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购物中,商家对于销售的商品做虚假宣传,足以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构成欺诈。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并给予三倍于原价的赔偿。互联网交易平台如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可以免责,否则应当与商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张三在某并夕夕网络交易平台上购买手机一部,其购物时网页上对该商品的描述为“全新官方正品品牌手机,假一赔十”,张三通过该网络交易平台下单并支付货款2400元,商家通过快递方式向张三发送了手机。 张三收到货后,发现手机摄像头模糊,屏幕保护膜起泡,遂前往品牌手机官方正品店维修。经检测,手机于购买日期前半年已被激活,官方鉴定为正品二手机。随后张某与商家及该并夕夕平台多次交涉未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退还2400元货款,并按原价三倍赔偿7200元,要求该并夕夕平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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