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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析产:究竟归哪家法院管?

 轻松悦分享 2023-03-14 发布于广东

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件:

执行法院管辖

还是房地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何时可以提起?

问题这样问可能更好:

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件,

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说到析产,往往和家庭财产相关。按照共有的法律规定,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民法典297条】。一般来说,夫妻财产的关系适用共同共有,因为可能存在份额不确定的问题,才会有析产的动因。

析产纠纷中,如果夫妻一方要提起析产,是有严格限制条件的【民法典1066条】。但是为保障债权人利益,不能指望负债一方主动提起析产。为解决这个困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条规定,如果债权人此前已经查封、冻结了相应财产,则可以提起代位析产诉讼,法院应当准许。

涉及到房产时,往往会认为和不动产专属管辖有关,《民事诉讼法》34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什么是不动产纠纷?各地法院貌似理解并不一致。具体到析产诉讼中,有的法院认为应由房地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有的认为应由执行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提出

问题的背景

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纠纷诉讼,必定存在基础性的案件,包括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等纠纷,债务人需要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因为债务未得到履行,才存在代位析产的前提。

从目前各法院的判例来看

有两种司法实践

主张不动产专属管辖,由房地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为便宜执行考虑并适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由执行法院管辖

如果执行法院与房地产所在地属于同一辖区,问题自然被掩盖,主要纠结之处在于执行法院与房地产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形。

一  执行法院管辖

存在支持执行法院管辖案例的地方法院包括

上海、福建、新疆等地法院,然而也非全部如此支持

案例

1

北京环某投资公司、陈某等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环X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丰台区法院起诉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因陈某某等未按时偿还借款,该公司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查封了陈某某、吴某某名下在泉州市丰泽区不动产,因不动产登记在陈某某、吴某某名下且二人拒绝对上述不动产进行析产,债权无法实现,遂在泉州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法院认为,根据该规定,代位析产诉讼是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特殊诉讼,在该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诉讼结束后仍需由执行法院恢复对该财产的执行。因此,代位析产诉讼不同于普通的共有财产析产分割诉讼,不适用普通共有财产析产分割纠纷管辖的规定,应由执行法院管辖。因此裁定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文书:(2022)闽0503民初13033号

案例

2

上海汇鼎公司与王某某等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汇鼎公司因与王某某之间典当纠纷,经徐汇区法院审理并做出判决,王某某未履行裁判文书,于是该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查封了王某某位于长宁区的房屋,因该房屋由王某某和王某2共有,故提起代位析产之诉,请求确认份额。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提起代位析产诉讼。此类诉讼是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附随诉讼。鉴于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的前提条件以及后续处置都与执行行为息息相关,从审执兼顾角度,宜由执行法院统一管辖,裁定移送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

裁判文书:(2023)沪0105民初5106号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件,即使在涉及不动产的份额分割时,并未优先考虑不动产的专属管辖规定,而是从兼顾审判与执行的角度,由执行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由执行法院管辖有几个条件:

■ 债权已经确定

■ 债权人申请执行

■ 债务人存在共有财产

二  房地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主张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主要查阅了深圳、广州、上海的案例,几乎都以专属管辖为依据

案例

1

肖某、葛洲坝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为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的权利的分割引起的物权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案房产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

2

朱某某与蔡某某等债权人

代位析产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朱某某上诉称,本案系因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引发的纠纷,析产涉及该房产的执行等,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系争财产系不动产,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争不动产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

裁判文书:(2023)沪02民辖终91号

案例

3

蔡某某、王某某共有纠纷

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蔡某某提出管辖异议被驳回,提起上诉称,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以债权人身份提出的代位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汕头市澄海区,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移送至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王某某依据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起诉要求确认上诉人与原审被告蔡某2对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某号房各占50%的产权,故本案应为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适用法律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的规定,现案涉不动产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裁判文书:(2021)粤01民辖终388号

三  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以前诉判决生效为条件吗?

案例

1

上海某合伙企业、赵某某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上海某合伙企业诉被告马某某、赵某某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提出判决确认马某某对赵某某名下深圳市福田区新沙二路XX号房产和深圳市南山区石鼓路XXXX号房产均享有50%的产权份额;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起诉本案两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15828号,庭审之日尚未审结

法院查明,二被告于2014年结婚,于2020年6月离婚。深圳市福田区新沙二路XX房登记在被告赵某某名下;南山区石鼓路XXXX房登记至被告赵某某名下。

法院认为,本案为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代位析产的目的在于解决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共有财产的执行问题,进入执行程序是债权人代位析产的前提条件。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马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更未进入执行程序,原告行使代位权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原告可待条件成就时另行主张权利。

裁判文书:(2021)粤0305民初15736号

前述管辖法院的裁判逻辑

看起来都有依据,

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现象。

就纠纷的解决来看,

按照专属管辖的理由

其实稍弱一些,

理由如下:

1

析产本身并不必然涉及不动产本身特性密切相关的事由

析产的核心在于对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涉及不动产时,不动产本身的特性不是问题的核心,就如房屋买卖合同就不属于专属管辖一样。一般而言,分割财产并不属于权属不明需要界定的情形,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并不具有更优异的条件利于裁判,对于关注各自的份额而言,执行法院反而应更为关注,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后续的债务执行。

2

从减轻当事人诉累角度,应考虑方便当事人和执行法院

首先,案件在执行法院执行后,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才会转到执行共有份额;无论是申请执行人请求析产,还是作为共有人的被执行人请求析产,都利于日后执行;

其次,涉及到的房产可能位于多地,如果以专属管辖为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则必然导致多起诉讼,徒增诉累;

3

从公正角度而言,由于涉及多个法院,各法院因为对法律理解的不一致,导致同样案情的案件可能有不同的裁判结果,这对司法公信力是一种软性伤害,有损司法权威。

当然,因为各地法院

对此问题的理解不一致,

可能导致起诉之间踢皮球的问题。

对此问题的建议分两步走:

向执行法院申请立案

如果执行法院驳回起诉

除了提起上诉寻求救济之外

退而求其次

在房地产所在地

分别提起代位析产诉讼(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深圳优秀女律师

最高院第一巡回庭优秀志愿律师

深圳优秀才艺律师、体坛风云人物

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深圳律协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深圳律师权益保障志愿团团员

热爱游泳,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作为第一名女子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游泳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每天一分享  做有温度的律师

业务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民商事案件、刑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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