动产专属管辖有关,《民事诉讼法》34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什么是不动产纠纷?各地法院貌似理解并不一致。具体到析产诉讼中,有的法院认为应由房地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有的认为应由执行法院管辖。 ![]() 以上就是提出 问题的背景 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纠纷诉讼,必定存在基础性的案件,包括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等纠纷,债务人需要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因为债务未得到履行,才存在代位析产的前提。 从目前各法院的判例来看 有两种司法实践 ![]() 如果执行法院与房地产所在地属于同一辖区,问题自然被掩盖,主要纠结之处在于执行法院与房地产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形。 一 执行法院管辖 存在支持执行法院管辖案例的地方法院包括 上海、福建、新疆等地法院,然而也非全部如此支持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件,即使在涉及不动产的份额分割时,并未优先考虑不动产的专属管辖规定,而是从兼顾审判与执行的角度,由执行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由执行法院管辖有几个条件: ■ 债权已经确定 ■ 债权人申请执行 ■ 债务人存在共有财产 ![]() 二 房地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主张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主要查阅了深圳、广州、上海的案例,几乎都以专属管辖为依据 ![]() 三 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以前诉判决生效为条件吗? 前述管辖法院的裁判逻辑 看起来都有依据, 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现象。 就纠纷的解决来看, 按照专属管辖的理由 其实稍弱一些, 理由如下: ![]() ![]() 当然,因为各地法院 对此问题的理解不一致, 可能导致起诉之间踢皮球的问题。 对此问题的建议分两步走: 向执行法院申请立案 如果执行法院驳回起诉 除了提起上诉寻求救济之外 退而求其次 在房地产所在地 分别提起代位析产诉讼(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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