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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预重整不能产生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效力

 春雨s67eb5axvi 2023-03-18 发布于湖北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1488号

中资国本成都投资有限公司、四川丰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案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中资国本成都投资有限公司、四川丰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丰泰金科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地建筑创新技术成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终1166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中资国本成都公司等申请人主张丰泰投资公司、丰泰金科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并向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符合中止审理的情形未予准许。申请人认为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起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中资国本成都公司等申请人向二审法院提交(2020)川0704破申2号《决定书》载明的内容是法院决定对丰泰投资、丰泰金科等公司实施破产预重整,但预重整属于启动正式破产程序前的庭外债务重组机制,并不能产生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效力,二审法院据此对中资国本成都公司等申请人要求中止审理的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

【指导意义】

在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预重整属于正式启动破产程序前的庭外债务重组机制,并不能产生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效力,不能具有中止诉讼、中止执行、解除查封等效力。虽然各地法院的预重整操作规程对预重整阶段的中止执行、解除保全效力作出规定,但该案进一步说明,作为地方倡导性文件,各地法院作出的预重整操作规程并不具有司法强制力。最高院对该案的判决对当今司法实践具有一定参考价值和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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