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建筑企业实际,从公平合理合法的角度,我将甲方扣乙方水电费的税会处理分成两种模式,一是财务扣款,二是结算扣价,昨天已经谈了第一种模式,今天接着谈结算扣价模式。 Q 结算扣价 案例 仍以昨天所述案例为例,甲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甲公司为房开企业,乙公司为建筑企业,甲乙公司本期工程款计量含税金额为109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承担电费113万元,电费已由甲公司向电力公司支付,且专票已开具给甲公司。 结算扣价模式下,甲方扣乙方电费的业务定性是:通常情况下,电力属于工程建设必需的材料,电费亦属于工程造价的构成项目,乙方自甲方收取的工程款,包含了电费对应的工程造价。现经甲乙双方商议达成一致,工程所需电力由甲方自行采购,相应费用自乙方已完成工程量中扣除。即,甲方支付的电费构成甲方自己的成本,不构成乙方的收入,乙方工程造价以及销售额中均不包含电费。 这种模式下要考虑一个问题,即甲方在乙方结算价款中扣除电费的造价,应当按照多少金额扣除?当我们回想一下建办标〔2016〕4号文对应的造价公式时,就可以知道,甲方结算扣价其实是工程造价的逆运算,计算工程造价时,是按照费用项目的不含税价格乘以(1+9%)的,那扣除费用项目时,也应当先按照不含税价格扣除再乘以(1+9%)。 因此,在结算价中扣除电费之后,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项为(1090÷1.09-113÷1.13)×(1+9%)=981万元,即,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9%建筑服务发票981万元,这个981万元已经剔除了电费的产值。甲公司自行支付的113万元电费属于它自身的成本,无需再向乙公司开具电费发票。这种情况其实就是我一直强调的「差额甲供」。 具体扣款的过程计算如下: 甲公司会计处理: (1)交电费时 借:开发成本—甲供材100 进项税额13 贷:银行存款113 (2)计量进度款时 借:开发成本—建安工程费900 应交税费—待转税额81 贷: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981 (3)实际支付工程款时 借: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981 贷:银行存款981 (4)取得乙公司专票且勾选抵扣 借:进项税额81 贷:应交税费—待转税额81 乙公司会计处理: (1)计量时进度款时 借:应收账款981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9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81 (2)实际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981 贷:应收账款981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81 贷:销项税额8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