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补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法律依据:《征补条例》第10条)
第二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法律依据:《征补条例》第11条)
第三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法律依据:《征补条例》第12条第1款)
第四步: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公告应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法律依据:《征补条例》第13条)
第五步: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法律依据:《征补条例》第15条)
第六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并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法律依据:《征补条例》第20条)
第七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法律依据:《征补条例》第21条、第25条第1款)
第八步: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法律依据:《征补条例》第26条第1款)
第九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依据:《征补条例》第28条)
第十步: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法律依据:《征补条例》第2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