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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一妻制家庭”诞生于6000年前

 万物史话 2023-05-30 发布于北京

文/田野

摩尔根说:“家庭是一个能动的要素,它从来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随着社会从较低阶段向较高阶段的发展,从较低的形式进到较高的形式。”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人类历史上有过多种家庭形态,当代,各国最普遍的家庭形态是“一夫一妻制”(又称“专偶制家庭”),从科学角度而言,这种家庭形态也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然而,它起源于何时?为什么会产生?

根据巴霍芬、摩尔根、马克思、恩格斯等著名学者的研究,人类的家庭形态(包括婚姻形态)有过:

1、群婚(杂交家庭,即一个血缘人群内上下辈之间都可以杂交婚配的家庭);

2、血缘家庭(一个血缘人群内同辈男、女之间相互婚配,已排除上、下辈之间的婚配杂交);

3、普那路亚家庭(一个血缘人群内的男、女同另一个血缘人群内的同辈男、女之间互为共同的夫妻,已排除同一个血缘人群内的男、女之间即兄弟姊妹之间的婚配,这种婚配导致了“母系氏族”的诞生);

4、对偶家庭(一个血缘人群内的一位男、女与另一个血缘人群内的一位男、女相互婚配,但却并不是稳定的婚配关系,即婚配关系随时可能解除,婚姻由女方主导);

5、父权制家庭(一个男子与若干妻子婚配,婚姻由男方主导);

6、一夫一妻制家庭(排除血缘关系的一对成年男、女之间稳定的婚姻)。

当然,在人类历史上还出现过“一妻多夫制”的家庭形态。

在以上几种婚姻形态中,前三种婚姻中出生的子女都是“知母不知父”,世系只能从母亲方面加以确认,因为人们无法确知究竟哪位男子是孩子的父亲,所以这三种家庭都只能是以母亲为主的“单亲大家庭”,而只有第5、6种家庭才会形成真正的比较稳定的“双亲小家庭”,其中的一夫一妻制家庭则成为今天世界上普遍的家庭形态。

“一夫一妻制家庭”是何时诞生的呢?人类学家、考古学家以及思想家都做过研究,如恩格斯在其巨著《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利用摩尔根《古代社会》中丰富的人类学研究材料对人类家庭的演变及其动力机制做过深入讨论,其中他把一夫一妻制家庭诞生的原因归结为“财富”的出现以及为了财富的继承,并认为其“最后的胜利乃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就是说,一夫一妻制家庭的最终确立是与“文明”或“国家”的诞生大约同步的。

在考古学家的眼中,“一夫一妻制”家庭产生的过程和时间是可以用地下出土资料加以论证的。中国考古学家石兴邦、张忠培、严文明、巩启明、张之恒、朱乃诚等在这方面做过诸多研究,更多的考古学家则从地下挖掘过大量的墓葬资料、居室资料及其它相关材料,为探索“一夫一妻制”的起源奠定了坚实的科学基础。

关于人类社会旧石器时代家庭形态及其演变,目前还缺少充分的材料予以论证,但考古学者们认为,大约在旧石器早、中期,人类主要存在的是“群婚家庭”,此后发展为“血缘家庭”。大约到旧石器中、晚期,逐渐由“血缘家庭”向“普那路亚家庭”转化。以我国汾河流域旧石器时代中晚期的“丁村文化”为例,在长约10公里的汾河沿岸发现旧石器地点近20处,表明这一时期人口已达到一定的密度。一个血缘家庭内人口的增加会导致家庭的分裂,不同的血缘家庭之间即不同血族之间一旦发生婚姻关系,那么以“族外婚”为特征的“普那路亚家庭”即宣告出现,“母系氏族”也随之产生。当然,人类稳定的“族外婚”产生需要稳定的定居生活才有可能,而定居生活的产生却要依赖农业和畜牧业的出现。根据目前资料可知,我国大约在距今18000~10000年间出现了稻作农业(南方)和粟作农业(北方),这为家庭形态的变革提供了最为坚实的物质保障。

农业使人类走出洞穴,开始了稳定的生活,人口也逐步增加。人口增加是人类血缘家庭分裂,形成更多的血缘家庭的基本条件,从而为“族外婚”的出现创造了条件。没有“族外婚”,也不可能有氏族社会的出现和“家庭”形态的进步,只有排除了血族内的通婚,人类更大的体质进步也才有可能,即婚姻形态的进步与经济形态的进步及人类体质的进步是有对应关系的。旧石器时代人类游荡式的狩猎、采集生活无法形成稳定的定居生活,也无法形成稳定的“族外婚”形态。为此,可以说,稳定的“族外婚”大约要到新石器时代早、中期,即农业和畜牧业正式诞生之后才可能真正形成。

考古学家往往利用地下出土墓葬资料研究当时的婚姻及家庭形态。在我国距今10000~7000年间的新石器时代早、中期,以族外婚为特征的母系氏族社会以及可能的“普那路亚家庭”正处于繁荣时期。如在湖南澧县彭头山文化八十垱遗址发现20余座墓,分布较为集中,推测属于氏族“公共墓地”的性质;距今6900~6000年间的仰韶文化半坡类型社会,性质也属于“母权制”。如甘肃秦安王家阴洼遗址发现半坡类型晚期墓地一处,出土墓葬63座,分属两个墓群,一在墓地西部,墓葬头向偏南,有30座墓和2座瓮棺墓;一在墓地东部,墓葬头向偏东北,有30座墓和1座瓮棺墓,墓葬以单人仰身直肢葬为主,有学者推测为两个大家族组成的一个母系氏族墓地,明显没有出现小型的对偶家庭。陕西华阴横阵遗址发现3座复合式集体埋葬坑、8座独立合葬墓、1座单人墓等,严文明先生认为横阵墓地反映的是由5~7个较小的家庭组成的一个母系氏族。陕西临潼姜寨遗址分三片墓区,严文明先生认为这是一处由5个氏族组成的胞族或部落的聚落。陕西渭南史家遗址发现43座墓,其中40座为多人二次合葬墓,最多的一墓埋人51具,43座墓共葬人715具。陕西临潼白家村墓地发现有7人合葬墓,其中4个成人,3个儿童,均为女性,可视为同性合葬墓,而同性合葬墓的存在恰恰是母系氏族公社的重要特征。


然而,从7000年前左右的新石器时代中期开始,家庭形态在某些地区发生了变化,少数的“对偶家庭”可能已经出现。如在河南新郑裴李岗文化墓葬中,有了男、女分工的现象,男性墓多随葬石铲、斧、镰、镞等生产工具和部分陶器;女性墓多随葬石磨盘、石磨棒等谷物加工工具和部分陶器。这表明当时男性主要从事农业和狩猎活动,而女性则主要从事家务和采集活动。特别是其中出现了一座成年男女合葬墓,分别随葬一套不同的工具,这可能是中国目前所知年代最早的“一夫一妻制家庭”的实例,而且在这种家庭中已有了比较明确的劳动分工。尽管当时还是母系氏族时期,但毕竟已经出现了“一夫一妻”式的家庭,据推测这是一种“对偶婚”的家庭,但它一旦产生,就会产生一种引导的力量,使得一夫一妻制家庭成为此后更多人的选择,所以它代表着社会发展的趋势和必然。相关实例还有:在陕西南郑龙岗寺遗址中发现12座合葬墓,10座为同性合葬墓,1座为一成年女性与一儿童合葬墓,1座为一男二女合葬墓,成年男女合葬墓属半坡类型晚期。那些同性合葬墓显然是本氏族内的同性别者的合葬墓;成年女性与一儿童合葬应为母亲与孩子合葬;一男二女则为“一夫二妻”式的家庭。这些表现出这一时期家庭演变的复杂性,即在母系氏族内部,已出现集体性大家庭、新型的对偶婚(母亲与孩子合葬)家庭、“一夫二妻”式家庭等不同形态的家庭。这些材料证明旧的母系氏族正处于变革、崩溃的过程中。

恩格斯说:“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蒂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自身的生产,即种的蕃衍。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在新石器时代早期之前,“人口生产”还是社会赖以存在的主要保障,而女性正是“人口生产”的主力,而且那时候男性主导的狩猎经济和女性主导的采集经济都是生活的重要保证,男、女之间在生活资料提供方面同等重要,显然,女性在社会和生活方面特别是“人口生产”方面都占据着核心的地位。然而,随着农业的产生及男性主导农业生产的格局的形成,生活保障改为依赖农业生产。加上男性狩猎所获得的动物被培育成家畜,定居又使人口不断增加,“族外婚”的稳定更使男性对女性有了更多的选择,这些都会导致女性地位的逐渐下降,从而最终完成男性对社会财富和社会权力的完全掌控,女性地位逐渐被“边缘化”。于是,当男性追求对财富、对女性、对子女的独占时,“一夫一妻制”或“一夫多妻制”的诞生就成为必然的结果。根据考古学资料,这样的事情就发生在中国的新石器时代的中晚期。


约6000多年前的江南地区马家浜文化中期的墓葬,大都为头向南的单人仰身直肢葬,表明母系氏族还是主要的家庭形态,但是也开始出现了一对成年男女合葬墓:江苏苏州草鞋山第六层发现2座成年男女合葬墓,而且,男女之间还呈现出身份的高低,男性仰身直肢,女性侧身屈肢面向男性,生产工具多随葬在男性墓中,生活用具和纺轮则多随葬在女性墓中。可见,夫妻之间已出现了劳动分工,男子主外,女子主内,“男耕女织”“男尊女卑”的家庭形态已经基本形成。约5000多年前的江南崧泽文化中期也出现了成年男女合葬墓,随葬品多寡悬殊和家庭中男、女不平等现象显著。草鞋山遗址第二层墓葬中曾发现一位男性附葬两位女性的墓葬(M198),该墓男性居于墓坑的中央,两个附葬的女性分别埋于男性的头端和足端。男性的随葬品最多,其中有玉斧、玉琮、玉璧等,两个附葬的女性为二次葬,随葬品也有玉琮、玉璧、玉饰件和精美的陶器,但从埋葬位置看,其身份很可能是墓主的“妻妾”。

山东地区的大汶口文化,其早期(约6000年前)的墓葬以单人墓为主,也有较多的合葬墓,合葬以同性合葬和多人二次合葬为主,可见这时还没有出现一夫一妻制家庭。但到了5600年前左右,已出现成年男女合葬墓。大汶口文化中期(距今5600~5100年之间)的墓葬以单人仰身直肢葬为主,合葬墓中新出现同性合葬和成年男女合葬以及大人和儿童合葬三种形式,其中以成年男女合葬墓的数量最多。男女合葬墓中为男左女右,男性仰身直肢,女性侧身屈肢面向男性,随葬品大都在男性一侧。学者们认为大汶口文化中期的社会已进入“父系制”或“父权制”阶段,即这一时期男子已在家庭中占据主导地位,而且掌握了财富权,女性被排挤到从属的地位。5000年前开始的大汶口文化晚期,成年男女合葬墓越来越多,个别的成年男女还和儿童合葬,俨然已经是典型的核心家庭。大汶口遗址一座成年男女合葬墓,男性置于墓坑的中央,女性葬在其侧的一个扩出的小坑内,随葬品都集中在男性身边,而且凡是一对成年男女合葬墓,随葬品大都集中在男性一边,男性对家庭财富的完全独占昭然若揭。

在黄河流域,距今5000~4000年间的新石器时晚期已出现许多成年男女合葬墓实例,这是一夫一妻制家庭普遍出现的反映。如华阴横阵村遗址发现一座成年男女合葬墓;仰韶文化半山类型和马厂类型的墓葬中都发现成年男女合葬墓;甘肃地区新石器时代晚期的齐家文化的墓葬已经发掘的大约有500座左右,其中普遍存在成年男女合葬墓和殉人墓,如在秦魏家遗址发现的100多座墓葬中,成年男女合葬墓就有16座。皇娘娘台遗址第四次发掘的62座墓葬中,有10座为成年男女合葬墓。这些合葬墓中男性仰身直肢,女性侧身屈肢面向男性,随葬品大都集中在男性身边。甘肃武威皇娘娘台发现的一座墓,男性仰卧直肢居于墓中央,两女性一左一右置于男性的两侧,是典型的“男尊女卑”式的家庭。有学者认为,齐家文化成年男女合葬墓皆为一次葬,但男女不会同时死亡,由此可知,女性可能是为男性殉葬的。在福建福州,5000多年前的昙石山文化晚期也出现了成年男女合葬墓,男性仰身直肢,女性侧身屈肢面向男性,随葬品也多在男性身边,这座合葬墓为一次葬,可能已具有女性为男性殉葬的性质。也就是说,这时的一夫一妻制家庭中,男性不仅掌握了财富,而且已经可以对女性的生命拥有予夺大权。这正如恩格斯所说:“专偶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产生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它是作为女性被男性奴役,作为整个史前时代所未有的两性的冲突的宣告而出现的。在历史上出现的最初的阶级对立,是同个体婚制下的夫妻间的对抗的发展同时发生的,而最初的阶级压迫是与男性对女性的压迫同时发生的。个体婚制是一个伟大的历史的进步,但同时它与奴隶制和私有制一起,却开辟了一个一直继续到今天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中,任何进步同时也是相对的退步,因为在这种进步中一些人的幸福和发展是通过另一些人的痛苦和受压抑而实现的。”

总之,中国的考古资料充分证明,在7000年前,中国可能还没有出现一夫一妻制家庭,个别的一夫一妻式家庭最早诞生的时间大约在6500年前左右。但这种家庭的普遍出现要到距今6000年~5000年间的新石器时代中晚期;而且,一夫一妻制家庭的诞生确实与“男尊女卑”、男女家庭分工、男性对女性的奴役、男性对家庭财富的掌控等直接相关。

中国发现的大量的考古资料证明,恩格斯于120多年前所做的有关“一夫一妻制家庭”的诞生原因、动力和状态的论断是基本科学的,尽管在过程、形态、原因等细节上可能还需要做出一些新的讨论。

“一夫一妻制家庭”的诞生至今不过6000多年,在人类长达三、四百万年的历史长河上,它可以说是极其短暂,然而,它的诞生是伴随着人类的不平等、男性对女性的奴役、阶级压迫等共同到来的。6000多年来,它已走过史前社会、奴隶时代、封建时代、资本主义时代,包括中国的社会主义时代初级阶段。它的未来趋向如何,同样值得关注。在这里,我们不得不重温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所做的一些判断:

“专偶制的产生是由于大量财富集中于一人之手,也就是男子之手,而且这种财富必须传给这一男子的子女,而不是传给其他人的子女。为此,就需要妻子方面的专偶制,而不是丈夫方面的专偶制。行将到来的社会变革至少将把绝大部分耐久的、可继承的财富——生产资料——变为社会所有,从而把这一切传授遗产的关切减少到最低限度。”

“专偶制起源于财产关系而被烙上的全部特征,这些特征就是:第一,男子的统治;第二,婚姻的不可解除性。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要求“第一,性爱是以所爱者的对应的爱为前提的,妇女处于同男子平等的地位;第二,性爱常常达到这样强烈和持久的程度:如果不能结合或彼此分离,对双方来说即使不是一个最大的不幸,也是一个大不幸。最后,对于性关系的评价,产生了一种新的道德标准,人们不仅要问:婚姻是不是由于爱和对应的爱而发生的?”“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只是要使人们免于陷入离婚诉讼的无益的泥潭才好。”

“随着生产资料转归公有,个体家庭就不再是社会的经济单位了。私人的家务变为社会的事业,孩子的抚养和教育成为公共的事情;社会同等地关怀一切儿童,无论是婚生的还是非婚生的。”

“只有现代的大工业,才又给妇女——只是给无产阶级的妇女——开辟了参加社会生产的途径。”

在未来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男子一生中将永远不会用金钱或其他社会权力手段去买得妇女的献身”,而“妇女除了真正的爱情以外,也永远不会再出于其他某种考虑而委身于男子,或者由于担心经济后果而拒绝委身于她所爱的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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