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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踩坑了,投资500万被横刀夺爱

 股权律师卢庆华 2023-03-20 发布于广东

有很火的视频说,聪明的老板自己不做法定代表人,找司机做法定代表人,让员工代持股权,你相信那样的大师吗?

有人用股权代持掉坑里了,下面介绍法院判决的案例。

一、追上风口的夫妻

夫妻两人先成立矿业公司,后来小贷业务火了,夫妻投资500万元又与他人成立四新小贷公司,但按照当时的规定成立小贷公司需要有一名法人股东,而且发起人在三年内不得转让股权,所以夫妻没有以个人名义持股,而是以矿业公司作为小贷公司的股东,可是这步操作给自己挖了个大大的坑。

小贷公司成立后,夫妻两与矿业公司签订股权代持合同,约定由矿业公司代持夫妻在小贷公司5%的股权,矿业公司只是名义股东。


小贷公司的其他股东也都知道夫妻两才是真正的股东,小贷公司也把分红直接支付给夫妻两,而不是支付给矿业公司。

后来夫妻两不做矿业了,把矿业公司的股权卖给新股东,没想到这步却把自己坑了。


二、遭遇飞来横祸

新股东接盘矿业公司后经营不善,欠债权人450万元没有归还,就剩下小贷公司的股权最值钱了,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矿业公司持有小贷公司5%的股权,已经冻结股权准备拍卖了。

可在小贷公司的股权是帮夫妻两代持的,夫妻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小贷公司5%的股权归自己所有,不得执行小贷公司的股权。

这起官司有点曲折,经历了一审二审判决后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经最高法院提审后判决。

三、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支持夫妻两的请求,可是矿业公司的债权人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1)《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两一直以股东身份参与小贷公司的经营管理,一半以上股东知道并认可其股东身份,而且夫妻直接收取股东的分红,所以认可夫妻两是小贷公司的实际投资人。

(2)但《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现在工商登记矿业公司在小贷公司持股5%,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矿业公司名下的股权是替夫妻代持的,债权人属于善意无过错的相对人,应当受到优先保护。

夫妻两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能力预见股权代持的风险,在股权被查封后要求将投资权益显名化,实质是变相请求对处于查封状态下的股权进行变更和处分,所以二审法院不支持夫妻两人的请求。

在二审法院判决后已经生效,但夫妻两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审理认为

(1)虽然夫妻与矿业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股权代持关系,但股权代持形成在先,矿业公司欠债时已经登记为小贷公司的股东,所以债权人的利益应得到优先保护。

(2)小贷公司成立时股东中并不只有矿业公司一个法人股东,而且在三年后可以转让股权时夫妻也没积极要求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夫妻两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有能力预知股权代持的风险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虽然最高法院认为二审的对投资权益显名化的实质理解有误,但结果还是维持了二审判决,夫妻两在小贷公司的股权被拿去替矿业公司还债了。

注:文中为化名。

三、案例启示

花了四年时间打官司,虽然法院承认了夫妻与矿业公司的股权代持关系,而小贷公司的其他股东也都承认夫妻两才是真正的股东,但即便如此,夫妻两的股权还是被拿去替矿业公司还债了,就算承认股权代持合法还是保不住股权。

虽然从理论上说,夫妻两的股权被拿去替矿业公司还债后,还可以要求矿业公司赔偿,可矿业公司根本没有钱还,否则也不会拿小贷公司的股权去还债了。

股权代持类似于把钱放到钱包里后,再把钱包交给别人保管,理论上保管人有义务把钱和钱包一起还给你,但实际上保管人有可能把钱花完了,只剩下钱包还给你或者连钱包也没了,虽然你可以追保管人赔钱,可他可能没钱赔给你,只有烂命一条。

股权代持有风险,无论签多完美的股权代持协议都无法完全规避风险,所以如果非常必要,不建议把股权给别人代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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