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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来“抢”房子了?四名子女与居委会对簿公堂!

 山空云静 2023-09-15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老人曹某去世后,曹某的四个子女要求继承遗产,与某居委会产生争议。两波毫无血缘关系的人,为何因一份遗嘱对簿公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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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孙满堂”的独居老人

曹先生和前妻吴女士育有四名子女,两人当年离婚之后,吴女士给四个孩子改了姓氏,跟随她自己姓吴。在此之后,吴女士再婚,四名子女也再没有去看望和赡养过曹先生。

多年来,曹先生独自一人工作生活,除了务农,平时他就在社区里打些零工。随着曹先生的岁数越来越大,养老问题摆在了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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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3年,社区居委会与曹先生及其兄弟姐妹签订协议:

约定由居委会定时定员“结对子”照看关心曹先生,每月给予曹先生基本生活费,免费看病诊治,逢年过节给予曹先生各类生活补助及慰问生活用品等,养老至寿终;曹先生现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在其寿终后,产权移交至居委会。

协议签订之后,居委会就依据约定派专人照顾曹先生的生活起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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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的子女闻遗产现身

曹先生去世后,他的子女得知父亲名下的财产将交由居委会处置,对此表示反对,四名子女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于是,居委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居委会与曹先生签订的处理意见有效,以及曹先生名下的房屋、股权、现金存款归居委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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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老年人自愿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签订的由该组织承担其生养死葬义务并接收、处置其遗产内容的协议,应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了对该老年人的日常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并为其养老送终的,应认定为已经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依法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案涉协议符合法律有关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属于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原告某居委会对被扶养人曹某已尽到扶养义务,判决被继承人曹某安置所得的房屋以及其生前遗留的股权、现金、银行存款本息归某居委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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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在我国,继承方式总共有三种,分别是法定继承、遗嘱、遗赠扶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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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遗嘱库创办人、中国财富传承文化发展倡导者陈凯提醒: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是最高,其次是遗嘱,效力最低的反而是法定继承。换而言之,当继承启动后,如果存在遗赠扶养协议,就不启动另外两种,若没有遗赠扶养协议以及遗嘱,才启动法定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往往在什么情况下会存在呢?往往是一个人举目无亲的情况下,这个人会找一个自己信任的人,与其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清楚,继承人必须对被继承人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否则,就不能继承遗产。

但是,遗赠扶养协议也有一定的风险。

如果扶养人侵害老人权益,老人没有维权能力,或者老人到了晚年想反悔,遗赠扶养协议都很难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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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解“老”难题

我国已经迈入老龄化社会,空巢老人、孤寡老人的养老困境愈来愈频繁地呈现在我们面前,亟待全社会协同破解难题。我国法律所规定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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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居老人、失独老人的养老生活如何通过遗赠扶养协议解决呢?

建议可通过签订意定监护+遗赠协议或遗嘱的方式解决年老照顾问题。但中华遗嘱库提醒各位老朋友,无论是办理“意定监护”还是遗赠协议或遗嘱,一定都要趁身体健康,头脑清晰时完成,而且要找专业机构订立,提前安排才能避免后顾之忧。

这个案例不仅体现遗赠扶养协议的合法有效性,更是倡导全社会积极助力养老,让“不尽孝者少分或者不分遗产”的司法理念深入人心,有力地弘扬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中华传统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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