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的父母住在农村,他自己在市区工作,偶尔下班时会去老家看看他的父母。一次下班时,钱某骑上电瓶车去他父母家,因天黑路滑加上对面来车视线不清,导致他与对面的一辆货车发生碰撞。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钱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对方是主要责任。钱某申请工伤认定时,单位认为钱某不是在正常的上下班途中不可认定为工伤,是他自身原因导致的,不愿意承担任何责任,钱某也有点无奈,自认为单位说得好像也有一定的道理。钱某下班时不是正常的回自己家而是去父母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被认定工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此规定中对于上下班途中该如何去界定,下班时与三王好友去小聚下,或去超市购买日常生活用品,或回父母、配偶家中是不是都不能认定为工伤呢。本案中,钱某不是正常的回自己的家,而是与以往回家路线完全不同,是去他父母的家,这还属于上下班途中吗?劳动者下班时去父母家中是人之常情,也是中国孝文化的集中体现,对此应予以提倡和认可。对于上下班,其终点是何处不可固定理解为仅是去自己的家,只要符合劳动者本人日常生活需要或是去自己父母家都应该被界定为是在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上述条款第二项中可以明显看出,钱某在下班去父母家,可以被认定为是上下班的合理路线,符合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对于上下班途中,应作正常的理解,不可片面的理解为劳动者上下班的路线一定是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己平时居住这二点之间。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此种理解才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意,才能对劳动者作更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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