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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结事了

 隐遁B 2023-03-20 发布于广东

这四个字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更多的时候,只是案子结了,自己的事就了了,至于以后怎么样就不是自己操心的事了,自己也操心不过来。

因为现在往往是效率考核优先,质量考核其次,效果怎么样不知道怎么考核。

这是因为效率考核最容易,也最刚性,因为可以通过时间或者次数的方式来控制。比如为了提高效率,不允许退补延长了。

对于简单的案件这也许没有太多问题,但是对于命案、重罪案件也这么干,这就有点值得商榷了。

其实,基层办理的轻罪案件也并一定就简单,罪轻绝不意味着就简单,模棱两可的案件不少,证据不充分的很多。这样案件也不让退补,也容易产生质量问题。

现在的办法普遍是通过审查逮捕的时候,开列补证提纲,实际上就是将退补前移了,这个自然可以解决一部分问题,如果侦查人员能够一步到位解决补证问题的话。

但是有的时候,未必能够那么到位吧,不过案子已经移送审查起诉了,这个时候就可能要涉及到退补的问题。

当然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这样就不用退补,但是由于侦查并不是公诉人的专长,因此效率一直不是很高,而且这就必然挤压了已经十分有限的审查时间。

这样一来,其他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案子又没有时间好好看了,到时候如果开列的补证提纲不充分,到了审查起诉环节就还是需要再补强证据,那时候如果不让退补,就还要继续自己往外跑。

但是越是往外跑就会越是没有时间好好审查案件,就会导致越是没有时间好好引导侦查,从而形成一个恶性循环。

现在还有一个问题是,随着少捕慎诉慎押的落实,侦查机关提捕的案件也在下降,也就是原来打算利用审查逮捕这个强制性的介入关口可以引导取证的机会也没有了。

未经提捕就取保候审直诉的案件,证据更加堪忧,而且之前就没有引导过取证,证据链条也更加没有信心,此时如果还是不让退补,自然就变得有点勉为其难了。

某种意义上来说不羁押会降低侦查效率,同时也降低引导侦查的效率,但宏观的方向是降低羁押率。

两者很难两全。

在缺少审查逮捕这个引导取证支点的情况,一些地区就依赖于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这种方法。但这种方法存在的缺陷就是它是非强制性的,需要侦查机关的配合。

也就是侦查机关邀请你介入,你才方便介入,不邀请你,你就不好介入,甚至就根本不知道有这个案子,你怎么介入。

而且即使介入,审查方法也不构成正式,与审查逮捕不可同日而语。而且最重要的是,没有法定提讯的权力,也就是见不到嫌疑人,从而导致证据审查很不完整,难以获得最真实最原始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能够提出的有效建议非常有限。

当案子正式移送审查起诉,提讯了犯罪嫌疑人之后,发现很多情况与提前介入时了解的完全不一样,也就是完全可以预见到的,此时仍然不让退补就显得非常无奈。

有人问,没有退补,也同样可以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啊,这个也确实可以。

但此时侦查机关的补查手段就要受到限制,一是无法提讯嫌疑人,无法进一步了解情况;二是卷宗看不到,因为你在审查;三是时间没有保障。

这些限制可以通过借提票、借卷等方式予以部分解决,但总是显得不是很方便。

这些问题就会产生后续的挤压效应。

比如仓促起诉,在起诉之后利用法院审理时间,再完善证据。据说有一些案件的审计报告,在起诉的时候都还没有。

如果这些证据能够按照预想的在开庭之前能够补充完善,那还好。但如果不能补充完善呢?

那是必导致一次开庭不能解决问题,需要二次开庭,需要延期审理。

这样一来,实际上审查起诉解决下来的退补时间,最终还是要在审查阶段还偿还,也就是证据不完善的课迟早要补。

而且这个补,不仅影响整体的诉讼效率,而且也可能补不完整,比如起诉的一些事实和数额最终对不上,那判决的时候就要抹掉,这就一定程度上影响起诉质量。

而且原来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建立在起诉事实基础之上的,现在事实和情节发生变化了,那么量刑建议就会发生调整。

只是下调还好,但有的时候根据法官的建议又增加了一些事实和情节,那就要上调量刑建议,这必然影响被告人的态度。

但是不管怎么样,这都会给起诉带来不严谨的效果。

当然有的时候,一审法院也一样图快判下来,但是上诉之后二审法院未必能够认可,然后再发回重审,再重申进行一审审理。那个时间消耗就要远远高于一两次退补时间。

退补这个环节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设定的,虽然有空转的问题,但绝不是摆设,是有它的实质作用的。

它的实质作用就是慎重起诉。这个慎重起诉要比要少捕慎诉慎押的那个“慎诉”含义要丰富。

它不仅仅是起诉与不起诉的定性判定,它还包括起诉的时候尽量彻底搞清楚,搞完整。

有些案子我们知道肯定要起诉,但起诉什么罪名,哪些事实,哪些情节,主从的关系是怎样的,并不是一两句话能够搞清楚的,并不是侦查机关把卷宗移送过来,我们就可以直接拿给法院的,这需要一个精细化的厘清,越细越好,从而避免审判阶段的反复。

还有就是支撑这一系列细节的证据,很多时候是侦查人员想不到的,因为他们毕竟没有出过庭,他们并不是知道法庭到底需要什么证据,可能大面知道,但是一些边边角角的细节,尤其是与量刑有关的细节证据他们不太清楚,这就必要要有公诉人讲清楚。

如果有个审查逮捕环节可以提前讲固然更好,但如果取保候审直诉的话,那不退补一次的话空白证据就很难完全配齐。

还有在审查起诉的时候,我们往往还要发挥追捕追诉的监督职能,这个也是指控的一部分,最好也是一并完成。

因为如果不能完成,一点一点给法院送过去的话,那么它这个案子就很难开庭,很难最终下判,因为它需要一个完整判断。

如果本来可以合并审判的案件,分开审判的话,那就意味着双倍的成本,而且有些案件如果拆开看的话还不容易把事实彻底搞清楚。

这个时候,如果在审查起诉的环节能够尽量等一下,能够合并一块起诉过去那就效率高很多。

别看多退补个一两次,可要比多审判了一两次效率高很多。

刑事诉讼的基本逻辑是后续成本要高于前一阶段的成本,也就是审判的成本要高于审查起诉的成本,审查起诉的成本要高于侦查的成本。

这一方面是后续的人往往要少于前一阶段的人,也就是刑事法官的人数要低于公诉人的人数,公诉人要低于刑警的人数,因此他们的时间更金贵。

而且后续的资源集中度更高,比如庭审要来多少人,审查起诉要来多人。如果节约了审查起诉的时间而耗费了庭审的时间,那就相当于耗费了所有诉讼参与人的时间,这个成本显然更高。

除了时间成本之外,还有被告人的心理负担,不应该平白无故增加被告人的讼累。

我们说要慎重起诉,也就要慎重行使国家公诉权,不能随便起诉,将证据不足的案件就拿过来,虽然最终可能撤回起诉、判无罪,但给被告人带来的心理影响和社会影响是不可挽回的,因此要格外慎重。

即使最终仍然是判处有罪,如果起诉的事实和证据不充分、不严谨,改来改去,不仅增加了诉讼时间,让被告人精神煎熬,而且还要不断变换辩护策略、疲于奔命,也必然有失国家公诉的严肃性,减损司法公信力。

当然知道了后续程序的繁琐,看到证据不甚充分,也存在仓促不起诉的问题。

反正证据也不好,让侦查人员取证也不是很情愿,自行补充侦查没有时间也不知道该如何操作,最重要的时间也不允许,那么干脆不起诉就一了百了了。

而且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最难反驳的,显然此时案件的证据链条是不完美的,能不能补来证据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现在拍板起诉谁都下不了决心,而且法院也不一定买账。

在这种情况下承办人的意见是十分难以推翻的,如果想要推翻那必须非常详细的审阅证据材料,相当于把案子自己办一遍,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审批者都会望而却步。

即使后续复查案件,也很少人敢于推翻证据不足的事实,原因同样是推翻成本太高,而且充满了不确定性。

唯一能够挽救案件的,其实只有承办人孜孜不倦的意志,而这个意志在时间上太有限了,在这么有限的时间内几乎是做不到的,唯一能够做到的,符合理性似乎只有不诉了之。

这样的操作能叫案结事了?

案子了了,但是事根本没有了,正义没有得到伸张,被害人显然也难以接受。

承办人对此其实都知道,但对他来说这可能是一个最不坏的结果,风险最小的结果,也是成本最低的一个结果。

我们必须要了解一个事实,那就是案结事了是一个成本很高的标准,不会轻轻松松就能够得到,它肯定要费一番苦功,必然要消耗不少时间精力,也必然要耗费相当的诉讼资源和诉讼时间。

但是如果完全不给诉讼时间和诉讼资源来谈案结事了,这就相当于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我们必须要承认公正是一个奢侈品,任何的偷工减料都必然贬损其应有的品质。

公正和效率很多时候是不可得兼的,如果我们优先于效率,公正必然要受到损耗,同样我们要想优先于公正,效率也必然会受到影响。

长期的司法实践教会我们,公正的优先性是不可动摇的,只有保证公正才有效率可言,没有公正的效率没有意义。只有在保证公正的基础上才能适当提高效率,而这个提高一定是适当的,而不是不管不顾的。

我们说公正优先一定不是嘴上说说就行的,一定是以一系列的考核、激励和管理机制作为保障的。

说实在的,公正要比效率难很多,想要千方百计完善证据提起公诉要比证据不足不起诉难很多,承担的风险也大很多,耗费的精力要多得多,但是在制度的激励上并没有足够的保障,这也是许多公诉人不愿意咬牙的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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