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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姓明星收20万带货3月成交278元

 读书狗 2023-03-18 发布于广东

曹姓明星收20万带货3月成交278元,引发商贸公司诉讼

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直播带货的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南宁某商贸公司与被告上海某网络公司签订了直播推广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旗下的曹姓明星在指定时间内为原告的商品进行直播推广,并达到一定的销售额。原告支付了7万元预付款后,却发现曹姓明星在3个多月的直播中仅完成了278元的销售额,远低于合同约定的100万元。原告要求被告退还预付款并支付违约金,遭到拒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应退还预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直播推广服务合同属于有偿服务合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作为受托方,在收取预付款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直播任务,并且未能提供正当理由或证据证明其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原告过错造成的。因此,被告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下列违约责任:(一)继续履行;(二)采取补救措施;(三)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权或者履行非金钱债权不符合约定时,在债权能够实现并且没有特别困难情形下,对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本案中,原告作为委托方,在发现被告未按照合同时限完成直播任务后及时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预付款并支付违约金。该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之间达成的协议。

商贸公司多次要求网络公司退还服务费和违约金,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商贸公司将网络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当退还商贸公司69722元的服务费,并支付69722元的违约金。此案也给广大商家敲响了警钟,在选择直播带货时要慎重考虑双方实力和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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