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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转账记录起诉,法院为何判决败诉?

 姜威律师 2023-03-17 发布于江苏

原告仅凭转账记录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判决原告败诉,是什么原因呢?难道有转账记录了,就不能证明双方之间有借贷关系么?今天姜威律师给大家分享这样的案例,以作提醒。

案情简介:

原告:陆成

被告:闫雷

第三人:吴磊

原告陆成于2016年4月15日、16日分三次向被告闫雷转账共计10万元,但被告闫雷未向原告出具任何条据。

后原告向被告闫雷催要上述款项,第三人吴磊于2018年11月11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载明:吴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2019年1月1日前先归还本金人民币三万元(30000);剩余款项于2020年1月1日前全部归还。该借条由原告与第三人吴磊双方签字捺印。被告闫雷与第三人吴磊系朋友关系。

此后,原告向被告闫雷索要上述款项未果,向法院提起对被告闫雷的民间借贷诉讼,并要求被告闫雷偿还借款10万元,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后均败诉,原告败诉的原因是原告陆成未举证证明原、被告之间有借贷合意,亦未提供双方之间借贷合同成立的证据,原告陆成与被告闫雷之间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所以,法院未判决原告胜诉,均判决原告败诉。

原告原先是以民间借贷的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均败诉后,现在以不当得利的案由再次提起诉讼!

法院会怎样判决呢?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闫雷返还原告10万元及利息损失。

判决的理由是:

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涉案10万元是否系被告闫雷的不当得利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首先,现有多个生效法律文书均确定原告陆成与被告闫雷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其次,原告陆成与第三人吴磊之间的虽签订借款协议,但原告并未向第三人吴磊支付该10万元,且第三人吴磊亦未收到该10元借款;

再次,在原告已将10万元交付给被告闫雷的情形下,被告闫雷虽辩称其已将涉案10万元转账给第三人吴磊,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抗辩意见,其证据不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被告闫雷无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致使原告陆成受损失,对原告陆成要求被告闫雷返还10万元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姜威律师观点: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简单的转账记录并非想象的那么简单,仅凭转账记录就想证明对方向你借款,是存在一定的难度的,尤其是对方不承认的情况下,所以,当你把钱转给别人时,这个“钱”的性质到底是什么,你还需要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是他向你借钱的,还是你向他还钱的,还是租金、货款等等?

如果是借款的话,一定要对方及时给你出具借条,没有借条的话,要及时录音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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