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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争论吧!”:世界政治中的沟通行动 | 国政学人

 国政学人 2023-03-17 发布于天津

“让我们争论吧!”:世界政治中的沟通行动

作者:Thomas Risse,柏林的国际关系学者,柏林弗莱大学奥托·苏赫尔政治科学研究所“跨国关系、外交和安全政策”的主席

来源:Risse, Thomas. "“Let's argue!”: communicative action in world politic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54.1 (2000): 1-39.

导读

社会建构主义和理性选择之间的争论已经成为国际关系领域最重要的辩论之一,并在很大程度上跨越了国际关系和比较政治之间的学科界限。在美国占主导地位的知识界,这场辩论主要集中在“后果性逻辑”和“适当性逻辑”之间的差异。作者认为,争论、商议和说服的过程构成了一种截然不同的社会互动模式,既有别于战略讨价还价(理性选择的领域),也有别于规则引导的行为(社会学制度主义的领域)。对争论的关注有助于澄清理性主义-建构主义辩论中的两个问题:首先,它加深了我们对参与者如何发展常识(包括“定义”与”游戏规则”)的理解;第二,理性的争论与规范和身份的构成密切相关,因为它为行为体提供了一种互动模式,使他们能够相互挑战和探索这些规范和实体的有效性主张。

理性争论、社会建构主义与理性选择

社会行动的三个逻辑

“后果性逻辑”属于理性选择方法的领域,它认为行为体的利益和偏好在互动过程中基本是固定的。理性选择关注的是战略互动,在这个领域中,行动的目标是最大化或优化自己的利益和偏好。在某种程度上,只有通过合作行为才能做到这一点,利己主义的效用最大化者被期望与他人合作或协调他们的行为。例如,在国际关系中,新自由主义制度主义分析令人信服地表明,“无政府状态下的合作”是可能的,自利行为体可以实现稳定和持久的合作,克服集体行动困境。

国际关系和比较政治中的大多数社会建构主义者强调一种不同的理性,即“适当性逻辑”:人类行为体被想象为遵循将特定身份与特定情况联系起来的规则。规则引导的行为与工具理性行为的不同之处在于,行为体试图“做正确的事情”,而不是最大化或优化他们给定的偏好。规范理性意味着社会规范和制度的构成效应,因为这些规则不仅规范行为,而且还定义了社会身份。

然而作者认为,社会建构主义不仅包含适当性的逻辑,还包括“寻求或争论真理的逻辑”(如图1)。当行动者讨论真理时,他们试图在一个集体的交际过程中弄清楚:(1)他们对世界和世界因果关系的假设是否正确(理论话语的领域);(2)适当行为的规范是否合理以及哪些规范适用于特定的环境(实践话语的领域)。

争论意味着行为体试图挑战任何因果或规范性陈述中固有的主张,并就他们对情况的理解以及指导他们行为的原则和规范的理由寻求交流共识。争论理性还意味着,话语的参与者愿意被更好的论点所说服。行动者的兴趣、偏好和对情境的感知不再是固定的,而是受到话语的挑战。在争论理性占上风的地方,行为体并不寻求最大化或满足他们既定的利益和偏好,而是挑战和证明他们固有的主张——他们准备根据更好的论点改变他们对世界甚至他们的利益的看法。

哈贝马斯与争论的逻辑

在国际关系中沟通行为无处不在。作者可以根据图1中三角形左轴的运动来区分不同形式的沟通行为。

首先,沟通可以在固定偏好的基础上采取讨价还价的形式,这符合后果性或工具理性的逻辑。讨价还价包括主要针对交换偏好、做出承诺或威胁的信息的交流。沟通作为信息交换显然是任何讨价还价过程的一部分,很容易被理性的选择所容纳。然而,这些偏好和参与者的潜在身份仍然被认为是固定的。其次是“修辞行为”,行为体用争论来说服他人,让他们改变自己对世界的看法、规范信念、偏好,甚至他们的身份。但是,修辞行为的参与者并不准备改变自己的信仰,也不准备被“更好的论点”所说服。如果他们想说服持怀疑态度的听众,就不能简单地重复他们的话语,而是需要拿出复杂的理由,争论过程很可能从纯粹的修辞交流开始,并朝着真正的合理推断发展。

最后,以达成常识为导向的行为——参与行动者的行动导向不是通过以自我为中心的成功计算来协调,而是通过理解行为来协调。这种沟通行动的目标是寻求理性的共识。在争论模式中,参与者试图说服对方改变他们的因果或原则性信念,以便达成理性共识。而且,与修辞行为相反,他们自己已经做好了被说服的准备。成功的争论意味着“更好的论证”占上风。

哈贝马斯意义上的论证理性基于三个前提:首先,争论共识寻求需要移情的能力,也就是说,通过互动伙伴的眼睛看事情。其次,行为体需要共享一个“共同的生活世界”,一种对世界和他们自己的集体诠释,就像语言、共同的历史或文化所提供的那样。最后,行动体需要承认彼此是平等的,有平等的机会参与话语,话语也必须对其他参与者开放,具有公共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当寻求争论共识时,权力、武力和胁迫的关系被假定为不存在。

争论与国际关系

有两个论点反对争论在国际关系中起着重要作用这一说法:1. 国际关系是无政府状态的,因此不存在“共同的生活世界”,世界政治的参与者没有共同的语言、历史或文化。2. 国际关系中从不缺少权力关系。因此,假定在国际政治中可以进行寻求真理的论述是荒谬的。换句话说,哈贝马斯所指出的争论理性的两个关键前提条件在世界政治中缺失了。对此,作者进行了以下回应:

世界政治争论的先决条件:共同的生活世界?

在最基本的意义上,国际事务中的无政府状态可以被认为是一个有限的共同生活世界。这里的“无政府状态”并不是指前社会霍布斯式的“自然状态”,而是已经构成了一种对世界的集体(社会)解释,尽管这种解释是“单薄的”。其次,高度的国际制度化可能会提供一个共同的生活世界。最后,有人可能会提出:如果共同的历史、经历和文化本身就是争论话语的先决条件,那么我们如何能声称争论推理对于建立常识是必要的呢?作者回应,如果在没有共同的生活世界和常识的情况下,行为体可以参照共同的经历、共同的历史记忆等,通过叙事来构建共同的生活世界,从而发展讨价还价过程所必需的共识;如果行为体身处一个高度制度化的环境中,普通的生活世界可能不是问题,但常识仍然是问题。而且,在高度制度化的环境中,争论话语对于达成合作解决方案可能仍然是必要的。

世界政治争论的先决条件:争论和权力

哈贝马斯的观点是,在理想的演讲环境中,只有“更好的论点”才有价值,权力关系应该是不存在的。这一观点遭到了相当多的批评,甚至被贴上了“理想主义”和“乌托邦”的标签。权力作为一种违背行为体意志而影响行为体行为的关系,可能至少在两个方面影响争论:首先,权力关系可能定义谁有权合法地接触话语。其次,它们可能会影响什么是“好论点”。这些反对意见展现了对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的误解以及严重的理论分歧。

首先,理想的演讲情境并不意味着是对经验世界的陈述甚至是一些乌托邦式的理想;相反,它主要构成了一种反事实的预设。所谓的理性共识可能经常是一种幻觉,分析者的任务就是批评它。其次,社会行动的各种模式在现实中很少以纯粹的形式出现。我们经常既采取战略行动,又采取话语行动,因此用争论来说服别人是合理的。真正的问题不是权力关系在话语中是否缺失,而是它们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解释争论的结果。

争论和国际谈判

关于国际谈判,区分谈判过程中的各个阶段是有益的。首先,在第一个阶段,争论事关“坐到谈判桌前”的过程。这包括制定议程,以及发展有关局势的“常识”和谈判的基本原则,从而使谈判进程得以进行。谈判前阶段还包括建立“常识”,一旦建立了共识,行为体就可以按照后果性逻辑进行实际的谈判。但合作谈判的成功并不能保证。其次,在多边谈判进程中,为达成合理的共识而进行的争论和交流是必要的。其下一步涉及到谈判的“产生”或“解决问题”部分,即为集体行动问题寻求最佳而不是“最低公分母”的解决办法。

在国际公共领域进行争论

世界政治中的沟通过程并不局限于秘密的外交谈判。事实上,哈贝马斯关于交往行为的原始观点并不是关起门来讨论的,而是在现代民主的公共领域进行的。关于争论理性的前提条件,国际公共领域的辩论与双边或多边背景下的外交谈判在各个方面都有所不同。首先,它们在进入方面更加开放,因为公共领域通常不局限于国家行为体,非政府组织(NGOs)也可以定期参与国际公共话语。其次,国际公共领域的争论更有可能援引与身份相关的问题。许多国际公共话语实际上涉及到与行为体社会身份直接相关的规范性问题。第三,公共话语对行为体具有“教化”作用。在公共领域,自私的利益辩护几乎是不可能的。相反,即使是追求利润的跨国公司也必须在某些共同利益或共同价值观的基础上为自己的行为辩护。第四,一个问题受到公众监督的程度越高,物质地位较低的行为体就越有可能获得话语权,他们的论点就越有可能赢得胜利并说服观众。

结论

在这篇文章中,作者介绍了一种社会行动和互动的模式,在美国主导的国际关系理性选择和社会建构主义的辩论中,这种模式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视了。但通过争论来寻求真理在世界政治中并非无处不在。首先,即使行为体在特定情境下进行了寻求真理的行为,他们仍然可能无法达成共识。第二,在世界政治中,我们很少看到纯粹的理性争论。但是,专注于论证过程,可以让我们在理性选择和社会建构主义之间的对话中变得更加具体。

词汇积累

后果性逻辑 

logic of consequentialism

适当性逻辑

logic of appropriateness

社会建构主义 

social  constructivism

译者:孟晓宇,政学人编译员,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博士研究生。

校对 | 周震 丁伟航

审核 | 丁伟航

排版 | 崔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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