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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维持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履行职能,是否构成枉法裁判罪

 世昌崇文 2023-03-23 发布于河南

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枉法裁决的行为认定:

1、故意违背事实的行为。

2、故意违背法律的行为。

3、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行为,必然导致枉法裁判。

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故意伪造、搜集证据材料;有的是引诱、贿买甚至胁迫他人提供伪证;有的是篡改庭审笔录、毁灭证据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无视法律规定;有的是违反诉讼程序,违背公平公正司法原则,压制或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等。

枉法裁判必须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这里是广义的概念。凡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审判,均为民事审判。枉法裁判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枉法裁判的行为,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仅属违法违纪行为,应以行政纪律手段处理。

枉法裁判罪由谁侦查?

应当由检察院机关立案侦查或监察委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款,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司法的公平公正需要审判人员遵循宪法和法官法的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职能,做到秉公办案。徇私枉法,徇情枉法,贪赃枉法,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挑战司法权威,制造错案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案例 : 被告前后陈述不一致,且利用法院民事判决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二审及再审明知是错误的案件不予改判,不依法履行职能,是否构成枉法裁判罪或是渎职罪?

2019年12月,石某某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韩某民事二审案件。 一审判决认为 : 韩某两次收取张某婚约财产8万元,韩某分两次每次回礼1万元,相当于共收到彩礼6万元。张某无直接证据证明两次送彩礼11万回3万,即'一次送彩礼6万回礼2万,一次送彩礼5万回礼1万’,实收8万的事实,故认定彩礼数额为8万减去2万回礼,实际数额为6万元。

一审证人未经质证。且证人证词 : 共送彩礼8万元。

在二审庭审中,被告代理人自认 : “被告两次收到彩礼11万,回礼3万,双方无异议,但是被告购买家电及住院花费2万元,相当于共收到彩礼6万元。”

被告明确表示认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既然被告认同其代理人自认,那么一审法院所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应当依法改判。作为独任审判员的石某某及书记员,并未记录被告及其代理人的自认,并且判决书上断章取义,经二审审理认为 : “被告韩某某共收到彩礼8万元,被告从中拿出2万元用于购置嫁妆,相当于实际收到彩礼6万元,故,一审事实认定正确,法律适用并无不当,维持原判。”

原告张某提出再审,再审庭审询问期间,审判员刘某某询问原告是否有新的证据,原告张某以“被告在二审庭审中认可其代理人自认收到彩礼11万回3万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二审应当改判却没有改判,有枉法裁判行为,故申请再审,希望再审改判”。

法官刘某某询问被告时,被告以一审做手术受麻醉影响为借口开脱,也相当于肯定了二审自认的事实和一审作的虚假陈述。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当事人要求以书面方式发表质证意见,人民法院在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质证意见送交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 :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在庭审中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做虚假陈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干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且利用法院民事判决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应当被依法追究责任。石某某、刘某某对被告违法犯罪的事实不予追究,且对于被告关键陈述没有记录在案,伪造庭审笔录,在判决书中缩减认定,断章取义,明知是错误的判决予以维持,是否构成枉法裁判罪和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裁判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那么,综合以上,石某某、刘某某是否构成枉法裁判罪和渎职罪呢?

2022年8月,张某向市检察院提出检举控告,检举石某某、刘某某枉法裁判、渎职等行为,目前还未收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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