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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 原告仅凭借条而无其他证据提起诉讼的民间借贷案件,借条的证据效力如何把握?

 隐遁B 2023-03-18 发布于广东

一、案  例

  2016年农历正月,被告小李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与原告小王协商借款,原告同意借款20万元。之后原告便向其朋友处回收了一笔现金20余万元。原告小王于当月以现金的方式出借给被告小李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小李于2018年4月1日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小王现金¥20,0000元,贰拾万元正。利息按2%计算,此款在2019年内还清,如不还按3%计算利息,月息。2018年4月1日,借款人小李。庭审过程中,原告自愿调整借条中约定的利率,并要求从出借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案涉借款被告小李未向原告偿还过。2019年1月5日,原告发送短信向被告催要借款。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借条内容是否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捺印能否确定系被告所为;二是20万元的借款是否实际履行;三是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四是利息的约定是否约定不明。

法院判决:一、被告小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小王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4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小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法律问题

原告仅凭借条而无其他证据提起诉讼的民间借贷案件,借条的证据效力如何把握?

结合司法实践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1.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可以直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但是不能仅凭借条就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2.除数额较小的借贷事实外,以大额现金方式出借的,如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借贷关系,且被告提出否认的,法院可以要求经办人员到庭,陈述现金交付的过程、时间、款项来源、用途等事实和经过,并接受被告方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

 3.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92条的规定,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有完全证明力。

三、简要分析:

民间借贷案件系当事人之间基于某种信赖关系,或是朋友或是亲戚,一般情况下,不会签订书面的借贷合同,仅有一张借条。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唯一证据,如果当事人之间因还款纠纷,关系恶化,进入诉讼该借条就是案件走向的重要依据。

依据目前司法实践中观点,总结出借贷纠纷中,一是要全面完整保存借贷时所有证据,如取款凭证、转账凭证等;二是大额现金出借时,一定要提供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款项来源;三是催要借款证据保存,也是需要高度重视,如微信记录、短信记录,且要完整保存记录。

    本文章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任何个案,敬请联系律师提供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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