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育有3个子女,老人生前曾立遗嘱,且做了公证,约定晚年有老二抚养,房屋由老二继承。立好遗嘱后,老二并没有尽赡养义务,基本上对老人不管不顾。 后来,老人叫老二雇了一个保姆,费用由老二承担。后来,老二不再支付相关费用,其他子女也不愿掏钱。 保姆见老人子女不孝老无所依,心生怜悯便留下来继续照顾老人,期间没有收取任何费用。 老人非常感动立下遗赠协议,该协议已做公证,协议约定保姆负责老人的养老送终,待老人死后保姆即可继承其所有遗产。 老人过世之后,老二凭遗嘱,想要继承老人遗产。但老大老三以老二为尽赡养义务为由,要求遗嘱作废,认为房产应由三人均分。除此之外,保姆认为既然有遗赠协议,且自己按协议认真料理了老人的生前死后,那么遗嘱无效。 问题来了,这个房产该有谁继承呢? 1,《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根据最高法发布的《继承法意见》第5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抗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由此可见: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因此,这个房产最终应有保姆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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