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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94岁且独居60年的老人离世,清点遗产后发现有200万

 上善若水和菩提 2023-03-19 发布于江苏
江苏无锡,94岁且独居60年的老人离世,清点遗产后发现有200万元。正当当地村委会要将这些财产纳入自己的名下时,自称为老人四个子女的人突然出现,说是要按照法律规定继承前述财产。可居委会只同意给他们8万元,四人不同意,居委会将四人一并起诉至法院。

原来,男子曹某是无锡当地某村村民,还没有解放时,曹某来到上海打工。在上海,曹某认识了女子吴某,与吴某建立了夫妻关系。之后,曹某所在的工厂内迁到合肥。但在合肥,曹某过得并不如意,后来就辞职回到了本村。

在回来之前,曹某跟吴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四个孩子都归吴某抚养。离婚之后,四个孩子改姓吴。吴某再婚后,四个孩子完全跟曹某断了联系。

而曹某回乡后没有地方居住,在邻居的帮助下,弄了一间简易房屋。住了几十年之后,曹某所在的村遇到了拆迁。周围邻居都签了协议离开后,只剩下曹某孤零零地没钱等待帮助。

就在这时,曹某的弟弟找到该村村委会,希望他们能够伸出援手。就这样,村委会跟曹某签了一份《关于曹某居住及养老等问题的处理意见》,约定村委会按照五保户的待遇为曹某养老送终,曹某的动产和不动产在其百年之后归村委会所有。

签完之后,村委会代曹某补齐17万多元,曹某拿到了100多平的新房。但曹某并没有入住,反而一直住在村委会的宿舍里。后来,村改成了社区,村委会也变成了居委会。而居委会也一直在照顾曹某,并负担其医疗费。

当曹某去世了,为了保证公平公正,当地居委会还报警过去清点了曹某遗留的现金。可还没有多久,曹某的这四个子女就出现了,要求继承曹某留下的现金28万元、一套房产及银行存款利息等财产合计200万元。

@蜗牛说法

1.看到这个案件后,可能有网友认为曹某的四个子女已经丧失了继承权,毕竟自曹某回乡之后,他们并无任何往来。

情况真的是这样的吗?我们认为不是。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这里就主要看曹某的四个子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该法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根据前述规定并结合本案事实,曹某四个子女存在的情况最可能被居委会主张的就是“遗弃被继承人”。但我们知道,遗弃的前提是曹某的四个子女对曹某有赡养义务。

而我国《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从前述规定可以看出,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是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但在本案中,曹某并没有主动向四个子女求助,而他依靠自己的退休金也能够正常生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并不能说曹某的四个子女遗弃了曹某。

所以,根据前述分析,曹某的四个子女还是有继承权的。

2.既然他们有继承权,曹某这200万元遗产当然由他们继承吗?并不当然。

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根据前述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优先,比遗嘱和法定继承还要优先处理。在本案中,虽然曹某跟当时村委会签订的《处理意见》的名称不是遗赠扶养协议,但其内容实质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的定义。

所以,依据前述规定及本案事实,这些财产应该按照《处理意见》的约定履行,归居委会所有。

虽然曹某的四个子女后来提起了上诉,但二审法院还是认可一审法院的意见,维持了原判。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关注@蜗牛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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