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2016年7月中办、国办发布): “第十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督办:十五级至十级; (二)一级高级主办:十七级至十一级; (三)二级高级主办:十八级至十二级; (四)三级高级主办:十九级至十三级; (五)四级高级主办:二十级至十四级; (六)一级主办: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七)二级主办: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八)三级主办: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九)四级主办: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级行政执法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十一)二级行政执法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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