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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解聘后,物业继续提供服务,无权收物业费

 新用户52932121 2023-03-23 发布于重庆


基 本 案 情

某物业管理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开始为涉案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后涉案小区通过法定程序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人,并签订了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2018年7月,业委会通知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交接协议,进行物业交接。此后,某物业管理公司与业委会就交接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亦未撤出小区。同年8月,业委会将某物业管理公司起诉至法院,在该案诉讼过程中,双方于2019年4月完成了物业交接手续,某物业管理公司撤离小区。

2020年,某物业管理公司起诉业主王某,要求交纳2017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物业费。

诉讼中,王某认为已经聘请了新的物业服务人且原物业服务人服务存在重大瑕疵拒交物业费。

裁 判 结 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涉案小区通过法定程序解聘某物业管理公司,并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故某物业管理公司不得再强行提供物业服务更不得以事实服务为由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业委会于2018年7月告知某物业管理公司解聘其公司,不再接受任何形式的服务,并要求其于2018年7月底进行物业交接,故法院认定某物业管理公司为涉案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7月底,此后虽然物业公司并未撤出小区,但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故某物业管理公司无权要求业主王某给付2018年7月31日之后的物业费

要 点 提 示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原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新物业服务人进场服务。

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人违反履行交接义务和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自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处每日一万元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主编:王梦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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